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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

来源:实习计划 时间:2020-01-05 07:51:14 点击: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巩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环委[2008]9号)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08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71号)等文件要求,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高邮市2008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十一五环保目标任务,从高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为目的,以彻底清查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的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工作内容和整治重点

(一)以各乡镇(园区)、市有关部门为单位,在以前调查日供水500吨以上水源地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调查摸底,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摸清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水源取水来源、保护区划定和立标、保护区范围内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市(县)级地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为取水口上下游3000米。市(县)级以下地表水水源地为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地下水水源地为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各地要在6月25日底前完成基础情况上报。

(二)按照江苏省《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发改委要会同环保、水务、卫生、国土、农林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8月22日以前编制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地规划建设和市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

(三)各乡镇(园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审批、标志牌和界牌树立工作,6月30日前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10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源地标志牌和界牌树立工作。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新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认真清查每一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确定整治内容,拿出相应整治方案,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园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并决定于3月22日开始施行,《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任务、保护区的范围、保护标准和整治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专门对饮用水源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要认真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乡镇(园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园区)、市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08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要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要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保证序时进度,有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园区)、市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对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工业企业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务、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停;涉及违纪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由责任部门牵头,从严从重处置。

(四)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和巡查工作。各乡镇(园区)、市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水源地环境质量、水量或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或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在紧急情况发生,供水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加强信息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乡镇(园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多方协调,保障信息畅通。要定期向市环委会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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