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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反思|经济法责任

来源:年度计划 时间:2019-11-28 07:51:48 点击:

经济法责任的反思

经济法责任的反思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法在人们的生活中越发显得重要。面对 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合理的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应当建立在承认和肯定经 济法责任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借鉴的基础上。在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上首先是 要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其次要从现实经济生活中具体的案例出发对经济法责任 进行总结。

1 经济法责任的理论核心 1.1 社会经济责任的法定义务学说 法定义务是从法定学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 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种把法定义务作为经济法责任的 基础、本质特征、逻辑起点的学说,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经济责任进行了规范性 的要求,维护了经济体系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运行。但是研究者对经济法 责任的研究往往过于注重从一般的法理上进行演绎,忽略了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特 点。

这种研究将使研究者难以把经济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别。

其次就是这种法定义务说对经济法的责任界定过于浅显,难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角 度把握经济法的深层次内涵。这种法定义务分析经济法的形式过于注重实然状况 从而导致忽略了应然的责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 性,难免会对一些实质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形式规定,法定义务学说很难解决这 一问题。

1.2 经济责任的社会公共利益学说 社会公共利益学说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社会利益出发,使社会公共利 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价值、基本原则等理论的基点。表达的主要思想 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公众生活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 常活动提出的愿望和需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共秩序的发展,经济的秩序、自 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这些都是人类经济社会 发展所必须要经历的。

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生源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的确体现了现代经济的本质层面的属性。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学说并不能直 接作为经济法固有的、内在的范畴,在当代社会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 行政法律责任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真实的经济法 责任要通过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存在的形态,提炼出经济法责任的中心 思想为人们所用。

2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众多的法律责任中,对人们贡献最大的要数民法。法律责任通常 可分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通常是以 部门法为基础的,与各部门的法则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经济法作为新兴的 法律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往往都是在借鉴各种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往往表现为非单一的特征也就是“综合责 任”,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势责任、 违宪责任)的结合。这种责任形式打破了传统责任意义对应的思维定式,形成了 具有经济法责任的特色责任制。由此可见通过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经济法责任 是很难进行研究的,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经济学者们提出了很多 的划分标准。

2.1 经济法责任的划分 经济法责任包括了功法责任以及司法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 分为调控主体责任和调控受体责任。还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 任、个人责任等等。我国经济法责任力图突破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分类 方式,在有助于我们认知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时,也存在法理学支 撑不足的缺点,很难融入到传统的法律责任中去。

2.2 经济法责任得到创新 在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补充、 超越以及创新。经济法责任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有模仿的形式,经济法责任自身也 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这就意味着违反经济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是对传统的民 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系统化进一步的改进,提取出经济法责任所需。

经济法责任是在新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为人们生产生活经济利益提 供保障的。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有多少,至今无法准确的定论。总结以往的研 究结果可以初步确定如下的典型责任,即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 履行、信用降低、资格减免、颁发禁令等。在宏观的调控中,应以规定的经济管 理和调节主体的义务为主,更好地保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 规能够达到有效的实施。

3 对经济法责任的反思 很多学者试图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 法的经济责任,但是目前认知到的经济法责任都是在这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内。事 实上各种违法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因此各种法律责任之间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3.1 经济法运行的研究 经济法律程序并非“法的可诉性”原理的当然适用,在相应的理论学说构建 中,经济法律程序是下位于经济法运行的概念。具体的研究将经济法的运行置于 整个社会体系中来考察,指出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 看,司法只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一个因素,执法才是经济法在现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必然会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立法日益完备, 其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日益完备,解决了经济法的可诉性从而就可以为司法因 素影响的扩大提高条件。同时法治的进步、体制的完善更有利于调制主体的责任, 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对于当前的经济法某些领域如宏观调控领域特别 是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可诉性缺失,并非应然状态。也就是说,只要解 决了经济法可诉性这个前提,经济法运行最终还是要走上依赖司法的程序之路。

3.2 经济法存在的矛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现阶段由于经济法概念和价值研究 的薄弱,在经济调整对象不明的情况下,要识别经济法实践本身就是个困难的任 务。对于经济法研究而言,公益诉讼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并非是个人的纠 纷,否则传统的法律责任就足够了。还有就是公益诉讼真的就能保证公共的利益 吗事实上对公共利益认识本身也许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整体经济利益是有冲突 的。4 结语 经济法责任是社会上的焦点问题,要想明确的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 就要对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中已经提炼、归纳、总结出来的经济法部门特有 的责任形式开展类型化分析,使得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问题在逻辑上显得更加周 密。

作者:李珊珊 来源:科技资讯 2014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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