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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有效监督是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

来源:公安演讲稿 时间:2020-01-18 07:49:45 点击: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按照《决定》的要求,从各方面完善监督的法规,落实监督的措施,才能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认识加强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群众主动进行监督的观念,打牢监督的思想基础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在这种背景下,党还要不要接受监督?《决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于是不大情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党员和群众认为监督弄不好会得罪领导,遭到打击报复,因而对监督缺乏信心,不愿意监督。针对这种情况,从思想教育入手,增强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干部的主动性,是强化监督首先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腐败,实质就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种人民大众痛恨的现象之所以在古今中外绵延不绝,根源就在于权力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本质上就具有无限扩张的特性。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种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公共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今天,存在于我国各个领域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再一次证明了公共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大众服务,也可以腐蚀掌权的干部,将手中的权力异化成损害人民利益的工具。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从各个环节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抵抗各种诱惑的特殊本领。但正如一位哲人所言:“人所具有的我都具有”,现实中的人都是有欲望和缺陷的,手握大权而又不受监督,不受制约,必然会使人的欲望恶性膨胀,使人的缺陷难得弥补,使道德的力量变得苍白。要牢固树立“严是爱,宽是害”、“监督是真正的爱护”的观念,努力消除各种思想顾虑。一旦发现干部有不健康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帮助、批评,防止他们由小错铸成大错,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用民主编织反腐败的天罗地网

  党中央历来重视动员群众的力量制止腐败,始终强调必须把对权力的监督与发扬党内外民主联系起来,认为发展民主既是实行监督的基本条件,又是推动监督的重要动力。《决定》要求:“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历史经验证明,民主是腐败的天敌。只有拓宽监督的渠道,健全监督的规章,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在一起,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才能织就反腐败的天罗地网。

  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是保证民主监督的前提。权力越集中,民主越难行,越容易滋长家长制作风,从而导致种种腐败行为发生。现在不少部门和单位习惯于“一把手”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难以落实,其教训是十分沉痛的。解决问题的出路,一方面是对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范围,在授予上应有科学的界定,如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重要人事任免权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规章制度予以确立。另一方面,要建立各级干部权力与责任相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实行监督的体系应该越严密。一旦决策或权力运作失误,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监督缺位的责任。

  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我们党是执政党,如果我们党内民主不能真正实现,无法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势必影响整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对于这个关系到党的生命和执政地位的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首先,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除了一些确需保密的重大事项外,其他均应在党内公开,让广大党员参与讨论,直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其次,要加强党委领导

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因此,他郑重地强调,“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只有班子成员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正常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并切实监督到位,才能有力地防止干部腐败特别是集体腐败案件的发生。第三,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一套完备具体的党内选举条例,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渠道,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

  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领导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他们的优劣高下、功过是非,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了落实群众监督,首先,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其次,要不断疏通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提出批评意见的渠道。第三,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新闻媒介为载体,以反映公众的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又是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其公职人员实施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和部门不仅千方百计躲避舆论监督,而且采取各种办法去“监督舆论”,甚至对揭露问题的新闻工作者围攻、施暴。为此,要抓紧制定有关舆论监督的法规,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保证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等,使新闻媒体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把查处腐败案件与法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重在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靠法制解决问题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办案发现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或者健全法规制度,就会防止出现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而目前,现实生活中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没有受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保护,监督的对象不接受监督而应承担的后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约束,而且监督的程序和实现的方式都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显而易见,这种无法可依的监督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使权力监督法制化,这是强化监督的基础性工程。

  首先,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制度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十项制度是: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十项制度规定筑成了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形成了全方位推进的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强有力的整体态势。但是,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并不能到此为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探索和完善。譬如现行监督体制不顺,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从党内监督体制来看,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是以横向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各级纪委既是同级党委的被领导者,又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者。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纵向上的失控和横向上的失衡。正如有的同志指出:上对下监督,情况不了解,无法监督;下对上监督,情况了解,不敢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反贪三个机构合并,实行垂直管理,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监督机关。同时,要完善纪委的反腐败责任制,对于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查办的腐败案件,各级纪委疏于履行职责的,纪委有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和纪律的责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的国家法律。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的宏伟目标来说,仅有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经验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用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加强对反腐败工作本身的监督。反腐败工作也需要监督机制,因为反腐败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和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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