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演讲稿 > 竞岗演讲稿 > 【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构建】教学模式的构建

【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构建】教学模式的构建

来源:竞岗演讲稿 时间:2019-11-29 07:55:19 点击:

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构建

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构建 法律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而传统的“知识灌输模式” 教学模式给当前法学教育带来理论偏离实际的重大问题。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是 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从“知识灌输式”转变为“问题引导模式”的必经途径。在研究 型教学模式下,采用课前预习、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各种教学手段,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全面继受苏联法学教学模式到 如今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学模式的历程。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不 同类别、 层次的院校均设置了法学专业。以广东省为例,除了5所医学院和3所 艺术学院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 院或者开设法律专业。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近几年 却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 那就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几年屡创最低。当 然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过低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法学教育定位不准、办学准入机 制宽松、社会需求的变化等。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灌输式” 教学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目标渐行渐远。在这种陈旧的教学模式下,高等法学教育 与社会实践脱节,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要脱节。笔者试从我国 目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不合理入手,并且在深入分析其弊端的基础上,结合笔者 自己在刑法学教学中的经验,提出创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才是解决当前法学教 育困境的关键。

一、目前法学教学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课程只是围绕法学主干课程,未能与法律发展变化相匹配 我国法学学科中包括公共基础课(如宪法、法理等)、专业基础课(即法 律核心课程)以及法律专业方向课。在所有这些课程里,有的课程是必修课,有 的是选修课。其中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16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 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 法、民事诉讼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国际私 法、国际经济法。一般来说,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仅仅围绕教育部所要求的 这16门核心课程设置专业法专业课,很少开设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与实践能力的课 程。因此法学教育普遍存在偏理论化,职业教育不够;课程设置死板,必修课程 太多等问题。

而且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往往一成不变,对于新出现的法律并未在 法学课程中有所体现,比如卫生法、传媒法、生物伦理法、空间法等。即便是法学院的教师大多对这些新出现的法律都缺乏了解,学生对此就更是一无所知了, 培养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就成为一句空话。

(二)教学手段以单一的灌输式为主,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院校教师的教学手段多为灌输式。课堂教学内容 则流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很少采用案例教学法,至 于在课堂中举个别案例则完全是为说理服务。教师很少联系实际,学生只能被动 地接受和记忆。这种教育方式,没有实现教学互动,没有发挥学员的学习主动性 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习效果。

(三)教师照本宣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缺位 目前我国高校的绝大多数法学院多数教师没有实践工作经验,怀抱书 本走上讲台,照本宣科。学生们只要熟知指定教材的内容就可以得高分。然而, 法学教育不能简单体现为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因为法律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内在 说理性,而不是条文字面的含义。学生理解法律的说理性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与 法律思维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教学中不但要让学生知道法律的规定,还要了解 法律为何这样规定,其背后的精神和法理依据何在。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忽视了 这一点,大多数法学教师只是就法条论法条。

(四)轻视实务培训,使学生缺乏操作能力 从我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来看,基本上都是理论课,缺少实践课,只 有在学生快毕业时才组织他们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短暂的实习。由 此可见,我们现在的大学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单纯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学生 实践能力的培养基本上是空白。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他们在 校期间系统地学习了法律知识,但是就业后学生们面对业务普遍有无法上手之感, 往往要经过几年的实践才能胜任工作。

二、研究型教学模式的意义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有博大精 深的理论,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的人才也应当是既具有深 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这两个目的是法学教育历 来所追求的。但是当前的灌输式法律教学模式因偏重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研究方面, 忽略甚至抛弃了能力培养和职业训练。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法学教育宗旨的。笔者认为,现阶段将研究型教学模式引入法学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研 究型法学教育具有以下意义:
(一)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们对法学知识掌握得更多更透彻 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下,教学手段以启发式、问题引导式等教学手为 主,因此其与与灌输式法学教学模式下的教学手段截然不同,取得的教学效果也 不同。研究型教学模式下,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被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更是主动 学习的过程。为了探求知识,解决问题,他们将充分利用一切学习手段,将法学 知识铺展开来,明了起来。

(二)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研究型教学过程的是一个师生互动的、创造性的教学过程。在此教学 模式下,教师运用不再以灌输式教学方式为主,而是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手 段,而学生注重的也不再是死记硬背书本内容,而是经过思考、探究、综合运用 相关理论知识、并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逐步提高一种联系性、 系统性、辩证性以及平衡性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实践性不足问题,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不再拘泥于教材上的理论知识, 而是在教学中融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特别是组织学 生到司法实务部分观摩、实习,不但能扎实学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 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育教学的实现途径 研究型法学教学活动过程则是一个具有多质性、多层次性的特殊的认 识过程。笔者结合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刑法学的教学经验中总结出一套运用、实 践研究型的法学教育方法,包括:在保留教师教授法学概念、原理基础之上,法 学教学方式要侧重激发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就要综合使用案例教学、课堂 讨论等各种有效的方法,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 决问题,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具体为:
(一)课前预习课前预习并不是单纯的课前要求学生阅读课本,而是让学生带着问题 去预习。即在学习某个法学问题之前,先就这个法律问题中的一些关键内容寻找 出来,然后做成问题形式,并且给学生制定与这个法律问题相关的一些书目,课 堂上与学生展开互动,并且尽量从案例入手引出相应的理论问题。比如在教授刑 法基本原则中,由于此部分内容理论性较强,如果只是教师一味灌输,学生难免 会乏味走神。所以在授课之前,我要求学生们课前要预习,不但要看书本中的理 论知识,同时留给他们一些案例,提出一些问题。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节 内容中,我课前留给学生一个案例,案情大致为:李某通过发广告的方式招聘来 数名男公关人员,然后组织这些人员与男性客人进行性交易。要求学生思考两个 问题:1.此案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2.如果认定李某构成组织卖淫罪是 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学生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就必须深入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 理论,并且还得独立思考“卖淫”这种行为在新时代的呈现出的新的方式。通过学 生自主、独立学习与思考,到了课堂讲授环节,大家平等地进行争议、讨论,从 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白了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显形规定与隐形 规定;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曲解为“法无明确规定”是教条的、错误 的,等等问题。由于学生课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所以课堂教学进行顺利,学生 掌握知识情况良好。

(二)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 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与灌输式教学模 式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不再停留在就书本内容的传授的层面上,而是运用具体 的案例阐述复杂深奥的法学问题。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决定了教师的作用在于甄选 案例和引导学生讨论,作为教学主体另一方的学生则直接参与到教学中来,勇于 发表自己的意见。相比较枯燥的灌输式课堂授课,案例教学不但更能吸引学生注 意力,而且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使学生能更深刻地理解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同时, 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可以更好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广外法学院的刑法教学过程中,我课前会有针对性地留有一些案例, 要求学生事先了解案例的事实,并做相应的准备。在课堂上,我先让同学们发言, 运用自己学的知识来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对于学生们的解决方案,我一开始 并未做评价,只是引导他们分析这些方案的优劣,最后确定最具有说服力和妥当 性的结论。而不是就案例讲案例,因为就案论案法其实还是灌输式教学模式下为 说理服务的工具。案例教学法则是要实现案例与理论的结合,促进学生理论与实践双提高。例如在学习犯罪的主观方面时,由于其属于人的内心活动,只能通过 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能分析出来到底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而有时有 点案情的客观外在事实并不难一目了然地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需要仔细推 理、论证。学生们有时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感觉 不好把握。从理论上讲,区分这二罪特别容易,只一条不同就可以区分开来,故 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 人主观罪过是过失。如果教师只是一味地从理论上讲区别,学生很快就明白了二 者之间的区别。但是当学生看到实践中的案例时,有时还是感到非常迷茫。因为 无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外在表现看,基本上是 相同的,即行为人都对被害人进行了侵害,而且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 此,我个人的教学经验就是,找一两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让 同学们进行充分推理、论证,得出行为人到底具有怎样的主观罪过。例如,甲和 乙狭路相逢后发生争执,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时头部太阳穴正好碰到一块石头 上,导致乙身亡。教师通过一步一步的引导,解决疑问:1.甲对乙的伤害是否达 到刑法上规定的伤害行为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3.过失犯 罪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那么注意义务的范围有哪些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 罪的本质区别是什么通过一环接一环的分析、推理,学生得出此案应为过失致人 死亡罪。这样的案例教学法不但生动、引人入胜,而且学生能更好地思考问题, 教学效果良好。

(三)学生自讲 所谓学生自讲就是将一些刑法内容交由学生讲解。在我的教学实践中 具体为:把一些刑法学内容交给学生来讲,将全班同学按照人数分为若干个小组, 每个小组成员都需要推收集资料,进行思考与分析,然后选若干同学为代表,在 全班进行交流。代表发言时,要介绍本小组的研讨情况。每位代表主讲结束后, 其他同学可以提问并进行讨论、辩论。教师最后要对讨论情况作出点评。例如, 笔者教授了正当防卫之后,对于另一个正当行为紧急避险则交由学生讲述。笔者 将全班四十多人按照六到七人一组分开。将所要讲述的题目紧急避险的内容分 为:概述、特点、构成条件、免责因由、避险限度等基本内容与法益衡量、价值 判断等讨论内容。为避免重复讲述,对于基本内容,每一个小组负责一项;而对 于讨论内容则可以由大家自由讨论,教师最后对各方观点做出点评。该教学法有 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学生们学习能力显著提高。学生们在准备自讲的过程中,学 习热情高涨,利用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来准备所要讲述的内容,从而提高了学习 能力,尤其是自学能力。二是通过学生自讲,教师能及时了解学生对问题的掌握程度,在学生自讲结束后,教师对学生还没有掌握得知识以及认识存在偏差的知 识进行讲述与纠正。从这些年来的教学实践经验来看,学生很喜欢这种教学方法。

(四)实践教学法 实践教学法,是指通过让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的方式,以掌握法律的基 本理论,学习相关法律技能的教学方法。在刑法的教学过程中,笔者通常采用以 下两种实践教学方法:
1.模拟法庭教学法。法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从查 找案例、撰写模拟法庭剧本开始,历经角色划分、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都由 学生自己完成,教师只是起到指导作用。通过实践看,学生非常欢迎这种教学模 式,他们在积极主动完成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中,不但扎实了所学知识,而且提 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无疑有着 举足轻重的地位。

值得庆幸的是广外法学院已经将模拟法庭设置为固定的实践课程。模 拟法庭教学给学生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同学们 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 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下,学生们从 案件材料入手,经历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 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整个活动的环节都是学生亲力亲为,题目必须考虑所 扮演的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这对于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培养是 非常重要的。

2.实务部门实习法。刑法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凭教师讲述, 学生有时难以掌握全面的知识。如果让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尤其是法院的刑事 审判庭实习一段时间,他们往不但会掌握更多更扎实的刑法学知识,而且还能对 刑事程序法深入了解,可谓是一举两得。

以上是笔者对于自己在刑法学教学中所使用的研究型教学方法的总 结。当然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积重难返,要突破的难关还有很多,例如 调整课程设置,落实实践课程,其中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 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作者:杜晓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3期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