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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城建 时间:2020-01-06 07:50:39 点击: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办[2007]16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9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开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区此次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副秘书长王家林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廖顺权、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向建华、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蔡淼川任副组长,区劳动保障局何勇、区社保局周明、区劳动保障局蔡金华、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熊东风、区社保局刘定节、区社保局牟平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社保局,由区社保局副局长周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渝办发[2007]147号、万州府办[2007]168号文件精神,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确保我区2007年底以前完成农民工参保人数5000人的目标任务,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检查由区社保局牵头,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协同开展。

区社保局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未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其按要求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积极协助区社保局开展此次专项检查。要坚持预防和服务为主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针,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范围和方式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

检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自查、查阅用人单位资料、到用人单位实地检查、召开农民工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时间为9月25日至30日。

第二阶段:区社保局和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专项检查阶段。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专项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时间为11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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