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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高等教学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有哪些

来源:政府 时间:2019-11-27 07:54:11 点击:

探究高等教学评估机构

探究高等教学评估机构 一、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博弈关系分析 (一)博弈关系的形成 博弈论认为,形成博弈关系至少需要两个缺一不可的前 提:其一,博弈各方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目标,拥有独立做 出决策的自主权;其二,博弈各方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的,一方的行为直接影响对方的行为和目标的实现。目前在 我国,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先天性” 带有半官方色彩,但毕竟不能“代表”政府,不具备决策权, 自主权也相对较低。1993年前,评估机构完全隶属于政府部 门,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具备博弈的条件。但伴随着市 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越发受 到重视。一方面,政府没有给予相当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 评估机构努力争取独立、居中的地位,逐渐与政府形成了博 弈的关系。

(二)政府与评估中介机构的博弈关系 假设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由于现有教育资 源的有限性,资金、专家和评估技术的稀缺性,对资源的分 配和占有成为博弈的焦点。政府必须通过评估机构获得专业 的评估结果,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也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的决 策才能更有效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彼此具有明显的依 赖性。可见,政府与评估中介机构构成了“非零和”博弈关 系,而不是那种一方得利另一方就必须失去的“零和”博弈。这就表示,两者的关系并不存在一条明显的界线,而是有一 个“缓冲地带”,包括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组 织,就处于这个地带。此外,根据我国国情,教育评估机构 短期内不可能像英美等国那样完全独立与政府存在,博弈双 方力量非均等,所以,博弈关系体现出“主―从”和“一― 多”的特点。在我国,政府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的主要供应 者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主要管理者,掌握着诸多权力和调控手 段;
而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只是在政府提供的资源环境下受调 控管理的附属机构或民间机构。在这种既定性的前提下,即 使政府和评估机构都作为博弈主体,但分别处在主导和从属 的位置上,形成了“主―从”博弈关系,博弈双方都会采取 一定的策略来达到自己的最优状态。以往政府集教育的举办 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于一身,对学校包办一切和直接干预, 阻碍了学校与社会的联系。现在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 权,便弱化了政府管理者的角色。所以,政府选择维护原有 的权力,采取压制控制的方式,削弱评价机构的自主权。而 作为力量较弱主体的评估机构,可能会采取两种应对策略:
一是进行“权力博弈”,以“评估自主权”为依据,抵制政 府正常的审查和监督,以争取更大的自主空间;
二是采取“消 极顺从”的策略,放弃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失去对高等 教育质量评估的有效性,最终导致“政府失灵”,阻碍高等 教育质量的提高。前文提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估机构 有40多家,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所以,与政府博弈的并非一个主体,而是多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竞争的主体,这些 主体对政府给予的有限资源展开竞争,各自为政,评估效度 和信度难以保证,造成民众对评估权威性、专业性的质疑。

虽然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的特征,但教育本身有其运行规律, 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运作,完全市场竞争会为教育评估带来极 大的弊端,如,假设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那 么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成为其争取评估任务的重要目的,必将 导致教育评估功利化,严重偏离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保 证教育质量的目标。又如,“排他性竞争”会造成各个评估 机构关注自己从政府手里的有限资源中占有了什么,占有了 多少,而忽视最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综上所述,在政府与 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的博弈关系中,博弈双方还远没有找 到达成“双赢”的理想状态,即使双方的目标一致,都为保 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但双方策 略的选择和实施上还存在很大的矛盾。

二、国外成功案例的借鉴―――以荷兰高等教育保障体 系为例 (一)荷兰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背景 荷兰的高等教育管理采用中央集权模式,依靠其全国性 的法律和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荷兰高等教育一直维持着上 乘的品质和良好的口碑。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大学扩招很 快实现了全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但也产生了教育质量下降 的问题,政府在大力改革高等教育体制的同时也急需一种卓有成效的质量控制系统,以改善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和 开放大学之间的合作,向社会证明大学的教学科研质量。我 国高等教育评估也同样采用中央集权管理模式,高校资金主 要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以各种行政手段管理高校事务, 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之后,也面临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由 此可见,荷兰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制建设对我国教育评估 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组织 在最初的计划中,高校的校外评估由隶属于教育、文化 和科学部的官方机构―――高等教育视导团(IHO)负责, 但从90年代起,高等教育视导团便不再直接评估高校,而是 担负起对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活动及高校的后继评估工作 实施评估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元评估”(meta-evaluator), 以及对整个评估体系和环节进行引导和监督。一线的评估工 作则交由荷兰大学协会(VSNU)、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和高 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HBO-Read)承担。大学协会是由大学 管理和组织的机构,主要负责对大学的教学质量进行校外评 估,重点对各个学科进行检查;
大学质量保障署是由荷兰与 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NVAO)授权的民间质量评估机构,主 要负责对大学科研工作进行评估审查,改进科研质量,为未 来的科研批准方向。民间中介评估机构在荷兰高校的科研评 估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连接起了政府、高校和 社会,还有利于建立评估市场,使评估机构之间形成竞争与合作,以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2002年11月,教育、文化和 科学部成立了荷兰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旨在对高等教育中 现有的和新设立的学位课程进行监控,并证明和鉴定外部评 估的有效性,授予质量鉴定证明,这也为民间评估机构的评 估方式和结果提供了一定的质量保障。

(三)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启示 虽然,民间中介评估机构在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估体系中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荷兰政府脱离具体的评 估活动,政府虽不直接插手评估,但并未放弃通过特殊的方 式参与评估。首先,政府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和规范,如《公 共科研机构标准评估协议(2003~2009)》,对适用于不同 科研机构的共同标准进行了规定。其次,建立了政府引导和 监督评估的制度―――元评估,由专门的官方机构高等教育 视导团和教育部负责。最后,政府的鉴定委员还会对评估质 量进行最终鉴定和证明,提高了中介机构评估的权威性,发 挥了政府的指导作用。在中央集权模式的背景下,从政府的 隶属部门逐渐成为独立性、自主性较强的评估中介机构,荷 兰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也经历过艰难的挣扎与博弈,最终寻 找到了较为稳定的纳什均衡点,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议 (一)由“直接评估”变为“宏观调控” 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内部事务的越位,导致了在评估外 部公共领域的缺位。政府应定位于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宏观调控,改直接参与评估活动为间接参与,并尽快完善高等教育 评估的各类规范与法律,保证评估中介机构在评估活动中有 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政府的“无为而治”;
建立高等教 育评估的官方监督部门,重点在于对“元评估”和评估结果 的研究和鉴定,保证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而对于具 体操作,如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实施的流程、评估报告的 撰写等给予更多自主权。通过约束性的合作协议和规范,将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与政府的非合作博弈关系转变为合 作性博弈关系。

(二)加强对各类评估机构的筛选,引入资格认定机制 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参与同行竞争,必将造成评估机 构质量和规模的参差不齐,带来市场经济的弊端―――为了 追求自身效益的弄虚作假,鉴于教育本身的公益性,教育产 品的半公共性质,政府必须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的监督, 引入资格认定机制,只有通过资格认定的评估机构才有实施 评估的权力,从一开始就淘汰掉质量低劣的评估机构。而对 于已获得资质的机构也要定期进行审查,对违规行为采取严 厉的惩罚,甚至取消其资格,严肃规范教育评价机构,保证 评估质量,对社会、高校、学生和教师负责。

(三)提高高校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推动评估机 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能否与政府形成纳什均衡,有个 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在其中发挥的协调性作用。政府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根据高校自身的特色和需求,选择 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高等教育评估机 构只有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平,获得更好的社会评价和认可, 才能得到更多“订单”,以激发中介机构内部自我提升的自 觉性。逐渐形成政府监管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评估高校、高 校选择评估机构三者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我国的高等教育 评估起步相对较晚,由于政治体制和高等教育体制的双重约 束,在高校、评估机构和政府之间建立了互相关联而又互相 制约的博弈关系,只有在继续研究教育学规律、理论,借鉴 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和尝试, 才能培育出一批独立、公正、专业、权威的高等教育评估中 介机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促进高 等教育评估质量和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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