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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及启示] 凡华体系的启示

来源:国旗 时间:2019-12-02 07:51:19 点击:

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及启示

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及启示 一、引言 特殊教育学校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石,特殊教育学校建 设与发展的水平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 重要的影响[1]。据教育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 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853所,比上 年增加86所;特殊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4.37万人;全国共 招收特殊教育学生6.57万人,比上年增加1613人;在校生37. 88万人,比上年减少2.00万人。与此同时,人们对承担着 特殊儿童教育教学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赋予了更高的期望 与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已不仅仅是接纳特殊儿童就读的机构, 而是要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为特殊儿童的学习、就业和未 来发展服务。学校校务评估是评估者依据相关的评估标准, 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学校整个或某一方面管理工作的状态和 结果以及运作过程进行质和量的价值判断,目的在于鉴定、 监控并指导学校工作,帮助学校或鼓励学校自我发现存在的 问题与不足,及时改进,促进学校发展和质量的持续提高[2]。

因此,如何衡量与评价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价值,了解特殊 教育学校的经营绩效,深入挖掘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工作中的 问题与盲点,优化教育配置,对于满足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 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目前已确立了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体系,了解并吸取台 湾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在分别以“特殊教育”、 “台湾特殊教育”、“台湾特殊教育学校”、“台湾特殊教 育学校校务评估”、“台湾特殊教育评价”等为关键词,在 国家教育部、各省市教育厅、台湾教育部网站上进行模糊检 索;然后,对搜索到的文献进行二次筛选。筛选标准是所发 布的文件必须包含“特殊教育”或者“特殊学校”,文件内 容必须是同特殊学校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直接相关的指标 体系。最后,经过整理,获得了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 相关资料。

二、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简要介绍 依据《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的相 关规定,台湾教育部在2013年4月颁布《101年度特殊教育学 校校务评估实施计划》,着手组建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体系, 以背景、输入、过程、产出(Context、Input、Process、Product, CIPP)理论为基础,在评估中以校长领导为输入,以满足学 校和个别学生需求为考量核心,考察其在行政管理、学务专 辅、环境设备、社群互动等7个方面的实践过程,以评量办 学成效为产出。具体介绍如下: (一)评估组织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有三个组织部门,即由教育 部选聘教育行政人员、学者专家、校长等代表共同组成的评 估会,由教育部选聘特殊教育相关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组成 的评估小组,以及由国立彰化师范大学组建的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这三个部门的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如上图所示, 评估工作是由评估会统筹,评估小组、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 配合执行来完成的。具体实施时,评估会负责审议、咨询整 体评估事宜,整体调控;评估小组负责前往各个学校进行实 地评估;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评估工作计划、指标、 量表、评估手册资料,并为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流程及评估方式 1.实施流程评估体系包括准备、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在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内容,并开展针对评估人 员和受评学校的培训活动;在评估阶段,受评学校完成自评, 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测评,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在14 日之内把评估报告送达受评学校;在总结阶段,讨论评估结 果,在14日内告知受评学校,并受理受评学校的申诉,完成 评估结果的修订与公示。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2.评估方式 评估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即学校自评和实地评估 相结合。(1)学校自评:受评学校负责人参加自评说明会;组 成学校评估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召 开自评报告协调会议,汇整学校自评报告。(2)实地评估:评 估人员参加专业评估培训会后,进行实地评估;然后根据评 估情况撰写各校评估报告,并针对评估情况召开讨论会,确 认正式评估结果。(三)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分为三个层次,即 项目、指标、参考效标。原则上,评估人员依据指标进行评 分,受评学校依据参考效标进行资料准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评部分参考效标。因此,受评学校评估时的具体参 考效标内容略微有所不同,以下会具体说明。评估项目及指 标内容和占分比例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评估共有7 个项目,50个指标。对于第三层次参考效标的内容,《101 年度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实施计划》未做详细规定,各个 受评学校参考《102-103教育部所属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 班评估实施计划书》中的相关规定,各自制定具体的参考效 标进行自评。通过查阅各个受评学校的自评报告,发现参考 效标内容多是依据本校情况制定,推广性较低,且数量较多 (范围在90-105个),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关于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分析 欧盟在2001年提出“欧洲跨国合作的学校教育品质评 估” (Europeancooperationinqualityevalua-tioninschooledu cation)报告书,明确指出,教育品质的评估与改进,最终 取决于学校层面的发展。该建议书呼吁各会员国在学校自我 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平衡框架上,创建促使学校进步及学生学 习成效提升的双赢目标。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评估时,应 坚持这一双赢目标。综合分析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 系,除了达到这一目标外,还有以下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特点 1.评估以完善的特殊教育法规为制度基础台湾自1970 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以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其中,2000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13条规 定:政府及民间为能提升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发展,应该加 强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工作。该法令的颁布是台湾教育评估 制度的法源基础,表明了教育评估工作的重要性。2003年修 正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直辖市及县(市)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应至少每两年办理评估一次”。至此,台湾特殊教育评估已 由过去的专案性、重点性的实施,转为常态性及持续性的品 质监督工作。2010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 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办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机关 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估”。此项规定除强调特殊教育服 务品质的掌控,应继续由常态且持续的评估工作把关外,更 进一步加长了常态评估工作的时间间距,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使学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周期性的自身素质提升。基于以上 法律的颁布,台湾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特 殊教育学校的校务评估体系正是依据上述法律制定,从而保 证了其高效的执行力。2.评估程序严谨,力求客观台湾特 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是一套严谨的评估系统,首先,评 估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评估和结果。三个阶段相互 衔接,紧密联系。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都做出了 具体规定,确保每一阶段任务按时完成。例如,在评估阶段, 评估结果一个月内必须反馈给受评学校。这一举措,不仅能 够让受评学校了解自身发展的现状,而且也能够让受评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评估小组的工作,通过主客观评价的 结合方式,确保评估能够客观的反映学校的发展现状。其次, 评估结果的审核过程,更是体现了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 估工作的重点是力求客观反映受评学校的真实情况。例如, 在总结阶段,如果受评学校认同评估结果,则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完成;若不认同,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4日内,就有 异议的部分向评估小组提交复审要求。评估小组需在14日内, 完成复审工作,并再次反馈给受评学校;受评学校收到复审 结果的14日内,可提交申诉报告,说明评估发现的问题,产 生的原因及拟解决方案。3.评估内容全面,体现专业性评 估中最为突出特点的是评估内容,在范围上涵盖了校务工作 的各个方面;在对象上,考虑评估学校教育对象的独特性, 体现了评估的专业性。例如,在学校管理方面,评估了校长 领导和行政管理;在教育教学与教师专业发展方面,评估了 课程教学与实习辅导,重点考察障碍学生的适性学习,个别 化教育情况,以及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性;在素质教育方面, 评估了学务辅导,重点关注障碍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性 的提升;在学校硬件设施方面,评估了环境设备,特别是校 园无障碍环境的设置。在学校绩效方面,评估了绩效表现。

此外,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是障碍学生,在社群互动 的评估中,重点关注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如何合作,以更好 的促进障碍学生的发展。例如,学校定期编印家长手册、通 讯等刊物,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资源等;与社区医疗机构结合,为障碍学生提供医疗层级的专业复健等服务。总而言 之,台湾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务评估旨在全方位的展示出校务 工作的实际情况,全面而具体的反映出学校教育的成效与不 足,进而为学校未来发展计划的修改与制定提供全面可信的 基础资料。4.评估工作多方协作台湾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务 评估工作不仅仅是由某一个部门完成的,而是多方协作的结 果。这在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中也有所 体现,各市县教育局均设特教科和包含咨询、特殊学生鉴定 及就学辅导会;各中小学设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大学设立 特殊教育中心以保障特殊教育的推行运作。特殊教育学校校 务评估的研发由高等院校负责,事务性的工作由教育部和特 殊学校负责,整个评估过程需要多方协作,各司其职,发挥 各方所长,专业而公正的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做出有 效评价。

(二)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不足之处 1.评估指标划分过于细致,导致重复测评正如前文提 到的,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的指标共有50个,虽归属 不同的评估项目,但也有重合的部分。以资源整合和策略联 盟这两个指标为例,二者的内容有重叠,资源整合中有“配 合提供学生的医疗等相关服务”,而策略联盟里则出现了“与 社区医疗服务相结合,为学生提供医疗层级的康健服务”。

这种两个指标下的参考效标内容重叠,不仅会使事务杂陈, 加大评估工作的任务量,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和人力;而且也会使受评学校为满足评估要求而重复做同一工作,影响工作 效率,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2.评估人员构成过于复杂, 影响评估的一致性评估人员构成既包括高等院校的特殊教 育教授,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 员,也包括民间团体代表。这里不难发现,高校与相关机构、 教育主管部门的参与者基本都是专业人员,对特殊教育有专 业的了解。至于民间团体代表,则不能保证他们的专业性足 够高。这样,在评估时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的知识背景和 教育观念的不同容易造成观点的分歧,影响评估结果的一致 性与科学性等。

四、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对我国大陆的启示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估尚无统一的标 准,基本是各省市自行制定评估方法。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 展较快,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较早,能为特殊学校的发展和政 策的制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条件。因此,制定特殊学校评估 标准中83.33%的省市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这一比例远远 高于中西部。此外,我国各省市发布的特殊学校评估指标体 系在整体结构和具体评估项目方面差异较大,评估内容分散 在学校定位,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环境,教育保障, 教育效果等六大方面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难以全面反映 特殊学校的发展现状。正如刘五驹[8]指出,在各省市制 定的评估方法中,普遍存在指标体系的构建随意性大于科学 性。鉴于当前我国特殊学校评估标准缺乏理论建构,可采用的操作性评估工具不足,缺乏完整的评估体系指导等问题, 再结合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经验和教训,可得 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基础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依据是其完善的特 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还比较缺乏。目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规定有:1998年,教育 部颁布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入 学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机构 与日常管理、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校园、校舍、设备及经 费、学校、社会与家庭共计七个方面对特殊学校办学进行了 规定。2001年,教育部发布了《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聋 校/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由总则,建设规模与 建筑项目,学校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 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五个方面构成。但迄今为止,我 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特殊学校评估指标体系,缺乏对 特殊学校进行监管和评估政策的依据。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 各省市特殊教育的管理才杂乱无章。只有制定专门的特殊教 育法,才能从上至下有序的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才能依法制 定完整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估体系。

(二)规范的评估程序,确保评估有效性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既有“背景,输入,过程,产出”的理论基础,又有规范的评估程序。比如,在准 备阶段,除了完成评估工具的制定外,还规定必须召开学校 自评和评估人员实地评估的培训会,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 行;在评估和总结阶段,规定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受评学校 的时间范围,给与受评学校申请复审和申诉的机会,不断完 善评估结果,保证了评估的客观性。李凌艳[9]指出同西 方传统相比,我国的学校评估工作及其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是 从一种行政管理的需求角度诞生的,而并未满足专业性研究 领域对教育评价从实践到理论的研究需求。因此,我国在开 展特殊学校的评估工作时,要注意从专业领域的需求出发, 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加快评估体系的理论构建,对评估指 标和结果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论证,实现全面、真实、客观 的评估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这一目标。

(三)整合高校、特殊教育服务机构等资源,提供专业支 持 纵观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发现其高度重视 评估的方式和专业技术的支持。评估方式主要采用学校自评 和评估人员实地评估两种方式进行,保证评估的有效性。无 论哪种方式,采用的评估工具都离不开专业技术的支持,特 别是评估表,包括学校自评表和实地评估表。这些评估表都 是由国立彰化师范大学负责制定和完善的,保证了评估的专 业性和科学性。我国的特殊学校评估研究由于上述方法论上 的不足,从而导致评估方法的相对单一、评估工具研发的力量薄弱、评估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能力相对欠缺,成为 妨碍评估工作实效性提升的重要因素[10]。因此,我国大 陆地区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评估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 发起人,联系、聘请特殊教育相关专家、学者,讨论制定评 估计划和评估工具等,再发动相关部门、机构等参与评估, 开展多方协作,整合各方资源,完善评估计划,形成完整的、 科学的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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