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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_高校教学改革

来源:党支部 时间:2019-11-26 07:53:02 点击:

对高校“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对高校“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环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而两型社会建设需要大量环境法律人才,这就 要求“环境法学”加强实践教学,要克服目前我国“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就需 要改变实践教学观念、更新实践教学体系、丰富实践教学方法、完善实践教学考 核机制、建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实践教学是将社会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教学活动中,其优势在于“能给 学习者提供系统的观点”。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应当是 其重要的教学方法,但长期以来,实践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没有得到应有 的重视。随着我国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环境法学”被教育部高校法学学 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探讨“环境法学”实践教学 的改革和完善就有了更深的意义。

一、实践教学在“环境法学”教学中的定位 现代环境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产生根源在于人类对环境问题 的反思和加强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危机的严重威胁下,人们接受了环 境保护的理念,并希望通过现代社会的利器——法律来保护环境,这使得环境法学 在产生之时,就负有规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改善保护活动的使命。“环境法学” 的实践性使学生对“环境法学”产生背景和使命的认识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更 深刻。同时作为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的环境标准、技术 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各种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都被纳入到 法律体系之中。这使得环境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不同,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 度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环境法律也就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 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所以,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与司 法状况的把握,是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这需要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理 解环境法律的特性、制度和手段,了解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流程及重心。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是针对我国环境与资源状况 恶化、环境法律滞后、环境司法和执法环境较差的现实状况而提出来的。“两型 社会”建设的紧迫性和现实性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改变以前“填鸭式”教育,将理 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培养既具有可持续发展环境观,又具有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化的环境法律人才。

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和“两型社会”建设实践,提高学生的 “两型社会”认同感、使命感和动手操作能力;通过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环境法制创新课题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理解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的必要性和规则设计的妥当性,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境执法、环 境司法实践,了解我国环境法制运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两型社会”建设环境法制的 基本内容。

因此可知,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在,环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处于 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环境法学”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 当相互融合、相互支撑,通过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的方向,通过实践教学检验和 促进理论教学的成效。

二、“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題 我国环境法学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比西方晚了近20年。“环境法学” 教学最早开始于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教学 在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理论化倾向并延续至今,理论教学占据了“环境法学”的几 乎所有课时,实践教学有限。就目前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 个问题。

1 教学体系欠缺 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体系中,没有对实践教学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安排, 教学环节不完整,在现有的“环境法学”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中,实践教学被理论 教学所涵盖,没有就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作专门 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没有明确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这使 得实践教学的地位与安排,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态度。具有不规范 性和不科学性。

2 教学方法有限 目前“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是案例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但 是,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老师讲解的目的在于理论 或法条的阐释,案情限于简单化和标准化,忽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难以培 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毕业论文设计由于“环境法学”在法学整个教学 体系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选择“环境法学”研究的学生较少。由于“环境法学’ 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单一和缺乏创新以及对理论教学服务的定位使“环境法 学”的实践教学缺乏实践性和技术性。3 教学课时有限 我国的环境法学由于产生较晚,直到2007年底才被教育部确认为法学 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环境法学”的教学课时为32至 36课时, 极少数学校如北京大学为54课时。由于“环境法学”课程内容庞大,基础理论与传 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很多前沿性内容,而分论部分则包括了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 法,涵盖二十多部法律,这使得在有限的课时中,教学主要集中于理论教学,实践教 学具有偶然性。

4 教学条件有限 “环境法学’要开展体系完整、丰富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就需要教学大 纲灵活、实践场所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支撑。而这都是现 阶段比较缺乏的,因此也就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两型社会”的理念和“环 境法学”进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实践教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使我们可 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改变 “环境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 2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更新 要实现“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就需要改变以前零散的、碎片式 的教学,建立完整的教学体系。该体系由两个环节、三个子体系构成。两个环节 是指课堂内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两个环节。课堂内实践教学要突破传统的“以教师 为中心”而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就现实生活中案例和社会焦点的环境法律问 题进行研讨式教学。课堂外实践教学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 环保实践活动来增强其法律运用能力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同时。通过课堂教学 对课堂外环保实践活动的讨论实现课堂内与课堂外教学内容的融合和理论的升 华。三个子体系包括模拟实践体系、创新研究体系和社会实践体系。模拟实践是 对已经发生的或者虚拟设计的环境案件或事件进行分析和演练,其重心在于发现 并探讨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了解环境执法、司法的基本环节和程序。创新研究是对 “两型社会”建设的现实性问题和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制度 和规则探讨,其重心在于培养开拓式思维和研究能力。社会实践则是学生亲自参 加环保活动或参与真实环境案件的处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沟通和协调 能力。了解环境法制运行现状,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3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丰富 这体现在模拟实践、创新研究和社会实践体系中教学方法的充实和扩 展方面。在模拟实践方面,以本科实习和模拟法庭为基础,了解环境司法、执法的 基本运作环节与机制,以案例分析为方法,理解环境法基本原理和环境法律规范, 在创新研究方面,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为形式,探讨“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

以大学生创新基金研究项目为平台,指导学生进行环境法实施的调研并撰写有价 值的报告和论文。以专题辩论会、讲座为载体,探讨焦点环境法律问题,在社会实 践方面,以学校所在地或学校自办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指导学生对环境案件的受 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公益诉讼为方式,指导学生提起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履行 社会责任,以大学生环保社团为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环保公益活动,亲身参与环境 法制实践,进行环境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4 “环境法学”实踐教学考核机制的探索 实践教学是“环境法学”教学的新生事物,由于其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 学生参与的分散性,确立其科学的考核机制是保证教学目的实现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要改变以往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体系,既有阶段性 评价又有总结性评价,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全面考查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

因此,根据不同的教学方式。应当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其考核要素有三:学习效果、 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考核主体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相关环保实践 关系人。而考核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实习阶段,由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 现和起草的法律文书来考核;模拟法庭和创新研究方面,则可以由学生自我评价、 学习或项目小组相互评价、老师评价共同考核,而社会实践方面,还可以增加实践 活动的组织者、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5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立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要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要建立保障机 制。首先,实践教学要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总课时1/3左右的课时。当然这建立在 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将“环境法学”调整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之上。其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证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专业 性和实践性,很多老师往往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不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师 资的培训,给予实践部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平台,另一方面从实践部门聘请专业人员 进行某些阶段的实践教学。另外考虑到实践教学需要指导教师精心筹划并组织实 施,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比课堂教学活动少,甚至更多,因而也要改变以往的 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将实践教学情况纳入其中,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最后,加强经 费和硬件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仪器、场所方面的 硬件设施,这就需要获得院校专项资金支持或争取中外环保NGO的资金支持。

作者:吴 勇 来源:中国电力教育 2010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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