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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来源:卫生演讲稿 时间:2020-01-18 07:47:07 点击:
发挥纪检监察职能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一、确保信访处理的及时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和谐社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工作,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

㈠坚持有信必查,信访举报及时受理。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及时、认真受理群众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访。一是完善信访举报受理责任制。大力推行首问首访负责制,避免对群众信访举报推诿、敷衍;对重要来信要及时受理,并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避免受理的随意性、主观性;对集体访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一办到底。二是实行纪委常委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纪委常委对接待对象实行包案制,做到包接待、包受理、包解决。三是大力推进信访举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微机办信,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

㈡坚持有查必果,信访举报及时调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及时、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是实行信访件限期报结制度,做到一般信访问题一个月内办结、重要信访问题三个月内办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易事拖难、小事拖大。二是加大信件问题跟踪督办和核实查处力度,对交办信访件采取发函、电话督办、派员参与协办和督办、内部通报等多种形式予以督办,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调查处理。三是实行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信访件,促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和谐。

㈢坚持有果必复,信访举报及时反馈。群众无论是来信还是来访,最终都希望有个结果。要建立健全群众实名举报反馈制度,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查处、优先反馈。对署实名举报或群众来访的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保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是否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否。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秉公执纪执法,有效控制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的产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㈠建立健全执纪执法责任制,规范执纪执法行为

一是严明执纪执法责任。要分解、细化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科室执纪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坚持以查办案件为重点,建立健全案件主办责任制,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要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中实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既要抓本职岗位工作又要承担执纪执法连带责任追究。

二是严格执纪执法程序、时限。程序和时限是保证执纪执法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条例、法规,认真履行信访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规定,保证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公正合法,同时严格时限,努力提高执纪执法的效率。为充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质量,要高度重视履行三个具体程序规定。其一,告知程序。违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及时告之。其二,见面程序。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及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及时与违纪人员见面。其三,辩护程序。对违纪党员尽力做好工作,使其参加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上自己辩护;对违反规定的非党监察对象,可通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等形式,让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从严治纪,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对办案人员徇情、徇私或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责任人从严查处。实行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执纪违纪行为不查清不放过,存在的问题不纠正不放过,必须追究责任的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四是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健全举报、申诉、控告、听证、质询、复议、复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申权、复议权等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申诉复查机构,认真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并做到"首诉必查",保证执纪执法的准确性、公正性。

㈡完善执纪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正执纪执法

一是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除因确需保密的外,办事原则、内容、程序、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

保证公正。同时,认真落实党政组织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加强人大、政协等民主监督等,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促进执纪执法的公正性。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一是把住"入口",管好干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意识,坚决克服和杜绝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自律教育,着重开展"四自"教育,即时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慎独";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用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干部的行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公正执纪的良好形象。其二是堵塞"漏洞",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办案回避制、办案回访制、案件公开审理制和信访、检查、审理相互监督制、定期检查案件质量制等制度,对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制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常委(局长)议事规则》、完善《常委(局长)办公会制度》,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三、确保预防腐败的前瞻性,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反腐倡廉规律进行不懈探索的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坚持把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㈠坚持教育崇廉,重在修德律己,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拒腐防变,教育是基础。在惩防体系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教育为先的方针,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要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又要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加大警示教育;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良好社会风尚。

㈡坚持制度保廉,重在规范约束,建设"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构建惩防体系,要把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要加快推进决策权、用人权、用财权三个方面的约束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决策制度,规范从政行为。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完善用人权制约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公推公选"、差额选举和票决制等,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三是完善用财权制约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把手"下放财权制、村财乡(镇)代管制、乡(镇)财县代管制、会计集中核算制、财政资金预决算审计监督制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㈢坚持监督促廉,重在制约惩治,形成"不敢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必须抓住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这个关键,及时沟通监督信息,构建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在监督方式上,突出事前防范,做到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公开监督与隐蔽监督相结合;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特别是对实权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在监督内容上,突出对人财物管理的监督,保证公务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效预防的本身就要求严厉惩治。因此,要毫不放松、紧而又紧地抓好惩治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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