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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 民法绝对权

来源:国旗 时间:2019-11-29 07:55:46 点击:

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 信用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网络环 境下,个人信用侵权出现新特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我国信用权民法立法尚不完 善,都是构成网络侵害信用权的温床。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 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视民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索出适合 我国基本国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为人们工作、生活、交往带来了 极大便利,网络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信 用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但是网络环境中的信用侵权问题甚嚣 尘上。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为 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高效、快捷的平台,使现实环境下的一些侵权行为能 够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延伸。信用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具有诋毁性、 诽谤性信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与权利主体履约经济能力的可信任性降低或丧 失,从而造成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从近年来网络侵害信用权案件频发的 趋势来看,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益面临的新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律在网络环 境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和特征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信用权就是民事主体本身与其经济能力 相符合的社会评价,对其信赖所拥有的维护、支配的人格权。可以说,信用权是 一种评价性权利,它产生于社会对民生主题履行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此 基础上获得的一种信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事主体的信用权通常以经济价值 表现出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商很快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 部分。与现实环境对信用权的侵害不同,网络环境对于信用权侵害主要体现在行 为方式上。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论坛、博客、微信等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 中信用权的新媒介。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都极大地推动了信息 传播速度。这里面不仅有真实信息,也有对民事主体信用侵害的不良信息。在网 络环境下对信用权保护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难确认。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构性导致网络用户采用网名, 对其真实身份确认有难度,这一点与现实环境有很大区别。虽然现阶段可以对信 息发布者进行技术性追踪,但是某些信息发布者具有一流的互联网技术,常规性 追踪手段也无济于事。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网络环境中,除了信息发布者意外的信息传播者也可能追为侵权主体,比如他们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 具有诋毁性信息,并对他人的信用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不同的网络服务 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和性质也各有不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一样。换言之, 网络环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等特征,让侵害信用权主体难以确 认。

第二,损害后果难以估量。网络环境可以实现全球性、即时性传播, 对于信用利益侵害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同时,由于网络环境对于用户匿名,对 于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难以举证,对于信用被侵权人来讲,难以找到举证的侵权 责任主体。正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的 保护较现实环境下的信用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在进一步分析网络环境下侵害 信用权行为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环境下信用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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