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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发展政策构建及责任认定论文(共5篇)|科斯定理二

来源:感谢信 时间:2019-11-22 07:52:27 点击:

科斯定理发展政策构建及责任认定论文(共5篇)

科斯定理发展政策构建及责任认定论文(共5篇) 第1篇: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 一、事件回顾:松花江污染事件所暴露的问题 2005年11月13日下午吉林省吉林市松花江畔的中国石油吉林市化公 司的双苯厂发生的着火爆炸事故。事故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到11 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的影响, 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重大水污染事件。

如此严重的问题吉林省委的有关部门并没有及时通知下游政府提早 做好防污准备,而是令丰满水电站开闸加大放水量使污染团能够尽快离开吉林境 内,三天后黑龙江省才得到污染通知6这样就使黑龙江省后来的决策在时间上处 于被动,造成了哈尔滨市出现市民恐慌的情况。在松花江遭受污染后黑龙江省省 长被临时新增了一个头衔“省应对松花江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平时并没有 一个由省一级领导直接管理松花江环境的机构,这对于一个90%的饮用水都依靠 松花江来供应的省会城市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平时在处理水域 污染问题时,相互不信任,责任推委情况严重。在检查团检查时开污水处理厂, 不检查时就不开。在出现问题时,才考虑解决方法。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中央政府职能机构及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政府危机应对机制薄弱、官员不负责任等体制问题。本文试对经济学上的科斯定 理在公共管理学上进行拓展来解决之。

二、理论综述:科斯定理在公共管理学上的拓展及其对于事件的分析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 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设置无关。”科斯定理所研究 的是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而这种问题又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得以纠正,外部性 的问题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脱离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就是研究如何处理外部性 的问题使得资源配置重新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首先要解决的是产权安排问题。在科斯看来。外部性问题的 本质是产权的交叠和冲突,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对交叉产权进行重新界定。

科斯定理起作用的方法是,通过零交易成本或者低交易成本下的谈判 使双方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能很好地解决一些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河流 的污染问题。

松花江上游吉林境内的污水处理成本为每吨1.1元,而吉林嫌贵排到 了江里,到了哈尔滨成本就增加为每吨4元,到了下游的佳木斯则增加到每吨6 元。这次污染事件中,由于跨国纠纷对俄罗斯进行的赔偿,则又超过了每吨6元 的成本。如果我们假设松花江上游的吉林政府和下游的黑龙江政府都是市场主体, 那么根据前面对于科斯定理的描述可以知道,无论界定上游的吉林省是否具有排 污权,污水都会在上游以1.1元每吨的价格被处理,而不会影响到下游的黑龙江, 更不会流入俄罗斯境内。

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间权责的划分和政府间的合作谈判来解决政府间 的外部性问题。

河流属于国有资源,各个地方政府、各部门从国有资源攫取利益而忽 视了相应的责任,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国有资源上演了一出又一出 “公地的悲剧”。各个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成本低于国家所付出的总成本,多余的 部分由国家负担。要解决国有自然资源“公地的悲剧”问题,通过科斯定理的拓展, 首先是要解决政府间权责划分的问题。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污染得不到解决的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清,吉林与黑龙江政府间对于治理河流的责 任划分不清,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间职责不明,相推诿责任。

其次是要求政府间能够进行合作。但“自从有了环保部门以来,吉林 省和黑龙江省就始终为了这条江而争论不止。”松花江所有的污染几乎都排给了 黑龙江省,而吉林省并没有负担任何责任,这引起了黑龙江省的相当不满。水利 部曾先后成立松辽水利委员会、松花江流域协调组来协调上下游的矛盾,但是并 没有取得很大成效。国家近年为治理松花江计划投入215亿,黑龙江省也计划投 入96亿,但江水依旧不见起色,主要原因就是“两省从来都没有坐下来一起谈谈, 从来都是互相进京告状,发展怎么谈得上。”两地政府无法合作的原因除了没有 合作意愿以外还有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没有制度化的合作机制,中央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进行好协调工作,使两地在交流沟通上产生了很大难度,这 也是两地不愿合作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三、国际治理经验和中国治理建议 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各国间有明确 的国界,所以在权力划分上就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没有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 合作组织前,下游出现问题就找上游国家解决,虽然存在国家的信誉问题,但是 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的事情。199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发 起下成立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简称GMS)六国的代表团召开了第一届澜 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2002起每三年召开一次六国领导人会议。这 个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培训和机构强化(SETIS)”、“湄公河流域扶贫和环境管理”、 “湄公河环境战略框架”。首届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部长会议2005年5月25日在上 海举行。在今后每年都会举行该会议,在会议期间该流域所流经国家的环境部长 都将参加该会议。通过会议讨论等形式来解决湄公河流域的环境问题。在GMS 成立后,当出现问题时该组织成员国将共同协商一起解决,通过这样的方式既通 过加强合作保护了环境,也很好的解决了权责不清的问题,使各国在解决湄公河 污染问题的时候都减小了治理成本。因此,湄公河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较为成功。

世界上的国际性河流(如欧洲的多瑙河流经9个国家,东南亚的湄公河 流经6个国家等)治理上关于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经验为我们解决国内河流 的污染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明确个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后,在中央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干预下,河流上下游政府间能更好的进行合作,将环境保护工 作进行得更好。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划分政 府权责。只有政府权责明确划分,才能避免推诿责任,并为政府间合作奠定前提 条件。

一是明确中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我国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 拥有一切权力,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很少。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省需要 把情况上报给国家环保总局,而等到国家环保总局做出反应,已经是三天以后了, 错过了处理污染的最佳时期。而且在上报和下达过程中信息层层遗失,严重影响 到中央的决策和地方的工作。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上,中央应该向西方国家学 习,对地方政府放权,自身只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而不负责具体事务的处 理。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间的权责。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是否界定吉林有排 污权,双方都会达成使得总福利最大化的交易。但在政策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地 方政府的利益。首先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吉林省必须对自己所造成的 污染负责。但是在吉林治理污染的单位费用尽管很低,总费用也并不小,对吉林财政是一大负担,而且吉林并不从治理中受益。因此也应该坚持“谁受益谁付费” 的原则。要求黑龙江负担治理污染的成本。这样由黑龙江负担成本,由吉林来治 理,可以在上游以1.1元每吨的成本将对松花江的污染扼杀在源头。

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是要促成政府间合作 的实施。水利部的松辽水利委员会等机构虽然负责整个流域上下游之间环境保护 方面的协调,但这类机构只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的研究机构,无法促使河流上 下游各地方政府间实现合作。在这一方面,美国的流域委员会制度给我们提供了 很好的借鉴。

田纳西河是密西西比河的第一大支流,流域跨7个州。为了实现防洪、 灌溉、航运和发电等目标,1933年成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缩写为TVA)。

这是一个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对田纳西河流域进行跨州综合管理的机构。该委 员会独立于各州政府,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它独自承担田纳西河上的水库调度、 发电,航运、灌溉、水质控制等工作,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协调流域内各州政府 进行工作。TVA有效的承担了田纳西河流域的综合管理与开发工作,为流域内的 7个州带来了很大的利益。它在以国家整体的、社会的、经济的利益为前提的宗 旨下,对田纳西河流域及其相邻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优化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经 验是非常成功的。这一经验值得我国的河流污染治理工作借鉴,松花江等大江大 河也可以建立类似的直属于中央政府的综合管理各江河流域的专门机构以促进 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

在跨地区河流的治理工作中,科斯定理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方法。

实现政府间权责的明确、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的合作,就可以实现总体福利的最 大化。而彻底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还需要对一些行政制度做出彻 底的变革。

作者:张晓伟等 第2篇:MM定理与科斯定理的“理想状态”研究 一、相关文献综述 (一)关于MM定理 MM定理是195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佛兰柯·穆迪格里尼 (FrancoModigliani)和默顿·米勒(MertonMiller)两位教授建立和证明的。MM定理在一系列假设的前提下,推导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现代财务理论中成功运用数理 逻辑方法进行严密论证的典范,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其系列模型给予公司财务 核算和预测数量上的可能成为其他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基础。权衡理论、哈 莫达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不是以MM定理为基础,就是从中汲取思想营养。

但MM定理过分地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均衡性和市场信息的可靠性,实际上,资本 市场的证券价格的变动不仅受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还受到其他种种复杂因素的 作用,这使资本市场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MM定理中的大多数假设与事实不符, 特别是有关风险的假设,只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风险等级”相同的企业叙述模糊 不清——既然有风险又怎么不受各种负债比率的影响而使企业价值保持不变。

(二)关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被引用频率极高的理论。科斯(Coase)1960年发表的《社会 成本问题》被众多经济学家引用探讨后,主要思想被总结成科斯定理——标志着 其思想内核的形成。科斯认为,产权结构的有效划分有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如 果没有产权制度,人们为争夺归属未定的资源而付出的代价或成本会很高,这是 社会资源的浪费,只要人们没有把握得到该生产的全部产品,他们就不可能对归 属未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这是对不考虑市场产权划分的传统经济学的极大挑战。

事实证明,科斯定理对于正确的政策建议和解释传统经济学悖论具有重要作用:
(1)科斯定理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注重考察市场交易活动以及经济 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它不仅看到市场交易活动中物与物的关系,还看到在这背 后的人与人的关系;
不仅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而且成为建立社会经济制度反 馈机制的理论依据;
(2)开拓性地指出自由价格制度运转的代价问题,拓展了经 济学的领域与视野,更启发了众多经济学家的思维。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 学、契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均以科斯定理为其重要思想构成。但科斯定理外 延广泛,难以确定边界。这是很一般化的,无法直接应用,影响了其理论的深化;

(3)难以计量;
产生原因分析不够。科斯虽然赋予了“交易费用”以稀缺性,为提示 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奠定了基础,但不足以使科斯定理成为能用量化方法分 析的基本经济规律。

二、结构比较分析和借鉴 (一)MM定理的重新表述 按照科斯定理的表述形式,将它重新表述有助于对二者进行结构比较 分析和相互借鉴。“MM第一定理”:若无资本构成成本,则无论负债经营或无负债经营,企业总价值相等。“MM第二定理”:若资本构成成本为正,则债务资本 与权益资本在资本构成中的比例不同,企业价值也不同。关于原MM定理中均衡 和信息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都可用资本构成成本涵盖,同时对原MM 定理中模型的缺陷也可给予很好地解释。

按最初的MM定理总价值命题的推导如下:
从(1)式的形式和它与原MM定理的联系这点来看,应保留原MM定理 假设的第(5)项和第(2)项的EBIT能被投资者合理评估的内容。从其他风险的随机 性这一点来看f(B)的形式在具体实证时应考虑为随机分布形式。这使MM定理成 为包含理想期望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扩展形式。

(二)科斯定理的模型化 科斯定理虽没有模型支持,但“常常被引用”,在实际中“却很少被应 用”。张五常先生在其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中引证1949年台湾地区土地改革前 后农业产量变化的有关数据,通过有约束租额最大化问题求解和竞争选择的假设 证明了:(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相同;
(2)在交易 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不同。这是对科斯定理第一次在理论 上和数量上的检验。基于他的研究成果和MM定理模型表述的启发,做如下表示:
以上分析基于资源配置效率由社会福利贡献表现的假设,这是帕累托 效率表述中社会福利概念的借用。分析中贯穿的思维链条是:有产权安排优于无 产权安排。0≤P≤P*范围内人们会为维护或扩大自己的产权相互竞争、努力工作, 其间产生交易费用是为优化使社会效益最大的产权安排必然付出的成本,表现在 宏观上是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大;
当P*≤P≤C时,产权安排已表现出部分不合理, 此时产生的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之间因争夺产权归属或人为的权利侵犯而产生 的不合理交易费用,它使社会资源配置低效,社会福利下降。当P≥C时,某些属 于公众的产权也被“安排”给个人,产权争夺加剧,甚至使社会效益低于无产权安 排。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就是对个人、国家的产权安排及其制度在寻找P* 时所付出的人文关注,是科斯定理对全人类社会福利提高在经济学上的贡献。

三、总结 以上MM定理的重新表述是类比于其流行表述,得到能涵盖MM定理 和权衡理论的结果。科斯定理模型化又得益于MM定理原有模型的启发。二者通过比较又形成结构与形式的借鉴与统一,体现了哲学恒定论的观点。物理学上有 牛顿第一定理和理想气体、无摩擦等“理想状态”的研究方法,推动了物理学发现 基本规律和理论体系的形成。我们认为,MM定理与科斯定理通过起点于“理想 状态”的结构比较分析后,有助于拓展思维,深化各自领域的研究。这是财务理 论研究“理想状态”研究方法的尝试,是进行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论的探索。

作者:黎军等 第3篇: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政策手段和科斯定理 1外部性内部化方法简介  1.1矫正税  矫正税又称庇古税,基本思路是负外部性的发出方必须对每单位的外 部性行为支付税收。其计算公式为T=MSC-MPC=MEC=E(X)T为矫正税MSC, MPC分别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

 从矫正税来讲,它能够促使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将社会成本考虑 到其私人产生成本去,并产出与社会成本相符的数量,提供政府收入增加,并有 效地减少污染。然而,矫正税也必然有其局限性,由于外部性成本计量上的困难, 以及公共政策管理成本增高和寻租行为出现,使得矫正税的治理效果大大削弱。

 1.2矫正性补贴  这类补贴主要针对正负两类外部性提供补助,对正外部性提供补助相 当于扩大其外部影响以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而对负外部性提供补贴表明向 污染者行贿。

 (1)向正外部性提供补助。政府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厂商进行补贴, 使产量达到市场效率量。

 (2)向负外部性者提供补助。负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效是具负外部 性的生产或消费的产品数量过多,为矫正负外部性,鼓励厂商和企业减少产量的 行为给与补助。

 1.3公共管制 指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 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其特殊行为。这个治理外部性的方法运用的范 围较广,也是普遍的政府手段,但是它要求与负外部效应的生产函数一致,并且 信息完全。

 1.4第三种力量  依靠道德力量和舆论监督来抑制外部性,但是具有非强制性,非确定 性和不稳定性。

 1.5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 科斯定理利用市场机制,从界定产权的角度解决外部性,使外部效应 内部化的手段又往前迈进一步。

 2公共政策手段与科斯定理的比较  对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两大手段的介绍,即以庇古税为代表的公共政策 手段和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资源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和协商都是 为了使外部效应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 最佳方案。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和特定的外部性情形下,两大解决手段各有 特点。因此,要充分地发挥两种手段的作用,必须清楚其特点及适用范围。

 2.1庇古税的特点  政府通过征税使污染企业的产品定价考虑到造成的社会成本损失,达 到最佳产量。其特点有:
 (1)征收矫正税能使厂商的生产函数在其私人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 增加社会成本即对社会的外部性。从而在供求局部均衡体系中,这个新的供给曲 线与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到达新的位置,使社会生产达到最优,减少污染产 品的产量,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

 (2)庇古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其负担社会成本损失,并 且,排放的污染物越多,其缴纳的税越多,这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 厂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使下,厂商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污染的排放量, 从而使整个行业的污染情况得到改善。

(3)根据庇古税的征税原理,其遵循向污染的产出方征税的准则。

根据庇古税,政府在治理限制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方面有很强的控制力,一方面 使厂商为其负外部性付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另一方面,通过筹得资金, 补偿受其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同时向正外部性企业提供补贴,提高其生产能力。

再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庇古税的增收能调节供给关系并且取代种种其他负外部性 的收入来源,比如各种乱收费。

 2.2基于科斯定理下的外部性治理特点  (1)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项问 题,而是相互性。只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解决是不公平的。其实外部性问题的实质 是避免将损害扩大。

 (2)科斯定理的核心在于产权明确,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为 零的情况下,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 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自我修正。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就是经济制度安排下产生 的社会资源的不同配置结果。

 (3)科斯定理在产权理论的阐述,揭示了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 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下的税收政策和科斯定理的产权原理 都是针对有限的资源下调整社会间经济主体的资源配置,但侧重点不同。两种手 段都对负外部性,特别是污染等社会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可能,但是就当前的经 济状况来看,征收庇古税相对来讲是比产权理论下的自愿协商解决要产生的社会 效应大,下面具体分析在这个方面庇古税的优势和产权理论下的不足。

 3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对污染治理社会效应比较  (1)科斯定理要求,产权要明确,然而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明确 产权或界定产权的成本极高。

 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其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公众,实际上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财产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缴纳相应费用。明确产 权所必需的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不仅大大高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而且可能高达 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这样,自愿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到其私人 成本中去,即内部化。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征税(庇古税),因为政府可对 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例如对生产中出现的污染行为征税、对消费产生的污染征 税等,使损害者自行负担损害成本,从而使外部性成本内在化,即通过使边际私 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 (2)科斯定理指向的主体数量较少的时候,才能有效的进行交易。

针对负外部性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仅仅将少数的社会经济主体考虑在内,那么 其对负外部性的治理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由于实际经济生产是一项长期而且极 端复杂的过程,其外部性产生也将会呈现多重性和复杂性交织的局面。因此,在 有多方进行经济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提高讨价还价的成本,很难使意见达成一致, 从而阻碍了对负外部性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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