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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次修改回应社会期待】 期待利益刑法

来源:环保演讲稿 时间:2019-11-24 07:54:32 点击:

刑法第九次修改回应社会期待

刑法第九次修改回应社会期待 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有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刑法肩负着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功能。2015年8月29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仅仅三年,刑法 再次迎来大修,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

严究腐败维清廉 不断加大反腐力度,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对惩治腐 败的法律规定做了进_步完善,成为一大亮点。之前刑法规定收受5000元作为受 贿行为入刑的起点,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分为“5 千元以下”“5千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档。但这种具体的数 额标准已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犯罪危害程度的变化情况。仅以数额作为 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科学,而本次受贿罪取消了受贿行为入刑的刚性数额标准, 取之以概括性的表述,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三 个量刑幅度。此外,由于受贿罪不断出现新的受贿方式,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导致 仅凭受贿数额不足以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譬如职权交易、 不正当利益来综合判定,才能做到罪责刑三者的真正。

本次修改还创设性地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即对于“贪污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因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 刑、假释。终身监禁作为最严格的自由刑,其体现了刑法的威慑功能与预防犯罪 功能。我国仍存在着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的现象,且受贿数额呈现攀升的趋势, 反腐工作不能懈怠。在此背景下,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实现了减少死刑与严 究受贿的无缝衔接。

对于行贿罪,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还在于增设了一类行贿类型—— 利用影响力行贿罪,意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近年来,行贿人的行贿手段曰渐多样化、复杂化。

如果行贿人不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转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 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在本次刑法修正案出合之前,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该类行为 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少行贿人利用立法上的漏洞,通过向上述人员行贿,利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谋取非法利益。增设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能彻底堵住 法律漏洞,保障了职权的不可收买性与纯正性。

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从“5*22”乌鲁木齐爆炸事件到少数地方火车站发生的爆炸打砸抢事 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 会稳定。反恐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加大对恐怖活动打击力度。第 _,对刑法第_百二十条、第_百二十_条做出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增设财产刑;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行为方式。修订前,刑法只 处罚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而本次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 围,将资助恐怖组织的培训活动也一并纳入;增设第二款,将打击范围扩展为恐 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第二, 本次修订新增五条作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六条,大大细化了对恐怖 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定,大大加强了打击力度。五个新条文将下述行为 纳入恐怖活动的范围:以准备犯罪工具、进行培训、与境外联络、参与策划为表 现形式的协助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制作、散发、讲授、发布信息为表现形式的宣 扬或煽动恐怖活动的行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的行 为;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非法持有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本次刑法修正案对于恐怖活动,运用立法手段,将不 少共同犯罪行为正犯化,如将协助恐怖活动、煽动胁迫他人进行恐怖活动的行为 均单独成罪,并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新设为持有型犯 罪,充分细化了刑法对于恐怖活动的规定。对当前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问题给予 了极具针对性的回应,也为融入国际反恐潮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嫖宿幼女罪终成历史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入刑,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 在立法之初是与我国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对于保护幼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后来嫖宿幼女罪已经渐渐与社会脱节,甚至成为不少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 手段。这在立法技术、刑事政策、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均引发严重问题。在构成要 件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罪是强奸罪的一种特别类型;但 在刑罚区间设置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又存在难以比较、轻重无序的问题。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点刑为3年有期徒刑;嫖宿幼 女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导致了严重混乱。而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行为人在奸淫幼女后,使用金钱、权力、地位等非法 手段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为嫖宿幼女罪,意图逃避强奸罪的从重量刑的档位。

更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嫖宿幼女罪的废除正是去除了司法实践中的 该种弊病。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行为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论处。至此, 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终成历史。

力保网络环境纯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曰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覆盖面的广泛性,内容的多样性,不少利用网 络环境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 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面 信息的文章,隐藏于背后的可能是利用网络环境意图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如通 过编造上述信息引起社会恐慌、进行诈骗,套取当事人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犯罪行 为等。此外,网友盲目跟风、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修正案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 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网络环境下的重要主体,本次修正案对于该类人 群同样做出了规定:新增一条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 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有 其他严重情节时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其他诸多方面也取得了重大性突破,如对走私武器、 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 整,取消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从55个减为46个,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死刑废除 进程;扩大了猥亵罪的对象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以更好地实现对人身权的保障;加 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以及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以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创建良好的司法秩序。

本次刑法修正案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是对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一 次总结与升华,全面贯彻落实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影响深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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