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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运行近况]法国的司法制度

来源:春节 时间:2019-11-27 07:50:12 点击:

法国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法国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摘要: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不仅是公认的行政法母国,民法还 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刑法典》等法律巨著对后世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法国的司法制度独具特色,了解其司法制度中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 二元系统、羁押部门、司法援助部门和最高司法委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具体案件、 工作的最新统计数据,有利于从宏观方面观察和理解法国的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关键词:法国司法制度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1789年大革命确立“人民主权”和“权力分 立”等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就此开启了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法国采 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司法法 院)负责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普通法案件。两个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并行 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做出终审判决。

一、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 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 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1]法国的行政法院发源于13世纪时 的国王咨询委员会,为国王的行政行为提供咨询意见,而后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 院,主要审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保障公共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公民自由和 权利保护情况,为政府法案提供咨询意见。“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 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 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 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 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 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2]因此,可以说行政法院造就了 法国行政法,也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共有51个法院,包括1个最高行政法院(位于巴黎), 8个上诉行政法院(分设于:巴黎、凡尔赛、马赛、波尔多、里昂、南特、南希、 杜埃),42个地方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共有1360余名法官,其属于公务员序列, 而非真正的法官(juge),被称为咨询员(conseil),由国家行政法官学校培养。

在办案数量方面,2015年,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案件8727件,结案9553件,未办结5386件,平均审理期限6.8个月;
上诉行政法院共受理案件30597件,结案30540 件,未办结27530件,平均审理期限10.8个月;
地方行政法院共受理案件192007 件,结案188783件,未办结161992件,平均审理期限10.3个月。[3] 二、普通法院系统 在普通法院内部,存在两种司法官;
一是“坐席司法官”,即法官;
二 是“站席”司法官,即检察官,因为其发表起诉意见时是站着的。法国实行的是审 检合署制,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 官。2008—2014年,法国在职司法官总数稳定在8000人左右。[4] (一)基本情况 普通法院系统包括1个最高法院、37个上诉法院、千余个一审法院。

最高法院的根本宗旨是统一判例与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解释一致,其不审理事实, 仅审查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适用。上诉法院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包 括职业司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包括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中 非职业法官做出的判决,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双重审查。一审法院数量最多,涉及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不同的职权和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64大审法院,审理标的额超过10000欧元的民事诉讼(除法律明确规 定由其他法庭审理的案件,如劳动法庭等),以及轻罪案件、违警罪(2017年7 月1日开始)等刑事案件。此外,还对诸多类型的案件拥有排他审理权,如婚姻 状况、亲子关系、变更姓名、更改国籍等个人法律事项,夫妻财产、离婚、赡养 父母,收养,继承等家庭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等诉讼。

307个小审法院,审理标的额为4000—10000欧元的案件、交通事故案 件、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的纠纷、消费者权益案件,违警罪等。此外,还对以下 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房东和租客之间关于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的争议、有关葬 礼、学费、实习费的争议、不动产边界争议、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制度争议和有关 企业的选举争议、等于或少于75000的消费贷款纠纷等。

155个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五级违警罪、轻 罪和重罪,可以决定对青少年采取训诫、教育性处罚、社会公益劳动或刑罚措施;

处理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当青少年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或教育条件遭受 损害时,青少年法官可以介入并决定将青少年安置在寄宿家庭或专门机构中。134个商事法院,审理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普通个人之间所有涉及 商事法律的纠纷、涉及汇票的纠纷、商事组织中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为有困难的 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商事法院的法官也是非职业法官,由商人从同行中选举产生, 一般是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114个社会保障法院,审理投保人和社会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有 关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分摊份额的争议;
社会保险组织与享受保险给付人之间产 生的争议;
有关致残程度与状态、永久性无能力状况及不能参加劳动等方面的争 议。[5]该法院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判,由一名职业法官(大审法院院长或其指 派的法官)任庭长,两名非职业法官(一名劳动者代表和一名雇主代表或独立劳 动者)组成。

210个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如确认劳动 和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过程中关于薪酬、培训、假期、工作歧视、违 约等纠纷。该委员会只处理涉及个人利益的纠纷,涉及集体利益的纠纷(如雇主 和公会组织间的纠纷、集体性合同的解釋、行业选举等)则不由其管辖。劳资调 节委员会的法官为非职业法官,由劳资双方选举产生,每个案件均由4名法官审 理,其中2名为劳动者代表,2名为雇主代表,若正反双方意见为2:2,才交由职 业法官审理。

(二)民事工作情况 2015年,全法受理新案2741697件,结案2674878件;
其中最高法院收 案20412件,结案17923件;
上诉法院收案248450件,结案236441件;
大审法院收 案994798件,结案963646件;
小审法院收案661714件,结案656148件;
青少年法 庭收案352337件,结案352337件;
商事法院收案173969件,结案165272件;
社会 保障法院收案105903件,结案88880件;
劳资调节委员会收案184096件,194231 件。与2014年相比,全国普通法院系统收案总量下降0.2%,除青少年法庭和社会 保障法院收案数量略有上升外,其他法院收案数量均小幅下降;
在结案方面,全 国普通法院系统结案总量上升2.2%,除最高法院下降8.7%外,其他法院均呈上 升状态。

在民事纠纷的类型方面,以上述法院2015年新收的248450件案件为例, 除快速简易程序审理、只涉及单方的司法裁决外,共审理214559个案件。由多至 少分别是: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案72303件,合同案42132件,婚姻家庭案30945 件,涉及公众人物案18689件,财产案11869件,商法案8936件,人身权案8416件,企业困难和超负债案8188件,特殊程序案6978件,不履行法律义务案6103 件。

在审理期限方面,2015年上诉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资调解 委员会、商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分别为12.2个月、7个月、4.8个月、14个月、5.3个 月,较2014年分别延长2.2个月、2.1个月、3.8个月、2个月、1.9个月。[6]在上诉 法院中,25%的案件能够在3.9个月内结案,50%的案件能够在10.9个月内结案, 75%的案件能够在17.8个月内结案。

(三)刑事工作情况 法国的刑事犯罪分为重罪(主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轻罪(主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违警罪(主刑为罚金刑,共分为五级)。参 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官主要有:检察官,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起诉被告人,并 指挥司法警察、宪兵队对轻罪、违警罪案件的侦查活动;
预审法官,负责预审重 罪和检察官移送的轻罪,既享有侦查权力又享有裁判权力;
自由与羁押法官,被 认为是“个人自由的守护者”,负责审理涉及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事项,如延长羁押 期限、嫌疑人提出的解除羁押的申请、未经被搜查人同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正常 时间之外进行搜查与扣押等;
刑罚执行法官,负责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刑期,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缩短判决确定的刑期,可将监禁刑改为半监禁刑、在监外佩戴 电子手环、社会公益劳动等代替方式,并对服刑人员在缓刑、假释考察期间、社 会公益劳动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

2015年,普通法院系统共审理刑事案件1206477件;
最高法院审理7732 件;
上诉法院审理101633件,其中上诉轻罪法庭审理43644件,刑罚执行庭审理 21587件,预审庭审理36402件;
重罪法庭审理3004件,其中上诉重罪法庭审理455 件;
一审轻罪法庭审理611825件,其中移送预审法官审理22369件,成功适用庭 前认罪程序70632件;
违警罪法庭审理46605件,近民法庭(受理诉讼标的额在4000 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和支付案件)审理383665件;
青少年法庭审理 52013件。

2015年,法院做出判决和刑事和解的案件633875件;
重罪2381件(未 成年人504件),占0.4%;
轻罪597594件(未成年人45113件),占94.3%;
第五 级违警罪33900件(未成年人646件),占5.3%。上述案件中,刑事和解60555件, 占9.6%,判决573320件,占90.4%。判决案件依据犯罪性质区分如下:侵犯人身权犯罪96083件,其中故 意伤害类犯罪占比最大,达63.8%;
侵犯财产权犯罪119619件,其中盗窃、窝藏、 故意毁坏财物类犯罪占比最大,达88%;
经济类犯罪12658件;
交通肇事类犯罪 233813件,其中酒后驾驶占比最大,达40.7%;
其他犯罪111147件,其中毒品类 案件占比最大,达57.8%。在所判刑罚中,十年以上刑罚1009件,平均刑期为14.6 年,其中终身监禁13件;
十年以下监禁刑275379件,全部或部分为确定刑的有 124702件,平均刑期8.4个月;
罚金刑206183件,平均罚金为551欧元;
采用刑罚 替代措施63637件;
采用教育性处罚措施22435件;
免刑4677件。在审理期限方面, 重罪一审案件平均为40.6个月,重罪上诉案件平均为21.8个月;
轻罪一审案件判 决为11.7个月,轻罪上诉案件平均为15.1个月;
第五级违警罪一审案件平均为11.5 个月,第五级违警罪上诉案件平均为11.3个月。

(三)青少年法庭工作情況 青少年法官在民事方面为独任审理,主要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的事项, 在处理刑事犯罪时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由两位非职业司法官协助。庭审中由特 别负责青少年犯罪的检察官出庭,庭审不公开审理。青少年法官不可对10周岁以 下的青少年进行审判;
可对10—13岁的青少年进行审判,但不可宣告刑罚;
可对 13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决定宣告刑罚或教育类处罚措施。青少年法官认为必要时可 以对青少年的品行、健康、家庭和社会环境进行调查。

2015年,检察院审理青少年轻罪案件165138件,其中不可起诉的案件 35701件,可起诉的案件129437件。可起诉案件中,起诉47374件,其中由青少年 法官受理45698,由预审法官受理1337件;
采用起诉替代程序71028件,其中不予 处罚43029件;
刑事和解成功2221件;
不起诉8814件。

除管辖青少年犯罪案件外,青少年法官还负有保护青少年被害人的职 责。2015年,青少年法官保护陷入危险的青少年共103885人,其中6岁以下32169 人,7—12岁31400人,13—15岁23817人,16—17岁16212人,未知年龄287人。

三、羁押部门工作情况 法国共有187个羁押部门,其中86个看守所,94个监狱,6个青少年专 门监狱,1个国家公共健康机构(隶属卫生部管理)。截止2016年1月1日,上述 羁押部门共可羁押51561人,实际羁押76601人,超押率为48.6%;
其中服刑人员 58443人,审前羁押18158人;
男性占96.5%,女性占3.5%;
18岁以下青少年715人,占0.93%;
外国人占19.5%。自1990年来,审前羁押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而被羁押的已决人数却不断上升。

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下,法国为了减少羁押人数, 减轻羁押部门的重荷,采取了多种开放性服刑方式。刑罚执行法官对服刑人员进 行个性化评估之后,认为其在监内服刑表现良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监 外服刑能够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避免监内交叉感染等问题,并在刑罰监督部门 的协助监督下,服刑人员可在监外完成一定的任务以替代监禁刑,主要指对缓刑、 假释考察期间表现的监督、社会公益劳动(即为社会或公共组织进行40—210小 时的无薪劳动)、附条件释放(提前释放服刑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使其在不少 于剩余刑期的期间内在监外履行一定义务的服刑方式)等。截至2015年1月1日, 全法103个刑罚监督部门对172007人的开放式服刑情况进行监督,其中缓刑、假 释考察期136871人,社会公益劳动17116人,附条件释放6272人,其他方式(如 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在监外服刑、半监禁刑等)33480人。服刑人员在监外服刑还 需要遵守其他条件,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接触、在规定的 时间向刑罚执行法官汇报行踪、思想和生活动态等。

四、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为了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家价值观,法国为公民提供多 元化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每个法院 都设有法律援助办公室,其职责为:受理和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通知律师公会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受理公民对下级 法院法律援助办公室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复议申请。法律援助办公室由司 法官、律师、执达员、诉讼代理人、税务官以及一些热心法律援助的社团代表等 组成。法律援助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既可以是法国人,也可 以是外国人;
既可以是起诉方,也可以是应诉方。获得法律援助的决定刑因素是 财产状况,法律规定“财产不足以支持其向法庭主张其权利的个人是法律援助的 合格申请人”,根据财产状况,法律援助分全部法律援助(即完全免费)和部分 法律援助(即收取部分费用)两种情形。[7] 2015年,全法法律援助901986人。民事案件485812人,家事法官审理 的案件数量最多,离婚案件104860人,非离婚案件88814人;
青少年法官审理的 案件次之,共53811人;
劳动调解委员会审理的案件19930人。刑事案件358961 人,重罪案件15121人,其中援助犯罪嫌疑人7511人,援助民事原告7610人;
轻 罪案件255859人,其中援助犯罪嫌疑人224966人,援助民事原告30893人;
青少年案件40715人。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56987人。

五、最高司法委员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10月4日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 法独立的保证人,他的此项职能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行使。最高司法委员会的 职权广泛,几乎涵盖了司法官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甚至连总统和司法部长在做 出关于司法官的有关决定时都要听取其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下设法官分委员会 和检察官分委员会分别负责法官和检察官相关事宜,由于法国检察官隶属于司法 部长管理,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分委员会的职权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
一是司法官提名和任命。法官分委员会对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具有建 议权,并对其他法官的任命拥有有约束力的建议权,即总统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该任命意见,而不能另行任命他人。检察官分委员会对检察官的任命享有提出 简单建议的权力,即该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二是司法官惩戒。法官分委员会行使 惩戒法官的职能,它可以直接做出惩戒决定,决定惩戒方式。检察官分委员会行 使对检察官惩戒的职能,但其只能对检察官的惩戒事项提出建议,决定权属于司 法部长。然而,在未经过检察官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司法部长不能对检察官 做出任何惩戒决定。

2016年,最高司法委员会在司法官任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应司法 部长要求,提供了2243个咨询意见,并为此出具了859份观察报告
法官分委员 会依职权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的院长的任命共提出了73次意 见。

作者: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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