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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腐败的政治学思考]

来源:月计划 时间:2020-01-19 07:45:25 点击:
反对腐败的政治学思考

内容提要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职权,违背社会政治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和现象。腐败并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在于公共权力主体的介入,在于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共的性质。腐败动摇公共权力主体的合法性;破坏政治关系;阻碍或破坏政治过程;阻挠或中断政治发展;毒化社会政治心理;瓦解和动摇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强化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机制的建设。

  一、从根本上讲,腐败同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正在滋生蔓延。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我国现存的腐败呢?我们认为,不能将社会不正之风与因社会分工不同所享受的不同待遇都归纳为腐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职权,违背社会政治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谋取私利(包括个人、小集团)的行为和现象。这样的定义最起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其一,腐败的主体是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主体处于一定的主导、支配地位,公共权力强制性、扩张性、渗透性及目的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共权力主体的素质和公共权力运作的规则不同,产生不同的效应。公共权力与腐败,并不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腐败也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在于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运用背离了公共的性质,是公共权力运用失范的产物。但腐败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主体才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腐败活动,制造腐败现象。公共权力主体说到底是人,离开人,任何权力都无法产生、运作。然而它又不仅仅是个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往往以组织、部门、单位的形式活跃于社会舞台上,因而相对应地腐败很可能是个体的,也可能是群体的,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大凡腐败现象都与公共权力主体联系在一起。在我国,公共权力不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团体都具有公共权力,因而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腐败现象。

  其二,腐败现象违反或背弃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公共权力规范、规则如同公共权力一样古老,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公共权力之后,也就产生了公共权力规范和规则,只是性质和周密程度不同而已。正是这些得到社会或一定集团的人们认同和遵从的规范和规则,确定、调整社会的公共权力关系,协调各种各样的公共权力活动,维持公共权力的运行。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发展过程看,有公共权力委托、公共权力实施、公共权力监督、公共权力控制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各自的规范。最具权威、较为稳定的规范是制度,这种规范一般而言,虽有不同的层次,但从总体上说规定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向、运用方法,带有较大的强制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体现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公共权力只能在它规定的范围内运作。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制度精神和原则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的调节工具,是公共权力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公共权力主体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为模式和规定行为后果,是程序化地规范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有关公共权力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纪律是一个组织和集团控制、约束公共权力的准则,在组织和集团内部具有无可争议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的同时,这种规范将日益制度化。相对于上述硬规范和硬约束而言,政治道德虽在表面上看较为柔和,但它所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是其它规范所无法比拟的。政治道德所体现的阶级性、社会性和民族性特征,通过社会舆论对公共权力主体发挥导向和制约功能,公共权力主体树立起某种政治道德信念,内化为一种自律力量,控制和影响自己的认识,追求或实现某种政治价值。这种规范虽较易冲破,但一旦公民意识觉醒、生成,舆论氛围形成,其作用便是难以想像的。此外还有其它的公共权力规范体系。古今中外的腐败现象、特别是耳闻目睹现实生活中的腐败行为,无一例外地违反和背弃了上述规范。诚然,规范建设的滞后性使得一些公共权力主体投机钻营,未直接与某些规范形成冲突,但仔细分析,总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构成了对其它形式规范的冒犯,只是方法不同手段有别罢了。

  其三,谋取不正当的私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性的,是需要和私人利益”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私人利益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动因,它引发人的活动力量,规定人的行为方向。在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之间总是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但只要具有与该社会各种条件相适应的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由社会分工带来的事实上存在着的利益上的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并不是一种极为理想的价值目标)

,只要未冲破当时的社会规范,未曾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也不可视为腐败。尽管某种分配结果客观上极不公正,促动社会成员会有不同的私有利益,但这种正当的私利在一定时期内不但不能予以反对,反而必须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公共权力,采取公开的或隐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等不合法、不道德的卑劣手段攫取私利。这种不正当的私利,意味着对社会利益的侵占和对他人利益的巧取豪夺。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极为丰富,既有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基础的经济利益,又有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当家做主人的政治利益,也有优化精神境界、完善人格的文化利益以及全面发展所必需的其它社会利益。它既包括不同群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也包括属于某一个体的合法利益。大凡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都毫无例外地在谋取私利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或公共的利益。

  二、腐败具有极强的弥散性、渗透性和毒害性,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摇公共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主体是相对于公共权力客体而言的。人类社会自产生公共权力以来,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承载、掌握和行使的。主体的性质决定了公共权力的性质、行使目的和行使效果。从学理的角度讲,公共权力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权力主体并不是从公共权力的本源而论的,而是从公共权力承载、行使的实际出发概括和表述的。公共权力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凭借自己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依据公共权力赋予的现实性,进入实际的公共权力运行过程,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影响社会生活,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调整、控制、管理和变革社会,以达到某种既定目标。公共权力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基础是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公共权力委托者的认同、拥戴。这种认同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法定的内容,凡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公共权力,更不可能真正行使公共权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主体的地位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肯定。公共权力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责范围必须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公共权力主体的权力均在法律上予以界定,这一特征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这种合法性是在社会发展到法治社会后所特有的,而且仅仅是常态社会情况下所具有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和形式把各种公共权力委托给公共权力主体,从而使公共权力主体具有了合法性。公共权力主体便通过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控制、分配社会资源。如果公共权力主体违背民意,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团体的私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即使他们手中仍然握有某种公共权力,事实上已经深深地动摇了其合法性,原有的公共权力关系无形之中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公共权力主体丧失了应有的权威和凝聚力,不仅很难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实现既定目标的合力,而且有可能造成社会力量分崩离析,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的破裂,社会矛盾激化,张力积聚,产生合法性危机,整个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难以正常运行,社会陷入混乱之中。

  第二,破坏政治关系。众所周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在生产和生活中总是结成适应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关系。自出现政治现象以来,人类社会出现了政治关系。这种政治关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集中反映和体现其他关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关系,在特定条件下超越社会具体问题之上的带普遍性和现实性的矛盾,都有可能演变为政治关系。政治主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政治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愈益复杂化,其构成要素也日益显示出异质性和多样性。社会结构越分化,人们的利益愈益出现多层次、多领域的分化和组合,使得政治关系更为丰富多彩,在此情况下实现社会各部分、要素之间的整合显得尤为重要。在诸多的政治关系当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由公共权力引发的授权与被授权、权威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等各种公共权力关系。这种关系一般都通过社会规范予以确认,并通过法律手段,通过组织的设置、机构的变化、功能的转换和调整,通过意识形态教化得以维系。但这种关系的协调,还在于这种关系中的各种角色不错位、不变异。在公共权力关系中,处于矛盾主要方面的是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主体必须严格限定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合理合法取得各种利益。如果公共权力主体越位、错位和变异,不仅会造成功能紊乱,影响、削弱其潜能的发挥,而且会颠倒公共权力关系,甚至破坏各种政治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政治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政治关系是平等的:不同的社会成员尽管因社会分工不同,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但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公共权力主体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或团体,只能是必须是公仆、勤务员。这种平等地位,决定了公共权力关系能够成为一种友好的合作关系。当然共同的利益、目标的一致性,并不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具体利益上的差别,不抹煞不同的特殊利益但这种特殊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适时调整会得到合理解决。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破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剧分配不公,势必导致共同利益的破坏,打乱共同目标,最终破坏政治关系。

  第三,阻碍或破坏政治过程。此处所说的政治过程,主要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为实现政治目标而从事的一种活动。作为社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社会过程互相联系,彼此互动,也受诸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行为主体及其利益和要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政治过程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局面,特别是随着政治的日益社会化,社会各系统、各领域与政治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原来就是“政治动物”的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更加迫切和强烈地加入政治过程,力图对社会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施加影响。在现代社会,政治过程中的行为主体日益由各种政治组织和政治团体、特别是政党和政府充任,政治过程越来越依赖于公共权力的作用,公共权力成为影响政治过程的助力臂。然而,尽管在更多的情况下政治过程的行为者以团体、组织的形式出现,但都是通过人发挥作用的,舍此政治过程也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政治过程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这种目的性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政治过程中的目的是与行为者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过程以各种方式对社会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同其它社会过程的互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渗透于社会的其它领域,力图使整个社会的运行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因此,政治行为者一旦在个人或团体的私欲驱动下界入政治过程,就会扭曲政治过程的正确方向,扰乱政治过程的环节和程序,最终阻碍或破坏政治过程。

  第四,阻挠和中断政治的发展。政治发展就是政治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走向文明、走向现代化。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国家的发展水平。政治发展是一个不断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目标设计,每个国家都面临着这样的任务,但又因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政治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在当今世界无论哪个国家,政治发展最起码蕴涵这样几个内容:其一,政治发展的目标代表最广泛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反映历史发展趋势,并有各种条件保障和实施措施;其二,政治发展意味着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公正分配社会和各种政治资源,为更多的人平等地、依照法定的程序参与政治生活,调动和发挥公民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不断地开辟各种途径;其三,公共权力主体在法定的程序上产生,并以选举制、罢免制和监督制等机制,将公共权力主体与广大的社会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共权力在各种制约机制制约的前提下行使,杜绝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腐败;其四,政治系统的政治机构适时调整,渐趋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灵活、高效、合法、有序运作,发挥应有的功能;其五,体现本民族特点和世界潮流的社会政治文化日趋活跃和繁荣,公民政治心理日趋成熟,政治参与意识、自主意识日益增强,逐渐形成独立的人格;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理性化程度提高。据此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发展是一个自觉的活动,离不开政治主体的推动,在目前情况下尤其不可忽视公共权力主体的作用。政治发展的速度、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权力主体的状况。公共权力主体以极好的形象出现在社会政治舞台,便会在人格互动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吸引,就会统一社会意志,组织和调动社会力量,促进政治发展。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制定了富强、民主、文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取得的任何成就,都将促动政治的发展。但现已存在的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公共权力主体的形象,降低了其社会信任程度,如果长期得不到惩治,将极大地破坏社会整合,严重地挫伤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丧失生机和活力,阻挠或中断我国政治发展的良好势头。

  第五,毒化社会政治心理。社会政治心理是人们对社会政治现象一种不定型的、自发的和比较直接的反映形式,表现为一定的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情绪、政治信念等。它是在个人心理基础上形成的群体心理;是一种感性的、低层次的社会政治意识;通常通过某种行为方式表现出来。无论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基于某种利益而形成的社会集团,只要从事某种社会政治活动,总是要有相应的政治动机和政治态度,并伴随一定的情感。人们对政治的态度、动机和愿望等心理态势,直接影响其政治行为。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政治心理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力量。不同的社会政治心理表现为不同的社会行为。行为非理性形式的社会政治心理尽管有些成分较为恒定,沉淀于人们的心理结构中,但大多数较为活跃、易变。公共权力主体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的政治心理,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政治倾向、价值观念、道德水准产生潜移默化、自觉不自觉的影响。因而社会政治心理的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公共权力主体的形象,而这种形象又取决于其是否廉洁。在我国,已经形成的主人翁精神和政治热情、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使命感和自豪感、明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爱国主义的传统和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信念,以及锐意改革、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构成了这个时代政治心理的特色和主旋律。然而近几年来日益泛滥的腐败现象,以极强的传染力和穿透力,像瘟疫一样向全社会扩散,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理想信念,阻滞政治认同,使各种消极心理障碍在一定条件下推动政治行为出现非理智化。

  第六,瓦解和动摇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出现政治现象后产生的。随着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及生产水平和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内部分工和分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遏制个人本能和任意行为,旨在维护社会整体性、稳定性和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社会规范的内容不断增加,形式剧烈变化,各种不同内容、形式和作用的规范,以一个统一的既定的目标为轴心形成相互联系的一种以合力形式发挥功能的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上的物质力量——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引导和保证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整合,提供社会政治化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无论在广度、深度和强度上都具有无可比拟的特点。然而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它具有极为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各种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一个社会形态阶级本质的内在规定,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由统治阶级确立,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有自己的阶级基础,正是这些阶级基础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和拥戴,使其能够存在并发挥应有的功能。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任何政治制度所不具有的广泛的阶级基础。这种广泛的阶级基础的形成、维系、巩固和发展就在于整个制度体系,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并以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宗旨,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治制度的运行必须保证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表达,并保证对于一切违背人民利益和愿望的行为给予有效的惩罚。任何层次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制度实现的每一个环节、运行规则都不得与人民的愿望相悖,侵害公民的权利。历史经验反复告诉人们这样一个道理,政治制度究竟如何运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公共权力主体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公共权力主体以谋取私利为出发点,破坏社会公正原则,便很难保证政治制度的运作方向和实现程度,不仅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吞噬人民群众的热情,破坏公共权力关系,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动摇、瓦解和削弱以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危及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三、从近年来出现的腐败现象来看,腐败已不能仅仅以个别人的品质说明问题,结构性的腐败腐蚀了干部队伍,体制内的腐败使得腐败显示出公开性、集团性、顽固性。这种现象的产生固然与旧社会腐朽思想的影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法制不完备、体制不到位以及工作中的漏洞和存在薄弱环节有关,但如果从政治学的理论和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强化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机制的建设。

  从学理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们认为,权力、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主体是三个内涵不同的范畴。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依靠一定的力量为实现某种目的影响、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而公共权力作为权力的一种,较其它权力而言,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支配力,带有极大的强制性,其影响力、控制力远远超出其它任何权力,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其它权力扩张、渗透。公共权力主体是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实施者。公共权力是一种力量,但人们能够感觉到它的存在并能够实现,主要在于它由主体持有、行使。没有主体的运用和操作,公共权力不会发挥任何作用。正像科学技术的滥用也不在于科学技术本身的过失而在于使用者一样,公共权力之所以会出现腐败,关键在于公共权力主体,特别是人的介入、人的私欲的驱使。

  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和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尽管文字表达十分接近,内涵也有相通之处,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前者强调的是制约一种行为体,后者仅注意到一种强制力。强调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实际上使受制约者更为具体、明确,更加具有针对性,严格地限定了应该制约的对象。一般来说,公共权力从运行过程看具有五个要素:即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实施者;公共权力客体——公共权力实施的对象;公共权力目的——公共权力运作所要达到的目标;公共权力手段——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各种措施;公共权力结果——公共权力运行的效果。这几个基本要素中只有公共权力主体具有能动性,当然离开其它因素,公共权力也不会成为现实,但毕竟缺乏实际能力。因而作为一种学术语言和理论形态,权力制约严格地讲应该表述为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

  因公共权力主体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要保证公共权力主体始终不背离公共权力的初衷,就必须对公共权力主体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结果进行制约,这一点尽管未被用同一种理论观点表述出来,但是已引起许多人的关注。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固然重要,也必不可少,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对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更替有严格的制约,尽快实现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并逐渐引入竞争机制。

  要对公共权力主体实行行之有效的制约,加强公共权力主体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势在必行。从制度社会学的角度看,每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功能。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政治功能只能通过特定的政治结构才能实现。也就是说,政治结构是实现政治功能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对公共权力主体进行制约,必须健全制约机制。我们这里所说的制约机制,既包括静态的硬性的各种体制、制度,也包括各种体制的运作程序和规范,不但有较为显性的硬性的各种政治规范,也有较为隐性的软性的政治规则。

  在我国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公民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体现了其民主性,也是政治文明、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要实现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的经常化、制度化,并纳入法制的轨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相关组织、机构、体制以及这些组织、机构、体制运作的程序、规则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治经济一体化将逐渐得到改变,加之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和利益表达日益强烈。特别是在社会生活复杂化和公共权力关系急剧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建立健全体系完备、结构合理、运行有力、具有权威、职权广泛和相对独立的公共权力制约机构和强有力、多层次、全方位、纵横交错、运行有效的保障体系,以及严密周详、具体明确、具有绝对权威的法律规范、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尤其要把专门机构与发动群众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责任编辑:冯向辉〕

  ①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39页,82页,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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