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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及对策】

来源:医院总结 时间:2020-01-20 07:48:01 点击:
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及对策

  

  

  法院独立审判的公正与否与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最直接、最密切的关联,关系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对于保护、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多而且复杂,如社会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都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公正与否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在这一系列因素当中,现有制度落实的不够彻底这一因素则显的格外突出。总的说来,影响行政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

  (一)、司法程序方面

  司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审判程序与审判管理密切相关,审判程序是审理案件的规则和制度,解决的是诉讼程序法律问题,而审判管理是审判环节和审判组织的运作机制,解决的是审判秩序管理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依据,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和补充。有些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不注重程序管理,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差、透明度低,也使实体裁判中的"暗箱操作"有可乘之机,使得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法官对个案的审判流程又有绝对的控制权,且不受其他权力的制衡,极易导致法官随意增减程序。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审判结构与审判组织方面,庭审中控、辩、审三种职能合理的诉讼法律关系,能保障法院居中公正裁判。如果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职权主义那种纠问式审判法官地位过大的话,可能会使法官不完全居于中立地位,从而不能肯定能保障公正裁判。

  二)法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法院公正独立审判。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三)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

  从监督的角度讲,社会舆论如果引导得当应该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因素,但如果把握不当则也会成为影响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当社会舆论对某个具体案件介入过多过深,特别是作出判决结果前的舆论提前介入和公告,往往会使司法机关陷于两难境地,造成标准失衡,导致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因为心理的压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裁判。

  (四)、司法观念滞后影响了法院公正独立审判。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司法意识,司法人员形成了单一的、固定的带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观念,制约了审判活动,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这些观念主要表现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强了长官意识、干预意识而淡化了司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服务功能,进而使司法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调节意识、服务意识;注重计划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增强了封闭意识继而淡化了市场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开放意识、改革意识、效率效益意识;注重等级差别的司法观念限制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资格多元化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自由意识、竞争意识、权责自负意识以及限制权力、保护权利意识;注重单一的实体真实司法观念而限制了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进而影响实体意识。

  五)、社会现状制约了司法公正。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相互交错,我国的法制经验严重匮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并能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

  1、当地政府制约司法着司法独立。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几经变迁,法院最初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五四宪法”虽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地位,但并没能使法院脱离行政管理的模式。目前,法院的各项经费开支包括干警的工资大部分由当地政府拨出,法院财政不独立,法院独立性受制于当地政府。

  2、各行政执法机关影响司法独立。由于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者不同,执法又不统一,许多案件尤其是行政案件涉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各种干扰和干预致使法院工作非正常运行。

  3、各级人大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制约司法独立。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人大代表,在缺乏严格司法程序制度条件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同时各级人大拥有人事任免权

,这就使一些法官不得不听命于各级人大。

  二、对策:

  针对我国现有国情下普遍存在的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二)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一支具有公仆、公正、清廉、创新、文明、精英等六种形象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掌握着国家生杀大权,必须正确对待权力,为人民掌好审判权。一是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牢筑思想道德防线,在注重审判业务学习的同时更不能放松政治思想教育,倡导树立公仆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加强法官个人修养的锤炼。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我院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点,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邀请专家讲课,组织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开展专题调研、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司法能力。二是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落实,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要求,继续健全完善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特别是加强了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廉政监督。针对法官队伍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积极预防,严格制度规范,堵塞漏洞,防止问题发生。在全院深入贯彻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三要加强督查工作,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建立健全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在责任追究上动真格,发现违法乱纪案件线索要以查到底,决不姑息。强化队伍监督和管理,维护良好司法形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法庭置于阳光下面。

  (三)严格要求法官按照案件审理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努力消除法官对案件的主观预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认真审查起诉状、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四种材料,限制法官未审先断,先判后审的主观主义作法,在法庭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审讯,对各种证据的核查,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辩论等等,都严格按照法庭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允许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在法庭进行自由辩论和质证。努力保持法官在案件的全过程中属于中立的地位。

  (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排除干扰,公正办案。刑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又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民事、经济审判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财产权利,保护公平竞争。行政审判既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法院改革力度,以改革推动整体工作发展。改变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院管理机制。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积极开展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审判业务部门。

  (六).继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我院积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我院狠抓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允许把审判活动自觉置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努力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强化合议庭职能,落实合议庭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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