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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策略探讨_经济法立法目的

来源:春节 时间:2019-12-03 07:54:42 点击:

实现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策略探讨

实现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策略探讨 摘 要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 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行为人的各种经 济权力。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经济法是否能够切实保障经济法权力并有效实施, 主要问题还是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目前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法律诉讼机制方面还 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研究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的实现。本文在主要论述 了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和理论,总结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 据这些问题提出几点有效措施。

关键词 经济法 可诉性 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诉讼理论研究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一般经济法的可诉性概念可理解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指的是在经济 法实施权力时,为了更好地判断经济纠纷中的责任,经济法纠纷主体可以对审判 方提起诉讼;
从广义上经济法的可诉性则可理解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若有不满 是否能向法定机构进行申诉或者仲裁,使经济法行为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 注意的是广义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机构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 仲裁委等都属于法定机构的范围。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必要性几点总结 第一,可诉性在法律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是法的基本属性。可诉 性越强,就代表着法律更完善,经济法作为众多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 诉性在经济法中同样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诉性也是经济法的自然属性。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 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个和 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法律权利 主要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 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点,就很容易出现未上 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体,从而出现寻求利益救济的途径,这时就充分体现出 诉讼的作用和关键所在。第三,经济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冲突造就了可诉性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经济冲突的发生和种类也随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社会经 济的发展。经济冲突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最严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经 济冲突导致的。经济冲突无法自行和解,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得到解决的途径。因 此,就经济冲突的严重性而言就已经决定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国经济法中可诉性的经验吸取。国外经济法诉讼主要有两种方式, 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西方国家为例,西方国家人民普遍以权利为重, 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之后,法治社会逐渐成形,权利救治得到推广。同时无论是英 美法体系还是大陆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经济法中明确了对权利的司法救 济。其中主要以经济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表现可诉性更为突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 基础的奠定与成功吸取国际经验有着不可推脱的联系。

二、我国经济法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经济诉权规定还不够详细 目前诉权规定还无法达到当前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战之后逐 渐升温的人权观念,诉权正好呼应了这一观念并作为实施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国际 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中很容易忽略诉讼方面的规定,以至于我 国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出现了非法院管辖范围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 的事件,就会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驳回起诉。在这种经济诉权不完善的 情况下如若出现相关纠纷就得不到解决。因此,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 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经济诉权规定,补充经济法结构体系中的 不足之处,确保司法实践能够稳定执行。

(二)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 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由于毕竟是两个体系因此政府在制约司法 工作很容易产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偏离,也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 的实现。尤其是经济法虽然有审判的权力,对于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更多是行政 执法机关的职权,这种现象决定了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三)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法能够起到经济和发展的有利制约作用。经济法的实施,通过解决经济纠纷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作 用,但是虽然目前法律已经对基本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尤其是有一些复杂的经济 职权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却对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甚少。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由 于司法权在行使时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预,而司法又无法全面监控政府的经济调 控,这种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发展。

(四)检察机关在经济法诉讼中的缺位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 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 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 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 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一般诉权只存在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中的 起诉,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这都表现出了 经济主体的权利无法更好地得到维护的现象,经济法的可诉性也随之被削弱。

三、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加强经济法可诉性 第一,明确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 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 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 素。因此,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经济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 法律关系建立经济法体系。在经济诉讼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 明确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以建立明确经济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 体系,并有利于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经济法实践中还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如果 立法中责任不明确,则不利于法制权威的实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在主体 具有经济诉讼权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责任制度。

(二)拓展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 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运行的环境中,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必然趋势,即将有起诉权的原告范围从只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扩大到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在经济法运行中一般主要表现为公益诉讼,所以即使 没有侵犯到个人利益却已经侵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在诉讼权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 突破传统理论,排除直接利害关系诉权人的约束,适时地调整能够适应新时期发 展的诉讼方法,将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到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消费者、 潜在竞争者甚至覆盖相关职责的机关等。

(三)详细界定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一般可以定义为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了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或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进行 起诉行为。通常经济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一下几点。

第一,危害环境案件。良好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影响 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成为现代公益活动的首要提倡目标, 也因为如此危害环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经济法诉讼的范围之中。

第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和消费侵权案件。产品质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 较普遍,涉及到的主体也比较复杂,主要牵涉的对象就是企业和民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围。而消费侵权案件中就更突出地体现了经济 诉讼法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弱势群体没有起诉的机会,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第三,宏观调控行为案件。在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中宏观调控行为范围最 广,也最具影响。由于在民主社会中具有每一项侵害行为都应当受到追诉的权利, 因此宏观调控案件也同样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国有资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不执行国家政府投资管理 体制的行为应归纳到经济公益诉讼的范围之中,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人们有权通过 司法手段进行干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全面保障行为人经 济权利的诉权法律,因此经济诉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下的重要法律构成。经济法 在实践过程中有效实现的是对经济法权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诉讼体制是否健全来 保障经济法的权力。作为我国的法律核心,经济法不仅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关系,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种种论述证明,发展经济诉权首先就需要突破传统诉讼观念,吸取国际先进诉讼理论,本着公众利益为重的原则发展经济 诉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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