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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护士节 时间:2020-01-18 07:48:28 点击:
浅谈在执行涉农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

几年来,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直至兼任执行局局长的副院长,我对执行工作可以说是体会颇深。“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症之一。而在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的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约占80左右。结合几年来的工作经验,笔者简要分析一下涉农案件的特点以及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一、涉农案件的特点

在执行案件中,农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地域广,路途远,交通、通信不便;二是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三是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四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这些都是造成涉农案件难以执结的重要原因。

二、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他们大多数长期生活在交通相对不发达、信息相对封闭的农村,因受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他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低,从而导致法院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者少,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也相应较多。因此,针对他们的特点,需要在执行中注意几个问题。

1、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佳的执行时机。因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多平常外出打工,在执行时难觅行踪。还有的人虽在本地区干农活,但却日出离家、傍晚或深夜才归家。法院所开展的执行行动如选择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往往会无功而返,执行措施无法奏效。但农村被执行人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注重传统的民间节日,不少平时不在家的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这些节日回家团聚。对此,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应当注意掌握他们的作息和生活规律,打破常规,选择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农村被执行人可能归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动。必要时可以在被执行人的住地附近守候设伏,或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抓住“执行季节”,选择最佳的执行方式。由于农村的特性,农民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是一种合理有效的办法。同时,由于农民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有的农民的生活甚至相当贫困,所欠债务有的用于治病、解困,有的虽然用于投资种养业,但却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作物失收,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债务常常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使被执行人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子破摔”,对执行措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因此,执行干警必须要针对涉农民案件做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农作物的长势及收成时节,了解被执行人打工的工厂或雇主发放工资、奖金的时间,了解农村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的时间,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重点出击。

3、处理好强制与教育的关系,选择最佳的执行方法。在执行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努力追究执行方法的社会效果,做到执结一案、影响一片、带动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全力攻坚与分段执行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法,尽量促使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如对一些执行标的不大、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案件,应果断采取查封、搜查以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向其施加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执结案件的目的。但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预计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债务有困难的案件,办案人员要认真分析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现有财产现状和家庭背景,巧妙运用各种措施,不惜采用“挤牙膏”的执行方法,务求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而对一些涉及众多债务人的群体性执行案件,可以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召开债务人会议,宣讲法律,同时选准突破口,对有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义务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持有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积极设法筹款还债,从而达到执行数人、警醒一片的目的。而对一些家境穷困,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被执行人,在执行时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的乱用强制措施,搞“竭泽而渔”,而应为其本人或其家庭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免为执行案件而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4、处理好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农村地域广阔,

地理环境比较复杂,而法院的执行力量比较单薄,加上人地生疏,就导致法院在农村中开展执行工作有较高的难度。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当事人的宗族观念较重,还具有较强的封建狭隘的乡土意识,在对农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然要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为了逃避责任,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村被执行人常纠合亲友,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危及法院执行人员的安全。因此,在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的困难情况下,一是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线索,出谋划策;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依法办案,为辖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排难解忧,争取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三是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的沟通,通过他们的协助,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背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行性,请他们代为通知、传唤被执行人、动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处理一些法院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事实证明,由于这些部门、组织接触面广,活动范围大,熟悉当地的社态民情,信息来源多,有他们的从旁协助,对人民法院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在法院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请他们派员支援、提供方便、增加声势、扩大影响,使执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数,易于成功。

5、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执行和解。由于农村案件执行中的特殊性,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利于促成案件执结,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在执行立案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风险,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其执行权益得到实现或不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为执行和解打下思想基础。并申明申请执行人有配合和理解人民法院工作,积极提供证据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前后,耐心细致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法、以理、以情,促其自动履行,从而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三是适时邀请、委托案外人到庭,参与和解执行案件,化解执行当事人矛盾,使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践证明以上这三种效果很好,今年在执结的242件涉农案件中,执行和解的达到91件,和解率达到37.6。

不可否认,“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种,特别是对于那些当事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我们也感到无能为力。但是,只要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多注意总结工作特点和工作经验,并把这些经验应用于实践中,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维护好社会稳定,取得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谅解,也是我们执行工作的成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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