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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_

来源:合作协议 时间:2020-01-20 07:50:09 点击:
以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

  

  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对于检察工作减少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职业神圣感,改变检察官职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优化检察官队伍,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检察官选任机制,是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试就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善,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目标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同大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检察官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使其具备与检察官职业相适应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快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凸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规律的检察队伍选任机制,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检察官职业的大众化色彩,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强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尊重。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当前检察官职业化面临着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制约。检察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使得检察官由党政部门按照行政模式进行管理,违背了检察工作规律,造成检察官门槛低,身份、待遇得不到相应保障,检察受制于行政,影响了司法效率。

  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官队伍现状使然。目前检察队伍的组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部队转业,二是社会招干,三是院校分配或招录。其中前两部分所占比例较大,由此造成文化层次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较少,本科生更少。当然,一部分人通过自身努力而成为优秀人才,但大部分缺乏系统学习和院校式的人文环境,难以形成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法律职业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由于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现有的检察官绝大部分是论资排辈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的,没有经过统一司法考试。无论是哪方面进入的人员,经过简短的培训后便迅速走上岗位,一定年限后便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造成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比例倒挂,形成“倒三角”结构;由于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造成知识老化严重。当前,知识更新迅猛,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出台,但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至今未能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只是各院自行组织,急用先学。检察官一旦上岗就犹如一台机器不停地运转,没有“大修”和“保养”,长期得不到必要的更新和充电。

  二、当前检察官选任的主要途径及其现状

  一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新修改的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提升检察官素质的步伐,不仅关系到未来检察官队伍的建设,而且关系到现有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对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素质,保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检察官的选任虽然较修改前的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了明显进步,但也为缺少检察职业修养的人进入检察官队伍留下了空间。同时应试模式弊端也显露端倪,难以保障选任检察官的高素质。那些在识记式的考试中胜出的考生并不一定具备一个检察官所需要的各种素养,从而难以应对复杂的检察工作。而且司法考试是单以笔试形式一次考试定终身,而一名出色的检察官不仅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综合能力。由于我国检察院的人事体制套用公务员管理的模式,因此选任检察官主要是录用法律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之后,在他们之中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致使检察官选任来源单一,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

  二是逐级选任。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改革检察官选任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推行检察官逐级选任,这项工作目前许多检察院都在不断探索试行,有形成一种制度的趋向。然而,这项检察官选任办法推广开来存在不少现实的困难,主要是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还不配套,如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挑选的检察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下而上选任检察官可谓关卡重重、手续繁琐,绝非易事。

  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另外不论是否从事具体

检察业务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职业检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在检察官职业待遇保障机制上不完善,收入偏低,不利于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虽然实行了等级制,但与工资待遇没有直接挂钩。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三、完善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

  目前在检察官队伍中,检察员数量偏多,良莠不齐,而且由于官本位意识和行政化色彩较浓,制约了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检察官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优化检察官选任机制,实现检察官队伍职业化目标。

  1、完善外部管理机制,摒弃双重领导,构建检察一体化大格局。借鉴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海关、国税系统的做法,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大格局,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二是主要人事管理上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上级人大选举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商请上级检察机关后提名,同级人大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选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

  2、严把入口关,拓宽优秀人才的发展空间。目前,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把住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入口关,但可以说有的地方并未卡住无司法工作经验,又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进入检察机关任副检察长甚至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门。把好检察官选任入口关,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外单位调检察机关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且有较强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在严把入口的同时,基层检察院选任检察官必须广纳群贤,在职位空缺时,可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的人员公开招考,择优上岗;上级检察机关选任检察官应逐步走从下级院尤其是从基层院选拔的途径。

  3、依据职能定职位,确定检察官配制数额。淡化目前检察机关浓厚的行政色彩,合理确定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要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从检察官职业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化管理机制。要根据每一个具体职能需要科学设定检察官职位,建立合理的检察官编制序列。在实行科学定岗、定编的同时,逐步理顺职位同检察官职能的配置,真正按照职能需要设置岗位,配备检察官。

  4、强化任职条件,精简检察官队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正式实施前,必须强化现有检察官任职条件,尤其是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笔者认为,除了《检察官法》要求的三方面条件外,应增加一个条件,就是要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胜任检察业务岗位工作。根据条件,有必要对现有检察官队伍进行清理,哪些人符合,哪些人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能调整的给予调整岗位,暂时不能调整的进行培训,限期达到检察官任职条件,到期仍不符条件的免去检察职务。同时,把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作为精简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队伍精英化、职业化的一种过渡。在选任程序上,要公开竞争,须经过申报、考试、对照条件考核、公示等程序,合格后才能由检察长择优任命。

  5、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监督制约、职业教育、职业保障机制。要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选任、晋职晋级、培训、奖惩、免职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内部执法活动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制度建设,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构建起特有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任前和任期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检察官成为高学历、高能力的优秀人才;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保障检察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条件,未经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处分或辞退;保障检察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待遇,保证检察官廉洁勤政、公正执法。

  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官、法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其职业化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同时,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方方面面,在很多方面靠检察机关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检察机关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有所作为,努力做好职业化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可以相信,通过全社会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个高素质的职业检察官群体必将浮出水面,并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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