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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出口退税凭证的演变

来源:教学 时间:2020-01-10 07:45:33 点击:

一、1950年

1950年国家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指对出口无利的产品实行退税。分为三种方法处理:一是退还全部税款:如鞭炮、焚化品、罐头、搪瓷、玻璃制品等;

二是退还1/2税款:如化妆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

三是退还原料全部税款:如纸花、毛织品、丝绸等;

属于退税范围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应于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定税照或分运照(即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送出口地税务部门核对相符后,填发《收入退还书》,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库领取应退税款。

二、1966年

为了扭转出口亏损局面,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以“补贴”的形式实行退税,退税率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确定综合退税率8,即出口产品按照出口金额和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出口商所持退税凭证为: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由财政部统一退付给外贸部。

三、1980年

1980年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换汇成本的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四、1983年

1983年9月1日起对一切单位进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依金笔、圆珠笔等17种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工商税或增值税。进口税款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由海关在征收关税时代征,所征税款直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上述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退、免税必须由出口单位持已缴纳的最后环节的工商税收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将税款退给出口单位。

五、1985年

为大力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对出口产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改进和补充明确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填报《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和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还要附送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和报关单,以资税务机关审核。工业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报关单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证明确系出口,由海关加盖出口印章后退还申请单位,作为工业企业或委托单位办理退(免)税的凭证。

对中央、地方外贸企业和工业主管部门及工业企业经营出口的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出口后一律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产品退(免)各生产环节已纳的增值税;属于产品税范围的产品,退(免)最后生产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款,中央企业退中央库,地方企业退地方库。

六、1994年

1993年底国务院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年[031]号),明确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产品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七、1996年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从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核销单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简称“分割单”)。为了辨别专用税票的真伪,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对系统中提供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与出口企业申报的纸制凭证核对无误后办理出口退税。期间进货凭证的主要审核凭证为“专用税票”。

八、2003年

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办理出口退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90日内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3]133号)。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应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专用税票信息同时审核,审核进货凭证逐步从审核专用税票为主转为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

九、2004年

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的退税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核销单、出口发票(不作为主要凭证)等凭证,期间审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审核专用税票信息后方可办理退税。

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出口消费税产品的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期间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申请退税的专用税票凭证。

十、2005年

2005年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核销单等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后申请退税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期间退税凭证取消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的专用税票。至此增值税专用税票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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