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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探讨】 中职教学方法

来源:环保演讲稿 时间:2019-11-23 07:53:55 点击:

中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探讨

中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探讨 《经济法概论》是整个中等职业学校财经类课程中的主干课程,这门课原 本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课,但是由于传统填鸭式、注入式的教学方法和单一的 考试方法让本来就不太愿意学习的中职生觉着它理论性太强,枯燥乏味,慢慢地 失去了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 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改进,本人从长期教学实 践中总结出以下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一)学习过程要循序渐近,由浅入深 中职生的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自控能力不强,社会知识比较缺乏,经 济法本身理论性较强,如果一开始就给学生讲解很深的理论,学生就会产生惧怕 的心理,所以老师在选材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在开 始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简单的理论知识和习题,让学生学习,等待学生入门之后, 再适当地延伸。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精心 设计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发现、分 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的问题情 境、仿真的经验,使法律以鲜活的面孔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有机会设身处地 地面对案例情境中所引发出来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出发点是激 发学生个体探究动机,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创设情境,便于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掌握知识,比如在讲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用王某把钱借给李某,这一 现实生活中简单案例,提出谁是法律关系主体,谁是客体,谁是内容,创设情境,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一种新鲜感和强烈的求知欲,让他们积极去探索, 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生讨论,从而理解什么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案例的运用激起了学生学习的热情, 思考的欲望,主动地寻找答案,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课堂组织,一是案例的呈现。以恰当的方式呈现案 例能促使学生进入案例情景中深刻感悟案情,激起对学习的兴趣,引发学生对问 题深入探究的欲望。例如,可以让学生扮演角色,以小品表演案例或现身说法等 方式展现案例;也可以采用视频、图片或漫画的形式来呈现案例,也可以用文字叙述案情。展现案例的同时要提出思考题,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二是案例的讨论。

可以采取分组或全班讨论的形式进行,在讨论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 发挥教师的作用,控制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时间,又要让自己成为学生的伙伴,认 真倾听他们的想法并适时给予点拨,这种点拨指导的关键在方法的指导和思维的 启迪。

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用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案例的实用性。经 济法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件,具有较强的时代感和现实性,可以引导 学生关注现实生活,增强观察生活、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紧密结合学生生活实 际地案例,避免了枯燥地陈述,同时对鼓励学生积极探究,形成主动学习态度有 很大的好处,达到开放式教学效果。

(三)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 面的技能训练,使枯燥、无生气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起来。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 式相比,它有如下特点:1.学生和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是学习的主 体,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在模拟法庭训练课上,学生是中心,他们处于律师、法 官、检察官或当事人的地位,他们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扮演的角色的利益,从不 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因而学 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对学习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

而教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则是较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他们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 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评价。2.具有一定的综合实践性,教学过程中不仅 涉及法律知识技能,还能培养学生语言能力,表演技能和心理素质。模拟法庭就 是让学生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情景进行处理案例,由学生扮演其中的角色,如法 官、书记员、原告、被告、代理律师等。由于学生身临其境,效果较好,学生通 过辩论、思考,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 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 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 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 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 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 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 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总之,我认为,中职经济法教学必须注重实践就是,除了上述方法外 要鼓励学生走出课堂,深入企业、公司,加深对专业领域中的各项工作与我国有 关法律的理解,深刻领会法学的社会价值,认真克服自己的弱点和不足,把所学 知识运用到本专业的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践,让学生了解什么是问题以及怎样 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为学生创造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指导学生将 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提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 理和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邵景松 来源:读写算 2012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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