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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院对涉法上访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

来源:护士演讲稿 时间:2020-01-18 07:49:21 点击: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为此,中政委、高检院下发了“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通知,最高检院还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检察机关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专题调研活动。几年来,西安区检察院不断加大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力度,在努力实现“零缺陷”办理,杜绝此类案件越级访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在执法实践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所致。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例如我院曾受理的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甲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贪污案,因行政区划化的改变,甲区检察院被撤并,此案交由乙区检察院审查,乙区检察院与乙区法院就此案犯罪主体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乙区检察院将此案从乙区法院撤回,未做结论。后此案当事人提出申诉,要求乙区检察院做出处理结论,返还甲区检察院扣押的款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于检、法两家各持己见,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如在企业性质的认定方面存在的认识不同,使一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搁浅,不能及时终结,只立案无结案,只收缴款项无处理结论,提起公诉后又撤回的个案难于处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

  三是有些执法者素质方面的原因。个别执法人员为政不廉,执法不公,利用党和人民给与的权力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上诉、申诉;执法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滥管;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凭领导意图办案,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地处理而久拖不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的存在,使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审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四是上访人方面的原因。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涉法上访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公正、不满意而多次多处上访的。但在众多的上访人员中,有的是对改革、改制中的一些现象看不“公”,因个人利益不能实现而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改革政策,单人或聚集成团体上访。还有一些上访人恶意上访,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无理取闹,有些上访告状人员,还企图以越级上访威胁有关部门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

  五是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方面对上访案件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机制。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首办责任制”、“三个百分之百”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光靠领导的重视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如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则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二、建立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机制

  一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注重时效与时限,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在首次接待中,要努力做到“零缺陷办理”,严把受案关,对所有接待全部登记备案,及时分流。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认真依法查处,及时取证,积极催办,确保案件在法定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院,同时向上访人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妥善转出。要变被动的上访为积极的下访,及时发现上访苗头、挖掘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好管辖不明的案件。

  二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对一般的刑事申诉案件要采取调查程序公开、复查情况公开、答复公开的“三公开”听证制度(法律禁止公开的案件除外)。加大复查案件的力度、提高息访的成功率。

  三是设立刑事申诉及上访案件管辖的“申级”或“访级”制度,减少告越级访现象。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多次多处重复上访,下级院已依法复查的,并按“三公开制度”处理的上访案件,经两极检察院复查后,处理意见一致的,上级检察院应不再受理,这样既节省司法经费、缩短诉讼时限,又避免缠诉缠访;对属于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而未到下级检察院反映的,上级检察院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不应受

理(可凭下级院的处理决定或答复函认定是否经下级院处理过),这样既可以减少越级访、进京访现象,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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