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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_东京审判法律意义

来源:干部 时间:2019-11-23 07:52:06 点击:

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

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 军事审判。电影《东京审判》以艺术形式再现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它不仅警世 后人不忘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告诫侵略者逃脱不了历史和正义的惩罚, 还蕴含了若干国际法内涵。

一、国际司法机构的继承和发展 东京审判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远东法庭”)负责进行。远东 法庭是国际审判组织,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 别法庭。它和之前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起,构成当时国际上专门打击和 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两大国际司法机构。

1.远东法庭的法律依据 远东法庭是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苏联后来也参加)在 德国波茨坦签署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同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和1945年12 月16日苏、美、英(中国后来也同意)莫斯科决议这三个国际协议而成立的。除上 述三个国际协议外,远东法庭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关于组成远东法庭的法律文件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以《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附件一的形式于 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宪章共5章17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 职权和审判程序等作了规定,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基本一致, 是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继承。

2.远东法庭的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 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 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 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依据上述规 定,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 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11 名法官中包括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完全由盟军国家代表 组成法官的做法完全一致。3.远东法庭的审理程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 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 或代为指定辩护人。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宣判终结,东京审判 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 人达419人,书面证人779名,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受理证据4300余页,记录 共48000余页,判决书长达1213页,共审讯日本甲级战犯二十八名,判处绞刑者 七人,无期徒刑者十六人,二十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者各一人,在审讯期 间死去者二人,因精神失常而获释者一人。远东法庭的审判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 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

4.远东法庭的证据采信 由于法庭的审判程序按照英美法制度进行,证据的采信采取“法定证 据主义”,即证据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本身有无凭信力,由双方进行辩论, 法官如认为提出不合法或证据本身无可凭信,可以当庭拒收。判决书指出,鉴于 日本战犯犯罪行为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 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 出一般结论。但在证据的真实与合法性上,法庭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使得判决书所认定的所有犯罪事实,均有客观、充分的合法证据证实,真正做到 了“铁证如山”。这也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提供了范例。

二、个人的战争责任 战争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历来被认为是国家(政府),个人只是国家政策、 上级命令的被动执行者。战争责任由国家承担,个人往往不受战争法追究。美国 南北战争时期颁布的利伯尔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范了违反战争法的个人刑事 责任,(非法)战争的发起者(战犯)应受惩罚。其后的有关国际公约如1907年的海 牙第四公约,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和19.6年的红十字公约中都规定了个人的战争 责任。1871年德法战争后法国对德国军队的审判,一战后盟军对德皇威廉二世的 莱比锡审判,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等~系列国际实践,使战犯的战争责任逐渐被 确定下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 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 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 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东京审判判决书对于个人应承担战争责任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指出。

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和个人进行处 罚有法理依据。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 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所以强调对战犯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 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梅汝对此评价: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 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 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 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 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 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东京审判以其严正判决最终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侵略战争是犯 罪这一人类共识,还确定了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也是犯罪,而领导侵略战争的人 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建立,沉重打击了好战分子的嚣张气焰。

应该可以说,个人的战争责任在东京审判之后成为国际习惯法。此后, 越战期间,美国以战争法处罚了自己的三名军官。这次审判以及其他战争罪审判, 诸如近期的卢旺达战犯法庭(1994年),塞拉利昂战犯法庭(2000年)和目前前南斯 拉夫战犯法庭的审判,进一步实践了这一国际法规范。

三、人道主义法的实施和保护 东京审判确认的日本战犯违反人道主义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判决 书认定了日军对中国人民的屠杀(如“南京大屠杀”);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 杀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如对俘虏和平民实施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 坐钉板等);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 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 体)。

大体上说,现代战争法可以分为战争规则和人道主义法两部分。将杀 人、放火、奸淫、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违反战争法规及 惯例的行为定为普通战争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国际公约中已 有体现。并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但由于普通战争罪的规定笼统和分散,对日军的上述暴行不能实施最有力的惩罚,东京审判因此确定了违反人道 罪,即将“战时或战前对非武装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 道的行为”等规定为人道主义犯罪。这就使战争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 行,都不能逃脱正义的裁判。东京审判实施和保护了人道主义法,补充了违反普 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的不足,是普通战争罪的引申和发展。

东京审判之后,国际社会签订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这四个公约及 其1977年两附加议定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 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 定书)。东京审判确立的有关规则,对上述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签订,具有 重要的推动作用。甚至有学者高度评价道:东京审判把国际法上关于战争犯罪的 零散的条约文件或惯例上升到具体详尽的战争犯罪类型,确定、强化和促进了战 争犯罪体系的建立,此后南京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一系列审 判,都相当程度地受到了东京审判精神的影响,尤其在对这些日本战犯的定罪的 问题上,直接吸收了新确立的战争犯罪体系的成果和精髓。战争犯罪的内涵和外 延日益明确和清晰起来。这些审判法庭的《宪章》及相关文件,已经成为国际刑 法上重要的法律渊源,对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刑法的形成和确立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

四、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 格老修斯指出,战争分为两种: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中国人民抗 日战争是正义战争。这场战争,是法西斯侵略与反法西斯侵略的战争,是日本法 西斯与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的大战,也是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与人类文明 的凶残敌人的殊死搏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是正义战胜邪恶、光明战胜 黑暗、进步战胜反动的胜利,是世界和平的胜利,是世界人民的胜利。相反,日 本军国主义对其他国家的侵略则是非法的、非正义的。

日本军国主义为掠夺资源,奴役亚洲人民,打着“建立大东亚共荣圈” 的旗号,破坏和平,对内穷兵黩武,对外推行侵略政策.大肆发动侵略战争。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惩治侵略行为的破坏和平罪,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 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 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 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东京审判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从国际法角度确定日本有对中国进 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及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认为“九一八” 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

中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对战胜日本法西斯起了决定 性作用。东京审判邀请中国代表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参加法庭工作,这是中国第一 次派员参与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审判活动。这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反法西斯战争的 正义性,及其对战胜世界法西斯势力作出的历史贡献。

除了对正义战争的肯定、对非正义战争的谴责。东京审判对侵略战争 性质的认识,对联合国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初步形成也起到一定的先行作用。

结束语 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法西斯的侵略罪行,惩罚了日本战犯,是正义的 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 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此后国际社会对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 理论和实践基础。东京审判确立的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等一些重要的国际法 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而《东京审判》要 说明的不仅仅是正义的胜利者对侵略者的审判,更是意图表明:和平与正义的力 量不可战胜,国际法不可践踏! 作者:王贵勤 来源:电影评介 2006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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