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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显文 关于法理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来源:年终述职 时间:2019-10-24 07:56:43 点击:

关于法理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法理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摘 要: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方向,法治社 会的必要前提是建立一套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理学体系。西方 法理学源远流长,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在如今高校 法理学教材中占据相当大篇幅,因此,学习时必须从西方源 头上弄清。双语教学给我们提供较为可行的教学模式。本文 从背景、可行性及具体方法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 我国的法理学教学做出贡献。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经济的时代里, 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我国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涉外法律活动的数量增多,扩大了对法 学人才的需求, 并对法律人才设定了更高的规格和标准。既 熟悉基础知识, 又懂得专业知识;
既熟悉国内法律法规, 又 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等方面的知识;
既有 坚实的理论功底, 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 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必然。按照教育部教高[2001]04号文件 规定,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 业课教学;
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 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 先行一步。

为什么法理学要使用双语教学呢? 我国法理学可的 设置经理从全盘学习苏联到完全自我再到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可以说现在的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中很多理论都源 自西方。我们学习西方法理学的目的不是全盘西化,西方的 法理学既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更不可能完全适合于中国。我们 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法理结合本土资源进而构建属于中国 自己的法理学。毋庸置疑,在法理学的授课中有许多源自西 方的法理学术语、概念、理念是不能用中国的语言习惯理解 的。同时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概念囿于汉语多音字及同音字的 原因导致教学中产生诸如读音乃至理解上的重大误解。比如 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当我们讲解这对概念时,可 以用双语来解释二者的来源及其真正的含义。

二、双语教学的概念界定 1、定义 国外双语教育专家麦凯和西格恩认为:“双 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体的教育体 系,其中一种语言常常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1]卡 明斯则进一步解释道:“双语教学”这个词通常是指在学生 教育生涯的某个阶段使用两种(或者更多)教学媒介语,这两 种语言被用来教授科目内容而不单纯是语言课程本身。[2] 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学校运 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知识性科目” [3]。《双语主义与双 语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作 为教学媒介语言的情景,即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传授科学、 数学、社会学科或人文学科的内容。

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是运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并将它们同时用于学科教学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教学模式。在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指的是在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中,利用 国外原版教材(通常是英文教材),使用汉、外(通常是英语) 语两种语言进行授课,作业、考试均采用外文(英语)的一种 教学方法。而影响双语教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就是针对学 生特征选用相应的教学模式。

2、国外双语教学的理论及模式 双语教学是指在学校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 外语来教授教学内容的教学[4],其最低要求“应该是一种在 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学法”[5]。

双语教学的目标是要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教学,使学生 熟练使用两种语言,能够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交流,即培养 “双语、双技(艺)、双向交流的驰骋世界一体化经济的双雄 杰出人才”[6]。

在中国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之下,双语教学呈现出如 火如荼、星火燎原的发展态势。但是,现在有些学校和教师 基于各种目的开设双语课程,不考虑某一门课程是否有必要 采取双语教学、教师是否有能力从事双语教学以及学生是否 能够接受双语教学,由此所带来的表面繁荣并不利于双语教 学的开展,甚至有误人子弟之嫌。笔者认为,某一门课程是否 采用双语教学,取决于该门课程的特性,取决于该门课程开 展双语教学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对在双语教学中可能遇到的 问题是否有解决的对策。《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总结出双语教学的三种实践模型沉浸型教学、保持型教学和过渡型教 学。用中文解释大体上分别是沉浸型教学指采取全英文讲授。

保持型教学指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 释和说明。过渡型教学指采用中文讲授,在正常的国际商法 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必须指出的是,不同学科、不同 的学校并无固定的模式,在实践中可以灵活掌握。

三、具体措施构想 1、选择合适的教材 大学教学,学生主动学习的成分较多,这需要有一本 合适的教材,围绕教材展开教学内容,课堂的讲授及学生课 后的阅读才有明确的目的性。双语教学中,一本合适的教材 尤为重要。双语教学原版教材的选择,应当考虑几个因素:一 是内容体系应当与国际贸易专业教学计划相适应,考虑到与 其它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二是语言表述能够尽量适应 学生的阅读习惯,法律语言的理解本身难度较大,不宜选择 那些语言冗长的教材。

2、充分运用典型案例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较广的一种方法, 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 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 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进 行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的一种教学方法。[7]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 案例的过程中,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通 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 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提 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比如当我们学习法律监督的时 候,我们可以认真人详细的把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用英文讲 解与交流互动,并且充分运用多媒体的音像效果。

3、注重教学方法 古人云学无定法,教无定法。笔者在实际教学与学习 过程中发现很多双语教师讲课的层次不清楚,导致一部分英 语基础稍差的同学压根跟不上,异常被动。由于英语在我国 还只是外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远没有达到第二语言的 程度,所以用英语授课,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最大的问题是 如何使学生抓住教学的要点。为达到这一目的,教师在上课 时,不仅要有讲课的提纲,而且要将提纲在讲课之前告诉学 生,以便学生预习,有所准备。更为重要的是,在讲课中,要使 用一些呈上启下的标志性话语(discourse markers),将讲课 的各个部分串连起来,提醒学生各内容之间的衔接和过渡。

4、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 科学的考核方法可以激励教师和学生投身到双语教 学之中,因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 允许教师在计划学时的 基础上增加20%的实际授课学时, 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在教 师工作量考核时, 在计算实际授课学时的基础上乘以2.0的系数。另外,为了消除一些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担心进行双 语教学从而影响年终考核的担忧, 学校在实施教学工作考核 一票否决制时, 对因实施《法理学》双语教学改革而导致课 程教学评分暂时不太高的教师实行豁免政策, 并帮助教师查 找原因, 提出改进建议。( 3) 在教学奖项的评定中向从事 双语教学改革的教师或项目倾斜。这些措施的实施, 有效地 调动教师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W•F•麦凯, [西班牙]M•西格恩•双语 教育概论(中译本)[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 [2] 卡明斯Cummins, J•& Corson, D• BilingualEducation[M], Dordrecht: Kluwer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3] 理查兹•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M]• 管燕红•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0. [4] Jack Richards, John Platt, Heidi Weber. Longman Dictionary of Applied Linguistics[M]. Longman, 1985:28. [5]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1卷)[M].贵阳:贵州教 育出版社,1990. [6]张谦.关于建立双语教学型大学的论证与思考[J]. 教育科学,2001:(4). [7]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J].教育探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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