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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制的功能与道义|

来源:清明 时间:2020-01-19 07:45:44 点击:
国际机制的功能与道义

[内容摘要]国际机制是规范国际关系行为与构成国际体系共享文化的重要变量,能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它的重要性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提供公共产品;降低交易成本;塑造结果预期。国际机制功能的强度象征国际交往关系的稠密,是维持国际体系稳定的动力,但由于强权和霸权的存在,这些功能并不表明国际机制天生的正义性。事实上,国际机制更多关注秩序而非正义,理想的目标是:它应在秩序与正义中维持平衡。

  由于受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制约,国家间体系是一个所谓的“自助体系”,国家行动从原则上说是自由的,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间行为总会受到一定原则、规范或习俗、惯例的约束,这些所谓“约束”便渐渐型构了“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本文对国际机制的理解遵循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表述,即“国际机制可被定义为在给定的问题领域里行为者预期汇聚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模糊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学者们对国际机制或赞赏,或批评,显然,对它进行价值评判应关涉到它的功能,但遗憾的是,对其功能的探究至今没有做出十分完整的阐释,而且,对机制功能与道义的关系也未有十分明确的分析。

  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国际机制功能及其道义问题作一较为完整的概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将通过演绎方法阐释国际机制各个功能的生成与它们对国际关系的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则论述国际机制的道义,其主旨是:当代国际机制缺乏道义关怀,对稳定(或秩序)的关注胜于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未来机制的创建应在秩序与正义中寻求平衡。

  (一)国际机制功能:国际关系丰裕与国际体系稳定的动力

  国际机制不仅表现出作为规范国际关系行为、影响国际体系结果的手段功能,也表现为国际体系共享文化因而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维持体系良性运转的目标功能。无疑,无论作为手段还是目标,国际机制的存在使体系内部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在有序范畴内日渐稠密,它包含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规定一定的行为,禁止另一些行为。它们意味着义务,即使是在(国际社会中)有序的法律体系下非强制性的义务。”1不言而喻,对行为的规约和对义务的遵守会促成有序的交往,而这又意味着体系内部的稳定,是故,机制实际上成为国际关系丰裕与国际体系稳定的动力。从这一动力作用于行为体的效果来看,国际机制的功能可作如下分类:提供公共产品;降低交易成本;塑造结果预期并保持国际关系的连续性。

  一、提供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goods)又称“集体产品”(collectivegoods),是国际关系行为角色共同享用(虽然不一定共同创造或创制)并有助于提高国际交往能力的资源、组织、模式和途径。必须澄清,在国际机制与公共产品的关系问题上,到底是国际机制提供了公共产品还是在公共产品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机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某一特定的国际机制必得在一定的原始公共产品基础上产生,但产生之后的特定国际机制,显然成为了新的公共产品形成的源泉,本文所指公共产品是就特定机制形成之后而论的。

  奥兰·杨认为,国际机制有三种形成途径:自发性;强制性与谈判。由此,国际机制可从生成角度分为合作型、霸权型与协调型三种,国际机制供应公共产品也相应的具有三条途径:自发合作产生;协调谈判产生;霸权强制产生。

  首先,由霸权强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在国际关系理论著作中,认为霸权提供公共产品的观点相当显要。他们认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不是世界政府或其他国际权威,而是霸权国家,“霸主或领导者有责任保证提供稳定的货币和开放贸易制度下的种种公共产品”。2在霸权体系下,只有霸权运用自己的威望、实力和地位向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才是有效的,并且也是唯一的。

  从世界历史看,霸权的兴衰与更迭是不可避免的。当霸权衰落后,公共产品的供应便会采取合作(cooperation)或协调(coordination)两种方式来进行。行为体在具有共同利益、预期或偏好的情况下,公共产品会以合作方式产生。怀特(Wright)认为:“没有成员之间一定程度的文化共同体,国家体系(特别是国际社会)不会形成。”3同样,合作型公共产品在具有共同文化或价值观,从而具有共同利益的国际体系里更易于形成,如欧元的诞生。协调型公共产品出现在更大范围的国际体系里。毫不夸张地说,在存在七至八种异质文明的世界里,4当代全球国际体系中的公共产品大部分是协调产生的(霸权衰落之后)。当非霸权国意识到没有唯一的权威(或力量)能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时候,一般会选择相互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召开会议来创制新的公共产品,从而弥补它在霸权衰落后的不足。

  无论

哪一种模式下所产生的公共产品,都是国际关系行为最基本的环境与背景。没有公共产品,也便无所谓国际体系,从而不会有正式和正常的国际关系行为。公共产品的存在对于国际社会的意义是重大的。首先,它使国际关系更为稠密,国家间交往更为频繁,从而使国际社会日益繁荣兴盛,全球文化与价值的交流与对话在日益一体化的世界变成加强彼此了解的途径,从而提供了有利于世界和平进程的可能性。其次,它使“问题领域”(Iue-area)在“秩序”的范围内得到有效解决,避免出现更大的冲突。公共产品所包含的国际组织、行为原则与法律制度和协议,使行为者的行为通过系列可操作的模式得到了自身运转的方式与途径,尤其是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在“程序”的规约下得以化解,简单而言,公共产品提供了各行为者互动的“公共空间”(publichere),“公共空间”的存在,即是国际体系的“缓冲区”。第三,在霸权提供公共产品时,“搭便车”(FreeRide)的行为者获得了开发自己潜能的外部环境,成为免费参与国际交往的伙伴,不但降低了其交往的成本,而且相应增加了国内建设的资本。第四,新的公共产品的形成,表明一系列新的价值与规范乃至新的国际秩序的重塑,从而有利于国际关系的变革与改良,为国际体系的转变奠定了基础。最后,公共产品可以补充与更替由于全球化所消解的具有浓厚个性色彩的制度与文化,也可以缓解由于资本主义扩张所引发的“文明的冲突”,为世界社会的到来积累着全人类的共享文化。

  二、降低交易成本

  基欧汉认为:“如果机制为确立合法义务(尽管不算完美)而提供结构,机制便能使协议更易于达成,并改善适合于行为者信息的质量与数量,减少交易成本,如组织成本与单边支付成本。”1总的说来,国际机制能使国际关系行为体在国际领域以较少的支出获得较多的收益,行为者所付出的资源和能量与结果呈负相关。

  国际机制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首先,由国际机制提供的公共产品能使行为体降低成本。在霸权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下,“搭便车”行为者受益匪浅。公共产品的供给与使用是以支付一定资源为代价的,无需向国际社会支付资源的国家(行为体),相对霸权国而言便获得了“免费”参与国际交往的条件,无疑会降低其国际关系交易成本。而在公共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无论公共产品是怎样被提供的,总能使使用者受益。在给定的定量的公共产品面前,行为体不必为创建新的公共产品付出代价,却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产品使国际关系显得更为稠密。这如同大家共享一条公路,这条公路不会因为人员的增加或个体使用这条公路频率的增加而改变公路潜在的效能,但不可质疑,大家都从这条公路中得到了好处,也不必为每次经过这条公路而支付定量的成本。行为体(者)在每一次国际关系交往中必须为了增强或维护国家利益(收益)这一目的采取行动,而公共产品的存在使这些行动成为可能,因此,由国际机制供应的公共产品使行为者在诸多对外行为中获得了支出与收益之比收益提高,成本下降的好处。

  其次,国际机制使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都得到提高,这一定程度上使“囚徒的困境”得以改观。“囚徒的困境”是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必然现象,国际机制实际上使各自“放荡不羁”的行为者共享一定的原则、规范与程序,使无序的国际社会成为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在内部无疑是开放的。当全球形成为一个体系,共享一定的国际机制时,由于体系内部行为者之间相互开放,从而信息更容易被彼此了解并且其准确程度得到提高。在此前提下,“囚徒的困境”会因信息的透明性而发生转变,行为者之间相互信任程度也因信息质量与数量的提高而提高,这大大降低了许多不必要的“事前支付”,使行为者之间的交往获得一次性成功。因此,一个自闭的行为者在开放的国际体系里,不遵循共享的国际机制,便会付出比那些遵循国际机制的其它行为者更高昂的代价取得较少的收益(如国际社会的承认),这样的国家在当代社会很少,如伊拉克。

  第三,在危机发生阶段,国际机制提供了化解危机的场所和模式,从而规避了当事方可能付出的高昂代价。这即与公共产品有关,也与信息度有关。当行为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导致危机发生时,国际机制便充当维持“秩序”的自发力量发挥作用。当代国际机制所提供的国际组织与条约体系,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信息量与提高了的信息透明度使危机在一定的管理模式下有条不紊地获得运作,最后的结果是危机的消解。这较之于不存在有效国际机制的情况下,危机爆发成灾难性后果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这几乎是必要的,“当统治精英认为国家经济与战略的相互依赖的重要性时,他们会制定规则以避免不希望发生的冲突并使规则有助于提高所期待的那种交流。这种努力的失败意味着巨大的不利与更严重的潜在的竞争有利性的失却。当别人采取这种步骤时而你没有,你失败了。”2

  最后,国际机制中的多边机制使国际政治成为“规模政治”。“规模政治”可以看成是一国对外关系中以多边行为代替单边行为的做法,这样能够减少单边行动所要付出的多余代价,并加强了在国际关系的影响力,从而在收支平衡表中降低了国际关系的交易成本。古典均势可以被认为是单边国际机制的典型,为了均势而相互结盟的国家显然失去了与不结盟的国家减少交易成本的机会,相反,是提高了减少交易成本的机会。历史地看,这种想使交易成本降低的愿望往往变成提高交易成本的事实。多边国际机制则改变了这种状况,具体而言,这一国际机制主要基于全球化条件下基欧汉与约瑟夫·奈所指称的“复合相互依存”。复合相互依存使“规模政治”成为可能,多边行动既增强了行为者的国际地位,也有利于解决许多“问题领域”中的矛盾与纠纷,使国际社会达成某种共识,即降低了个体行为者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整个国际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塑造结果预期并保持国际关系的连续性

  预期(Expectatio)发生于利益计算时行为者对国际环境或其它行为者的主观判断与估计,政治家与领导人只有经由一定的国际机制才能形成特定的预期,否则无法达成国际关系的连续性。

  国际机制塑造行为者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其间存在一个必需的变量——“认知”。行为者的知识、价值观、思想信念、精神信仰是“认知”的源泉,玛莎·芬尼莫尔指出,“只有在国际体系中确定了自我身份或自我定位后,国家才有可能相对地追求自己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等问题。”1

  预期作为主观判断,正确程度有赖于认知的正确性。国际机制在塑造预期的过程中,它既可能是一个主动量,也可能是一个干预量。作为主动量,国际机制被行为者领袖所接受,成为判断其它相关行为者的依据。作为干预量,国际机制不直接构成领导人的认知,只是影响他的视野,成为被考虑的对象或间接的判断依据。这种分类反映了行为者领袖对国际机制的认同程度。

  要使国际机制成为主动量直接塑造行为者预期,需要提高国际机制的强度,即各行为者对它作为国际关系的平台而存在的认同程度。在不同时期,各行为者认同程度必然不同,只有在相互依存与一体化环境下,认同程度才能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当代全球化运动加强了国际社会对众多“全球问题”的认同程度,从而使国际机制强度得到提高,因此它对预期塑造的能力大大提高,这一情势的发展有利于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

  首先,它提高了行为者结果预期的信心。大家都遵循一定的国际机制,会让行为者在互动过程中有“心照不宣”的信任感。这有利于改善与提高双边关系与整个国际关系。譬如金融领域,大家都遵守一定的汇率制度,而不去任意改变这一制度,金融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各行为者对整个金融体制提供充分信用,也就能获得投资与收入预期的充分信心。

  其次,它保障国际关系以可预见的轨迹发展,使国际关系具有连续性而不发生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国际机制如果真能强有力地塑造各行为者结果预期,各行为者便没有必要进行与个别行为者的私下交易。当国际机制作为主动变量时,它实际上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享文化之一,“社会共有知识使互动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可预测性,也造就了稳定社会秩序的自均衡趋势。”2作为国际体系共享文化之一的国际机制,具有“自我实现的预言”功能3,因此,国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透明的,因而是可预见的。假若国际机制稀缺,行为者之间“黑市”泛滥,则国际关系必然是不连续与不可预见的,如同19世纪末的欧洲。国际机制作为各行为者预期的汇聚,提供了使国际关系连续进行的条件,这是保持国际社会稳定与秩序的有效手段。

  (二)国际机制的道义:寻求秩序与正义的平衡

  国际机制的功能有助于国际关系的丰裕与国际体系的稳定,但这种丰裕与稳定从整体上而言更有利于强国。历史地看,国际机制是在强权与霸权提供了原始公共产品基础上形成的,时至今日,国际机制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为强权与霸权的利益与偏好,成为维护强权与霸权的工具,它并未从根本上保障弱小国家充分实现自己的抱负,因此,国际机制道义的阐述便有了历史与现实的根源。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让国际机制不仅适应,而且有力规范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使秩序与正义共存于国际关系当中。

  一、正义与秩序之辨。

  毫无疑问,国际机制为规约国际关系行为提供了迄今为止最适宜的平台,从一定的角度而言,它比较联盟、多极体系等现实主义的权谋或大国战略构想更能有效和有目的地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不能由此否认国际机制道义性考量的意义,因为当秩序表现出一种静态的稳定性时,国际机制实际上成为维持现状的工具,而只有当秩序表现为国际体系或国际秩序发生转变时的和平性动态平衡时,国际机制才有可能创建一种新的文化——或者说,创建一种新的国际道义观。

  是故,在探讨国际机制的秩序性还是正义性何者为先的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是维持现状重要,还是改变现状,促使国际体系或秩序转变重要。实际上,这反映了两类不同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态度,也就是说,有两类不同的行为主体对国际机制的态度是不同的:一类偏重于秩序,另一类偏重于正义。

  简言之,正义在国际社会不是普适的,一个具体的正义观不会被所有行为体(或上述两类行为体)共同毫无保留的接受。那么,对于国际机制是正义优先还是秩序优先便存在冲突,也正因此,国际机制的正义与秩序之辩才具有突出的意义。

  问题至此,首先应对这两类不同行为体作明确的区分。对于维持现状持积极态度的行为体而言,它们必定对于当前的国际机制较为满意,原因在于维持现状可以保持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既得利益,而当前国际社会既得利益行为体无非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它们主导或主动参与了现行国际机制的建构,从当前的国际机制(如IMF、WTO、CTBT等)获得了持久的利益。尽管有时对一些国际机制(如联合国、《京都议定书》、《反弹道导弹条约》)不满,但总体而言,它们倾向于保持现行国际制度,不改变现行国际秩序。

  另一类行为主体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它们强烈要求改变现行的许多国际机制,从而对正义的呼声超过了对一种静态秩序的认同。哲学家桑德尔指出,在一个社会内部,“根据经验的解释,正义只有对那些为一片倾轧所困扰的社会才是优先的,以便为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的提供一个压倒性的道德和政治考量。”1这种情形显然也适应于国际社会。当发展中国家感到自己利益的实现受到现行国际机制的压制时,它们对正义就有了相当的向往。

  由上所述,概而言之,国际机制的正义与秩序之辩归根结底可归纳为“利益”二字。因此,关注国际机制给国际社会所带来的稳定性还是关注其道义性,要看何者对维护与实现自身利益更为急迫。在当今国际社会,现实主义风格在国家间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对本国(本民族)权力与利益的重视丝毫未有显著的变化。因此,只从发达国家角度来要求国际机制应注重秩序,和只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来要求国际机制应注重道义,试图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革,都是不现实的。如果妥协是不同利益主体间进行合适交往的最佳方式,则在秩序与正义中寻求“平衡”是我们探讨国际机制功能与道义最为恰当的目标。

  诚然,对国际机制能带来国际社会稳定的秩序性功能的讨论已经卷帙浩繁,但对其正义性的关注显然不够,是故,国际机制的正义性问题已经显得相当重要。

  二、国际机制的正义性:作为程序与作为结果。

  古今中外,对正义的探讨从未停息过,在西方,从古希腊柏拉图,经由启蒙时代的众多思想家,直至当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都对正义做过不息的探索,探索的中心也从制度中人的义务转到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进入真正社会正义领域1。尽管对正义的阐述汗牛充栋,但简单地说,看待一具体事物是否正义可以有两个最基本的参考维度,一是看该事物形成过程是否正义,二是看事物形成后对外界的影响如何,即正义通常包含两个这样的问题:程序问题和结果问题2。从前者可引申出程序正义,后者可引申出分配正义。所谓程序是指“一个机构——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它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3,则程序正义关涉的是事物形成过程中是否经由了全体参与者的同意或认同的程序,这是一个合法性问题。分配正义则关涉程序正义所带来的结果,它主要指在一个社会内部,各行为体公正、平等地分享利益、义务和决策权力4。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根据是比较程序正义预设的目标与现实结果是否相符。可以说,分配正义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考量国际机制的正义性便要从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或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共同进行。合法的、符合程序正义的国际机制不一定是合理的、符合分配正义的国际机制。反之亦然。那么,创建出既符合程序正义,又符合分配正义的国际机制便要从两方着手,但更为重要的是,确保程序正义对于国际机制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

  因为在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分配正义的产生有赖于它是通过正义的程序而达到的。如果确立了理性预设的某个结果,在此基础上确立一实现这一结果的程序,则程序正义确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乃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为确保国际机制的正义性,首要任务是确保维护它的程序正义。由于受理性预设中认知的局限,以及程序履行过程中其它变量的干扰而会使结果变得不公正,那么分配正义便可用来作为衡量国际机制是否正义的标准,从而要求改变它的程序正义原则,因为“程序的公正或不公正的唯一标准取决于它有助于生产公正结果的程度”。5

  总之,对国际机制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珍视可以保有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达成正义的境界。然而,分配正义只是用来作为评判的根据,改变其非正义性的方法还在于程序正义。

  三、不义之维:强权与霸权

  第一,国际机制产生、发展于强权政治。

  17世纪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开创了以条约体系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传统,自此国际关系不再完全以无序方式任意发展,以后格老修斯主义者更以法理的形式肯定了原则、规范、规则与决策程序的重要性。但毫无疑问,自1646年至1945年的300年间,国际机制几乎是由列强来制定并遵循的,直至今日,国际机制在推向全球之后仍然残留着强权政治的余味。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当代国际机制仍然更多地反映了大国意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者国际能源机构运行所赖以存在的那些原则,反映了国际体系中最强大国家的利益和意识形态……发达工业化国家应该力图修正这些国际制度所含有的不公正原则的责任。”6

  国际机制为国际关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公正性:大国与强国在国际社会确立了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的人道主义以及国际法,等等,但这些平等性原则几乎毫不掩饰强权的优越性:虽然各国平等,但强国可以威胁弱国,强势民族可以排挤弱势民族,强国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发言权……,但情形不能反过来。平等性原则成为国际机制中强国对世界的一种合法安排,但这种安排很难说是合理的。

  第二,制度霸权是对国际机制正义性的严重挑战。

  制度霸权是霸权国依靠霸权地位制订和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机制,通过国际机制巩固霸权,或当霸权衰落时,充分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机制来形成霸权或通过现存的国际机制为霸权行径进行辩护。简单地说,制度霸权是合法性霸权。

  在霸权稳定论者看来,制度霸权有利于维护国际稳定。罗伯特·吉尔平认为:“霸权体系的存在对世界经济乃至国际体系的维持是至关重要的,霸权国实力越大,世界和平越容易得到保证。”1

  实质上,霸权有时会通过随意解释、歪曲、修改或另创新的原则、规范与规则来安排国际事务。并为自己的行为制造了种种美妙的理论来维持霸权地位(如“新干涉主义”理论)。因而制度霸权某种程度上反而使国际关系变得变化莫测,不利于国际体系的稳定。

  其次,制度霸权反映了霸权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的双重标准。霸权确立了国际关系行为准则,对一系列操作程序作了有益于自己的安排(如IMF),在这种情况下,弱小国家无所谓选择自由,因为遵循与不遵循这种制度霸权其结果是同样的:被剥削。另外,当别的国家违背由它所创设的国际机制时,它的反应往往是强烈的,并可能对违背者进行惩罚,但它自己不愿意受到不利的国际机制的约束,也不允许其它行为者对它做出反应。

  三、正义性的维持:从国际机制建构与改革的单边主义走向多边主义。

  国际机制一旦建构而成,它对于个体和集体的行为具有实质影响。2尽管考查它是否正义的最后根据是分配正义,但分配正义有赖于程序正义。如果程序正义的确立是基于多边主义而非单边主义,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当过度到它的合理性。因为只有在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基于认可基础上的国际机制才有可能达致一较为合理的事实上的公平结果,这样,国际机制的正义性就可能得以维持。

  因而国际机制正义性维持的关键在于多边主义。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间交往的重要方式,但它也只带来国际机制正义性的可能结果,如果霸权或强权在多边主义行为中独霸一方,采用欺诈、打压的方式,其后果是相当恶劣的。由此,为寻求分配正义而在国际机制建构中确立程序正义原则,实行多边主义的国际交往也应注重如下几点:

  第一,主权平等原则。

  虽然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权力分布的不平衡而导致权利分配的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但不能由此否定各国主权平等的重要性。由于他们的主权与发达国家的主权无大小、高低、贵贱之分,主权的平等性象征着各国生存与发展的同等尊严,它对每个国家内部的民众寻求生存,发展,追求理想和抱负具有同等的意义。在多边行为中,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应与发达国家的要求得到同样的重视,总之,她们应以平等的身份与大国或发达国家一起创建新的国际机制。

  第二,透明性原则。

  国际机制通过几个国家暗中操纵,相互妥协以牺牲小国或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来创立显然不符合正义原则。国际机制的创建应在开放的前提下审视所有参与者的建议和意见。条约的签署、组织的创立、规范的建立,都应在极其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排除少数大国或发达国家在多边行为中的随心所欲,从而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

  第三,非强制性原则。

  多边交往不能有武力显示或象征性威胁,机制的创立在基于共同协商,相互认可,自愿加入的基础上才能获致一较为公平的结果。但是,有时会出现多边行为中少数不得不服从多数的情形,比如美国常常批评联合国出现“多数暴政”,这是否与非强制性原则相悖?显然,这是一个很困难的判断。尽管多数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并没有采取事前的强制性措施或手段(面对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似乎不大可能),但对于美国而言,不同意或不加入这一机制会比同意或加入带来更为有害的结果。这可以认定为一种结果性强制。这种情形也适应于许多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屈从于发达国家参与制定的某项机制之中。

  虽然会出现很多这样的尴尬情形,但非强制性原则还是要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去考虑出现对后果的担忧所带来的强制时如何应对的办法。

  主权平等、透明性原则和非强制性原则分别确保了多边主义行动中的公平、公开与和平的局面,确保了机制建构与改革进程在有序的前提下进行,确保了它将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从而是国际机制的正义性的提升。

  (三)结语

  在霸权逐步衰落,全球化方兴未艾之即,国际机制无疑正在并会继续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应不只反映强国的偏好,而应更多地体现全球利益——它有利于大国,也有利于小国;它应更注重“原则、规范、规则与决策程序”的正义性,努力寻求维持秩序与维护正义的平衡点。当然,这不是说“如果形成一套最大程度上符合世界各文明共同的根本伦理传统和世界人民共同尊严与幸福需要的国际正义观,并且使之成为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共识,便足以消除世界现存的不正义。但毫无疑问,这会大大加强世界上追求正义的力量,同时使现存的不正义越益丧失道德意义上的合法性,从而根本地削弱世界不正义力量。”1与此同时,这样还有助于让弱小国家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事实上,为了适应这一历史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积极主动参与新的国际机制创立的重任,开放而不是保守地加入国际组织并表达观点,反对制度霸权的挑战,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奋斗机遇——毕竟,这也是一个让广大“边缘”向“中心”展现勇敢与魄力的时代。

1tepheD.Kraer,tructureCourseAndCoequence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36,2,ring,1982.

1JürgMartiGapiel,WorldviewAndTheorieofInternationalRelatio,t.Martin’re,1993,125.

2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页。

3arryuzan,FromInternational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47,3,ummer,1993.

4参见塞谬尔·亨廷顿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1tepheD.Kraer,tructureCourseAndCoequence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36,2,ring,1982.

2arryuzan,FromInternational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47,3,ummer,1993.

1刘永涛,《当代西方国际建构主义取向评析》,《现代国际关系》,1995年第9期。

2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3同上书,第233页。

1韩水法,《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4月号,总第四十六期。

1张妍,《论国际机制的正义性问题——兼评美国“新干涉主义”正义观》,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3期。

2aulG.Harris,DefiningInternationalDistributiveJustice:EnvironmentalCoideratio,InternationalRelatio,VolumeXV,umber2,August2001.

3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第10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aulG.Harris,DefiningInternationalDistributiveJustice:EnvironmentalCoideratio,InternationalRelatio.

5[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6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30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郭树永,《评“国际制度和平论”》,《美国研究》,2000年第1期。

2参见《没有政府的治理》,[美],詹姆斯·罗西瑙主编,第192页,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载《国际政治理论探索在中国》,第5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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