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审判权;
诉权;
审判独立 李焕然,出生年月:
1984.3 性别:女 职务:书记员 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籍贯:安徽 宿州 吴丹青,出生年月 1989.3. 性别:女 职务:学生 专 业: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金融法 籍贯:浙江东阳 审判权与诉权动态平衡下审判独立的适用与边界 ——以“不予处理”式判决为切入点 李焕然1,吴丹青2(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83 ;
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00) 【内容提要】“不予处理”式判决集中体现了审判不作 为等滥用审判权现象,造成诉权实现障碍,同时也反映了独 立审判制度面临的危机。本文在分析“不予处理”式判决背 后动因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分析得出审判 独立的适用与边界。【关 键 词】审判权;
诉权;
审判独立 近年司法实践频繁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给予技术性保留的现象,即所谓“不予处理”式判决, 反映了审判权缺位的现象,造成了审判权的范围小于诉权的 格局,破坏了审判权与诉权的动态平衡。而造成“不予处理” 式判决的原因之一——法官迫于案外因素的压力,也凸显了 审判独立制度的障碍。本文就从“不予处理”式判决为切入 点分析在审判权与诉权动态平衡的条件下审判独立制度的 适用与边界。
一、不予处理式判决的表现与原因分析——外在压力下 的审判权缺位与诉权实现障碍 “不予处理”式判决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某 些诉讼请求和法律事项通过不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等形式 给予保留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及几种形态:
以“不予处理”代替裁定,如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
以 “不予处理”回避判决,如就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已无实际意 义,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尚未发生等;
以“另案处理”代 替判决,如诉讼请求系基于另外的法律关系而提出等。
“不予处理”式判决固然部分源于法律漏洞对法官造 成的寻法困难,但绝大部分却源于法官过于重视对压力和后 果的考量。“不予处理”式判决往往不触及当事人实体权利 所以能使当事人在心理层面上减少抵触,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同时又能够减少案件被上诉的几率从而简化法官工作量 以及提升工作业绩。于是审判权缺位就总是持续发生而影响 社会正义。正如肖建国教授提到的,“对法官来说,自由价 值的保障是通过审判独立机制来实现的;
对当事人来说,自 由价值则是通过确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而得以保障 的。” 归根到底,无论是审判权缺位还是诉权实现障碍,都与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被迫地考虑过多案外因素从而造成审判 不独立有关。本文认为,如何维护审判独立,完全可以依靠 在民事诉讼这个“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作用的场”上审判权与 诉权的动态平衡来实现。
二、审判权与诉权的动态平衡关系 审判权与诉权相生相克。在诉讼流程上,诉权是审判权 产生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启动了诉讼程序,而法院审 判内容也应当依据诉讼请求内容;
同时审判权是诉权行使的 结果。
一般地,在审判权与诉权相互博弈中,审判权可以对诉 讼请求进行合理干预,包括缩小、扩大、分割以及引导诉讼 请求。但为了维护审判权与诉权平衡,法院并不应当过于缩 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进对当事人的一些诉讼请求不予 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应遵循这样的规则来调整 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诉权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是主体自身意志可以支配的自治领域,权力不可触及 这一领域,而且应该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型。
申言之,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结构应当是以当事人 行使诉权为本位,与审判权相比,诉权应被置于制约审判权 行使的优先地位,而审判权的行使则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 充分实现为宗旨。” 在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中,诉权应当是首先被保护的对象, 它同时也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制约,审判权既不能超越也不能 缺位。即,审判权要保持被动,但也不能懈怠。可以说审判 权的行使保证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审判权缺位的背后往 往是法院受到了外在压力而陷入审判不独立境遇;
而诉权的 行使又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审判权与诉权的此种动态平衡就 构成了独立审判的适用与边界。
三、审判独立的适用:审判权的行使对诉权的保障 既然法官因外来压力造成审判不独立现象已经表现在 “不予处理”式判决等审判权缺位现象上,那么退回去寻找 解决之道,审判权的积极行使不仅能保障诉权,而且也能保 障法院独立。换言之,要改变法院迫于外界压力而丧失审判 独立地位,必须有相应的实体、程序制度来保证法官对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一一处理。
(一)审判独立与行政管理的冲突与平衡 审判独立已由体制规定,但审判机关赖以运行的人财物等外部条件却并不独立,司法资源的外部依赖性诱使行政机 关等外在利益主体干涉审判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必然。
首先在人事上可以将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上调一级,或者 更彻底地,除了最高法院院长的职务任免由全国人大行使以 便实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外,将其他法院人事任免权归还给 法院,同时保留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其次在财权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各级法院财政 预算逐级申报,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报财政部,再由中 央财政按照预算统一拔付各级法院经费。
(二)审判独立与法院内部机制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法院内部存在诸多阻碍审判独立的因素,如法官队 伍缺乏法律素养;
上下级法院关系案件请示、汇报制度等行 政化现象;
内部关系的官僚化等。
首先要改变论资排辈陋习,采用竞争机制鼓励优秀人才 脱颖而出,同时还可采取 “高薪养廉”制度。其次,对法 官“错案追究”范围进行严格规定从而为法官独立审判减少 后顾之忧,缓解“审判分离”局面。最后要改变司法行政化 现象,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将监督与纠 错程序归还给二审、再审程序。
(三)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保证司法独立,但监督权滥用也会损害司法独 立。专业审判活动涉及诸多法律术语、法律规则以及法律思 维逻辑等,很难被非法律人了解。很多舆论缺乏专业视角,甚至没有真实接触案件事实,从而在价值判断上唯道德至上, 如此法官会屈从舆论喜好而影响自由心证。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舆论监督机制,限制舆论监督范围, 如不得公开涉密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结案件不得对裁判 结果做倾向性评论等。其次要合理进行审判机关与舆论媒体 的良性互动,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同时法院 要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在审判前通过有效方式将案件的审理 安排予以事先公告从而避免舆论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陷入 倾向性猜测的困境。
四、审判独立的适用边界:诉权的行使对审判权的制约 在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中,诉权本身就是制约审判权的一 个有力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保护当事人“有诉要讼”的私人权利,遏制拒绝 裁判行为 诉权是当事人“有诉要讼”的私人权利,只要不滥用诉 讼权利,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拒绝裁判。而要改变 法官不作为,可采用“能动司法”的相关理念。具体表现在, 当法官面临规则缺失时善于运用兜底性规定、法律原则以及 最高院的司法判例;
当法官迫于外界压力无法做出独立审判 而倾向于“无视”当事人诉讼请求时,赋予诉权享有者某些 程序性救济方式。
(二)培养当事人“程序自主”的理念和“司法竞技”的能力 有学者将程序自主内容归纳为两点:程序参与的自主性 和自主参与的有效性。程序参与的自主性指,是否将民事争 议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判决以及具体诉讼请求的范围均由当 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仅不进行干涉还提供制度保障,因此 诉讼程序自主无疑抑制了审判权行使,然而程序自主的不充 分行使又使诉权对审判权这项制约受到了旁落。因此必须培 养当事人“程序自主”的理念,同时提高当事人“司法竞技” 的能力。“司法竞技”能力指当事人必须学会像法律人一样 用专业逻辑思维进行思考,能够理解法律程序的法律意义, 同时用法律语言和法律行为来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司法 竞技”能力的提升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充分地理 解审判行为从而对诉讼过程中法官的作为和不作为进行正 确地判断,在诉权受到侵害时进行反抗和寻求救济。
(三)提供诉权救济 审判权要受诉权制约。
首先要将诉权入宪。从权利性质来看,审判权是公权力, 而诉权是私权利,从权力(权利)初始状态来看,当事人的 诉权与国家审判权就处于失衡状态。而将诉权入宪可以改变 失衡的状态。
其次要有具体救济制度。一方面通过上下审级互动来纠 正回避判决等现象;
并建立当事人对“不予处理”式判决进 行上诉的规定,包括上诉的对象范围主体、期限、接受上诉的机关、审查的主体及形式等等。另一方面,也要对拒绝裁 判的法官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考评制度或者审判不作为视为 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而进行行政惩罚。
① ② ③ 文献:
1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2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 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3夏锦文、尹子聪:《论当事人程序自主权与法官诉讼 指挥权的衡平》,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司法文化的传统 与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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