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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

来源:领导班子述职 时间:2020-01-18 07:48:53 点击: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笔者就涉诉信访的形势、成因及对策谈一粗浅的看法。一、涉诉信访的形势

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最高法院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2003年最高法院接待处理集体上访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据悉,涉诉信访要占社会信访总量的40左右。2004年,某地法院信访案件总量达256件人次,其中来信87件,来访169件人次,信访案件中涉及刑事11件,民商事131件,行政6件,执行102件,国家赔偿案件3件。信访到县人大内司委11人次,县纪检监察7人次,政法委9人次,县信访局4件人次,到法院225人次。一般信访占87以上,重点信访占13左右。信访进京7件19人次,占总数2.73,进省城12件31人次,占总数4.68,进州府22件36人次,占总数8.59,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已处理235件(人),占总数91.8,正在处理之中21件(人),占总数8.2。

涉诉信访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当前,涉诉信访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一是重复访、越级访突出,占总数的5左右,有的案件审结后从来没有到法院申诉,当事人直接进京上访,也有个别案件已经通过处理,当事人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法院。二是信访问题涉及广泛,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三是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四是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无法实现申请人的信访目的,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涉诉信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据有关统计,20多年前,全国法院平均民商事案件只50万件,而20多年后却上升到500多万件,上升了10倍。就我院而言,85年以前,一年案件不过是近百件,而现在每年常规案件在一千件以上,加上督促程序的案件最高达到三千多件。这说明了,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改、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在法院受理中,却易产生信访,其实许多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由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息诉服判,而选择上访,由此,也带来了涉诉信访的增多。

2、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

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案件实体和程度上不同程序存在裁判不公的问题,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缺乏准确性,案件质量存在瑕疵还比较多,如刘某财产纠纷申诉一案,省、州、县三级法院结论不一致。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不断上访。“执行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未结执行案件压力仍然相当大,执行工作十分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文明办案欠缺、办案效率低引发信访。有的案件久诉不立,久审不结,久拖不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少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公仆意识,重判轻信访,重结案轻效果,不愿做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处,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的关系,一味强调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缺乏完善的调解机制,丢掉了传统的巡回办案优良作风,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吃喝当事人,甚至出现办冤、假、错案。

3、信访机制不完善

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到处上访,但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常常一转了之,有的既是有答复,也长时间结不了案。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力,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

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

4、办案经费受制约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受地方行政限制,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如法院审判力量有限,不能及时补充。经费困难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许多申诉案件不能及时组织外出调查,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一拖再拖,引发当事人多次信访。

5、当事人文化素质低下

在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实际的要求,达不到就信访,给法院信访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谁举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责任不适应。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而是有意将某一实事向多个部门以传单式散发,对法院或者法官进行攻击报复,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

三、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对信诉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法院要坚持以“五个必须”为指针,认真落实好《信访条例》。笔者认为,要解决信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还必须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要深化思想认识,重塑法院形象

一是抓教育。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局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结合法院审判实际和法官的思想实际,大力开展好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党风廉政、信访条例等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是深化对信访工作认识。要加强《信访条例》的学习,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党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经,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吸纳民意正确决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保障人民民主并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因此涉诉信访工作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重视信访工作,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一个时期法院工作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涉诉信访案件一件件抓落实。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结合实际进一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稳定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满腔热情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对待信访群众要讲感情,讲政策,讲法律,要做到真心、真话、真为。

2、狠抓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狠抓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要把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作常设机构设置,对所结、执案件要逐件评查件件过关,并填写评查登记卡,确保案件质量。要加强业务学习,多开观摩、示范庭,切实弄清实事,正确引导举证、质证,大胆认证,提高驾驭庭审的功能和开庭成功率。要正确适用法律,完整准确语言表达和书写法律文书,把案件办成铁案,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廉洁自律能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纪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徇私枉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要做到“慎独”,严格要求自己,把公正廉洁这条红线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重塑法院法官的廉洁形象。

  三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法官一定要增强诉讼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在新时期调解工作新机制,讲究调解艺术,确保调解率达60以上。

四是改进审判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转变干警作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敢于工作、敢于负责,依法办案,严禁超审限,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效文明服务,要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实现涉诉信访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法院内部应建立专门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中心。目前法院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工作繁杂,力量不足,不便于信访解决。因此,应尽早建立信访调处工作中心,配齐一个合议庭人员和必要装备,把信访从立案庭分离出来,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领导、集中财力直接处理信访问题,防止互相扯皮推诿。

二是恢复乡、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前沿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之中。涉诉信访也应发挥“地头蛇”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法院形成合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切实做到信访问题个个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三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便民机制。建立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定案、定人、定领导、定时限、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落实、亲自做息诉工作。要制定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设立领导公开信箱,公开电话,领导接待日等制度。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奖惩机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效果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的应予以表彰奖励,政令不通,拖着不办,效率低下,办理不当,引发重新信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要予以处分,建立督察通报制,两月一通报,督促抓落实。

五是建立违法信访惩处机制,对少数信访人不依法反映问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愤,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处罚到位。

4、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强化对审判工作监督

  审判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除人大、检察、社会以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外,笔者认为,法院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这些人员是从法院业务庭优秀业务骨干中选拨而来,既懂审判业务又懂监督业务,实行“专业化”监督。

一是要建立错案和瑕疵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确属错案和瑕疵案件以及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二是要实行个案监督和整体监督相结合,对整体工作监督的同时,对有影响的案件,纪检监察应进行个案监督,提前介入,防止发生裁判不公的案件。

三是对已审结的案件应开展回访活动,回访案件应占所结案的5左右,通过纪检监察的回访,及时了解审判中的所有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对案件和法官的看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监察作用。其形式可采取征求意见卡、实地走访、设立投诉箱等。

5、加快信访立法,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应尽快对三大诉讼法部分条款的修改,三大诉讼法是改革初期制订的,而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复杂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法院很难对涉诉的社会关系作出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裁判,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上诉二审,二审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开庭不调查,是造成上信访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将两审终审制修改为三审终审制。要取消诉讼法规定的可不开庭审理,直接书面审理的规定,应规定二审必须开庭审理,这样才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权威。

二是加快信访立法,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增加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确上访界定,确定接处责任,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切实加大对司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司法经费保障是减少信访、提高办案公正与效率的经济基础,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只有完全保障了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才能全部得到发挥,从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缠诉缠访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实际上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法院形象的大事,一定要以坚忍不拨的精神,迎难而上的工作魄力,果断有效的措施,痛下决心,切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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