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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探究】 u型卡怎么用

来源:无烟日 时间:2019-12-03 07:47:04 点击:

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探究

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探究 根据国际海道测量组织的测定,南海自然海区的面积约为350万平方千米, 其间分布了大量的岛屿、岩礁、沙洲、暗礁及浅滩,该区域地形总称为南海诸岛。

就其自然分布情况而言,可大致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自古以 来,南海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它有着优越的地理优势沟通世界主要航 道,即通过马六甲海峡、巴士海峡、台湾海峡等海峡,西邻印度洋,东接太平洋。

另外,南海还蕴藏着丰厚的自然资源,包括油气资源、水产资源以及尚待发掘的 海底资源等。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南海丰富的石油储藏量被发现以来,中国与文莱、 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就南海尤其是U形线内的相关岛屿的主 权权益及归属,和附近海域的划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它们陆续非法强占南沙岛 礁,并单方面划定管辖海域,其背后隐藏的是对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的垂涎。就 我国现有的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对具体争端的界 定,尤其是对U形线法律地位的定位并不明确。我国并未正式出台相关的法律文 件明确其法律地位,只是沿用U形线,并以此宣称对该片海域的领土主权,且该 线也不断遭受周边国家的质疑和指责。这种模糊的态度,对南海相关岛屿的主权 归属,以及附近海域的划界问题的解决甚为不利。而科学合理地界定U形线的法 律地位,无疑是顺利解决南海争端的先决条件。故正式确立U形线的法律地位刻 不容缓。

一、U形线的演变 南海U形线,亦称为南海断续线九段线传统疆域线,它由来已久。

1933年,对我国南海岛屿觊觎已久的法国殖民者,非法强行侵占了南沙群 岛的九小岛。当时国民政府因不了解被占岛屿的具体名称和地理位置,无法进行 外交抗议。于是,该事件引起了统治当局对南海疆域以及疆域内各小岛的重视。

1935年,国民政府设立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 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滩、沙的中英文名称。同时,也确定了40N的曾母暗 沙为中国最南的疆域。该地图的出版,有力地宣示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疆域线内 海域的主权,成为反击法国非法侵略的法律依据。至此,中国地图上出现了最早 的南海疆域线,其亦为U形线的雏形。

日本在侵华战争中侵占了南海诸岛。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相关规定和宗旨,收复了南海诸岛,并进驻主岛。1947 年,国民政府内政部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的名称,以命名的方式行使对中国南海 诸岛的主权。并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图中标明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 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正式确立了U形的十一条断续线为国界线。第二年,该图 被收录于《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并由商务印书馆公开出版发行。

我国政府正式公布南海疆域线后几十年间,并未遭到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 内的国际社会的异议,且该画法为许多国家公开出版的地图所采纳。由此可见, 南海U形线是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所认可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因援越划出岛礁修建雷达站,而让出北部湾、东京 湾两条线。在经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上,除了抹去两段线,并对其他线段进 行弧、直的微调外,基本维持了U形线的原状。至此,十一条线变为九条线,九 段线因此而得名。

二、U形线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及分析 关于U形线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且尚无定论,可 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一)海上疆域线说 该学说认为,U形线为我国南海海域的海上疆域线,线内的岛、礁、滩、 沙及附近海域的主权为我国所有,线外则为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该 学说旨在欲使将南海纳入我国主权的覆盖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全我国在南海区 域的国家利益。

用以支撑该学说的理由在于,追溯到U形线产生之初,其实为确定南海的 海上疆域而存在的。它产生于因杜鲁门宣言而引发的蓝色圈地运动的大浪潮下, 其绘制方法亦遵循了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它被标注于中国外缘岛礁与周 边国家海岸线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上。另外,它的名称和绘制方法,十一段断线 的采用,与中国的陆上的未定疆界的画法是一样的。

然而,该学说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理由如下:一方面,中国政府并未承 认该线作为海上疆域线的地位,即官方从未表示过线内海域为中国领海,亦并未 对其行使过主权。根据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 宣称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且该规定适用于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东沙群岛这意味着中国承认了南海海域中可能存在公海,变相否定了U形线内海 域均为中国领海,即并未承认该线的海上疆域线的法律地位。另外,在1996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中,我国明确公布了西沙群岛的领 海基线,而该基线的确立与U形线并无太大关联。

另一方面,疆域线一般是相对于陆地领土而言的,若用在海上,则有失偏 颇,且这种做法与现行的国际海洋法的立法和实践相违背。根据陆地支配海洋这 一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沿海国可以在海岸外按照一定的方式划定领海基线,以 确定一国之领海范围。若U形线为我国海上领土界线,一来有悖于陆地支配海洋 这一原则;二来我国领海基线应为U形线内的、与之轮廓相似且相距不超过12海里 的一条线,而这种方式划定的领海范围与该学说声称的领海范围大相径庭。故该 学说缺乏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岛屿归属线说 该学说包含线内海域相关说和无关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U形线内的岛礁 及附近海域归属于中国,受我国管辖,却并未对岛礁附近海域的属性进行明确界 定。后者则认为该线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线内的岛、礁、滩、沙的主权属于中国, 而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与U形线并无相关性,而是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取决于线内岛礁或群岛的具体法律地位。这两种观点的共 同点在于,均肯定了U形线在确定线内诸多岛、礁、沙、滩为中国主权管辖范围 时所发挥的作用,而是后者试图进一步对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较为倾向这种学说,因为该说法在历史上和实践中的依 据更为充足。一方面,U形线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在九小岛被强占中所 面临的被动局面,该线即是为线内岛礁寻求法律依据,以明确其的主权归属。另 一方面,中国政府从未放弃线内岛礁的主权,并通过正式的与南海问题相关的法 律文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最早的正式文件为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宣称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且该规定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 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且中国多次在正式场合中,主张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 的领土主权。显然,即使中国政府没有正式对U形线的法律地位予以说明,但却 在事实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了该线为岛屿归属线的立场。

然而,该学说亦存在不足,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忽略了U形线 产生之初的时代背景,与设立初衷相背离。如前所述,它是全球海洋圈地浪潮的产物,各国所欲争夺的海洋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海岛资源,深海海域更是其争夺的 对象。基于此种原因,若该线仅为确定岛屿的主权归属,而无视周边海域的相关 主权权益,则有悖常理,显得大材小用。另一方面,将U形线解释为岛屿归属线, 则需以岛屿为中心,来进一步确定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很可能损害中国既存的 历史性权利和利益。不仅会使距海岛较远海域成为权利盲区,还将使我国丧失在 南海暗礁和暗沙上所享有的权益。依据《公约》第121条第三款中关于岛屿制度 的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 陆架,而暗礁和暗沙大多为淹没在海底的珊瑚礁体,且无法满足该条件,故其并 非法律意义上的礁岩,我国无法对其进行主张权利。而这也意味着曾母暗沙无法 成为我国最南端的领土,与我国历来的主张和早已深入人心、代代相承的民族文 化相违背。

(三)历史性水域说 该学说认为,在完成划界之前,U形线为历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即我国 对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为中国的历 史性水域。然而,学者们在对线内水域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有学者认为线内水域为完全为我国内水;[9]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水域为历史性海湾, 或从历史性海湾发展而来;还有学者认为该水域既非内水,亦非历史性海湾,而 是享有优先权的特殊水域。必须指出的是,历史性水域是历史性权利的标的,历 史性海湾只是历史性水域的一种类型。另外,历史性水域通常视同于内水,因其 一般为近岸的海湾,其为国际法院在1951年的英国诉挪威渔业案的判决中所认可。

支持该学说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1948年公开出版的地图上标注该线, 并未遭到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抗议或反对,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该片水域具有 一定历史权利;二是该说法曾得到台湾地区行政院的支持。在1993年4月13日,台 湾地区行政院核定南海政策纲领时,宣示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主权属于我国;南 海历史性水域界线内之海域为我国管辖之海域,我国拥有一切权益。

然而,反对之声认为,一方面,虽然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并无关于历史性水 域的明确规定,但在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 的法律制度》这一文件中,明确提出三项具体构成要件:一是主张该权利的国家 对该海域应行使权力;二是权力的行使的具有连续性;三是权力行使获得外国的默 认。而我国没有对该片水域进行长期有效的主权管辖,如无正式的法律法规或相 关文件来体现我国有行使主权的意思,亦无相关的主权行为,且没有得到他国的 承认,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历史性水域。另一方面,U形线内的水域是否属于内水,从其出现之始就备受争议,且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难以均找到有力的证据。自中华 民国政府至今,从未将线内水域称之为内水,亦从未将该片水域作为内水进行管 辖,如外国船只无权进入一国内水,而我国政府从未对通过该片水域的外国船只 进行抗议。故以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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