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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与刑法_刑事执行在国际刑法中的缺位

来源:出售合同 时间:2019-11-24 07:53:07 点击:

刑事执行在国际刑法中的缺位

刑事执行在国际刑法中的缺位 1 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被强调到的一点是二重性,其不同于国内刑法 和外国刑法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国际刑法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统一体。在 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思潮下,在当代国际性、跨国性犯罪日趋严重的全球一体 化时代背景下,刑事政策学与国际刑法学在各自学科的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出现 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交融的趋势。从犯罪,刑事司法程序,再到刑事执 行的落实,应当是一个一体化的流程。国际刑法发展与完善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受 刑事政策这个分析工具给我们提供的两种客观趋势的影响,这两种趋势是刑事政 策的国际刑法化和国际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于是,刑事政策与国际刑法的契合性 便鲜明地展现出来。构建一体化的刑事法体系,应为国际刑法学所重视。而一体 化就应当包括对犯罪的规制与反应、刑事司法流程、刑事执行落实等方面。

这里存有一个疑问便是,为什么刑事执行法的部分被排除在这个刑事 法体系之外了 究其原因,讨论两点。一是国内法尤其在中国,刑事执行并没有引起 足够重视,甚至并没有自成体系,长期以来仅仅作为一种刑法制裁的后续和延伸。

规制犯罪的重点在于“前”,也即起诉定罪量刑,而有关服刑人或者服刑设施直至 服刑问题本身都是被忽略掉的一部分,或者说并没有确立起其应有地位。既然国 内刑法都不能提供体系完善的执行体系,又怎能在国际刑法问题的讨论中加入这 一部分,又怎样做到国际刑法和国内法的衔接和适用呢。二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的刑法思想。以前历来把“刑法的国家性原则”奉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刑 罚权是行使国家主权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

因此,只要坚守传统的国家主权 观念,就不能考虑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刑事执行当然的被当做国内刑法问题, 并不在国际刑法讨论范围之内。

其中第二个原因,其实早有缓和。即使是在法制较为发达的欧陆国家 或英美国家,这种忽略执行或者犯罪者处遇的现象在过去也是较为普遍,因素大 概就是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尚缺乏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森下忠老师在介绍国 际刑法出现的新特征时提到了一点即为“刑法的国家性原则的修正”。全球化促进 了人和物的国际交流,同时也加快了国际规模的信息传递。这极大地改变了建立 在国家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刑法的国家性原则”,即改变了刑罚权专属于国家的观 念。这种变化最早是在欧盟产生的。在欧洲,国境壁垒正在减弱、国家主权的观念正在淡化。欧洲各国为了预防、制止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朝着加强各国之间 共同合作的方向发展。可以看出,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被冲淡,对于主权国家来 说,外国刑事判决执行也出现了必要性,一些有关执行问题的国际衔接、应符合 国际标准等问题都进入了人们关注的视野当中。

之所以在开头提出“执行缺位”的问题就是为了寻求解答,或者说通过 找到问题和答案来推动实践进步。成为近来国际刑法热点的“追逃”或者“追赃”问 题除了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进步和政治因素干涉之外,其实和刑事执行力是存在 着强联系的。如果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体系(这里自然就包括针对人和 物等),那么也可在国际刑法或者刑事司法的国际环境中获得一些话语权。提高 落实的可能性和确定性就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2 回归现实立场 提出问题之后便马上反观现实。

不留余地的认为刑事执行被排除在国际刑法之外也是欠妥当的说法。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部分,犯罪人的引渡、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国 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管(后两者也被认为是新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制度的发展设计,其实多少都与刑事执行相关。除了上述国际刑法的学理探讨和 体系构建中均有涉及刑事执行的部分外,在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联合国出台的 标准或规则都是国际刑法体系中涉及刑事执行领域的文件。如早在1955年就有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历经半个世纪,2010年《联合国女性囚 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的出台也说明,以人为中心的刑事处遇一直 都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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