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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相关问题研究_外商投资

来源:通知 时间:2019-12-03 07:53:12 点击: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相关问题研究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相关问题研究 1 法定依据及适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是指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 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道路运输企业的差别主要在 于投资主体及形式,道路运输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基本相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运行及管理,除具备一般外商投 资企业的要件外,需要进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包括企业设立、扩大 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等内容。经营和管理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及配套规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交通运输 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依 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最高;《外商投资道 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 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均是交通运输部规章,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 知》是交通运输部文件,明确了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具有一般企业主体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相对特定, 经营及发展模式具备道路运输业一般特征。由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发展沿革等 因素,部分重点内容需要确定适用规则。关于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上位法效力 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适用有关依据:一是应当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是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由于制定实施时间等原因,《外 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的一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本着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基础。三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关于外商投资道路 运输业有关事项应当适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关于客 运、货运、机动车维修的一般性经营管理内容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 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是《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第4号)对该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原规定的三个补充规定并没有作修改或宣布废止,仍有效,与新规定不一致之处, 按照新规定执行。

2 重点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运行及管理按照有关法定依据及适用原则实施,根据 上述适用原则,对以下三方面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2.1 投资经营范围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为道路运输行业效力最高的法规,其 调整范围应作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基础和蓝本。在此前提下,同时应当遵守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允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领域的范围。即, 外商可投资经营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规定的调整范围,已经成立其他领域外商投资 企业可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规定的经营范围,并纳入外商投资道 路运输业立项管理,具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 输(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随着社会 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业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外商投 资道路运输业的领域、范围、经营模式及政策导向也将逐步发展变化。外商对道 路运输行业的投资形式,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类形式。具体投 资形式与投资经营范围息息相关,其中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机动车维修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 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一定的限定性要求, 应当采取中外合资形式。

2.2 投资经营要件 外商对道路运输领域的投资,应当重点把握如下要件:一是投资领域及形 式符合前文所述,这是基础和前提。二是道路运输具体经营范围、车辆类型明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启用新版 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等道路运输经营的一般性要求,与后续经营许可及日常经 营的内容相衔接。三是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四是企 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应当与注册资本相适应,即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足 以满足企业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相应需要。五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 务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客运经营的,对投资主体、投资股比、注册资本用途、投放车辆等有特定要求。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 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企业注册资本 的50%或以上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 客车。六是经营许可及日常经营需要符合道路运输行业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2.3 有关程序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相关程序, 此处不详述。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须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方能经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需要先进行立项审批,取得立项批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方能按照许可权限核发经营许可证件。需要说明的是,对取得立项批件的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及程序与内资企业相同,不同之处是:一 是必须以取得立项批件作为前提(变更需取得变更批件)。二是须按照外商投资道 路运输业批件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等内容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已将 交通运输部行使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具体要求。

本着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投资经营主体,提高投资经营效率的原则,建 议对有关流程明确界限,并进一步简化:一是应当根据有关条件明确投资经营主 体所应提供的要件并配备有关说明,保障其投资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外部 程序及内部程序都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时限要求应当细化,包括每一环节,并 进一步提高效能,对于简易件尽量缩短时限。三是进一步理清各部门的职责衔接, 制定一般规则并共同遵守,做好宣传解释,使投资经营主体充分了解。四是加强 日常指导,及时了解企业投资方式、经营模式、经营效益的发展变化,对有关问 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指导性意见。

3 运行及管理建议 3.1 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研究简政放权的方式方法 本着行政对人,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在充分论证前提下,稳步推进简政 放权工作:一是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授权委托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减少层级管理。二是企业申请、市级部门 向省级部门报送审核意见等环节可考虑使用同一表格或电子系统申报,缩短行文 流转时间。三是对于增加较小经营规模的变更申请,可考虑简化程序或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权限进一步下放。

3.2 创新管理方式,引导企业良性发展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制度,突出企业社会服 务内容,明晰运管机构考核职责,健全考核文书档案。把信誉考核作为市场监管 的重要手段,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切实做好信誉考核工作,按要求开 展定期考核,及时开展不定期考核。设定考核结果等级,定期公布经营信誉好的 企业,对结果等级较低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规范、引导。

3.3 做好企业运行分析及指导 定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对实物量指标、价值量指标等定期进 行统计,了解道路运输利用外资情况,分析统计结果,掌握运行规律,定期评估 政策措施,对企业运行及管理中需要改进的内容及时研究方案,落实具体措施, 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使企业运行及政策制定互相促进,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 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空间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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