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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教育状态与应对措施 农村法治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1-10 08:04:29 点击:

农村法制教育状态与应对措施

农村法制教育状态与应对措施 农村法制教育状态与应对措施范文 松桃苗族自治县成立于1956年,是国务院批准成立最早 的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地处黔、湘、渝三省交界,素有“黔 东北门户”和“一脚踏三省”的美誉。全县总人口为70万, 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8%。由于特殊的地理结 构,人文环境和历史背景,是武陵山区至今保持苗族传统文 化突出而显著的县。一、农村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我 国十三亿人口,农村人口占据九亿之多,农业是我国的基础 性产业。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国家大局。确保党 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农村法制教育的工 作力度成了当务之急。认识目前农村法制教育的成功和不足, 将有益于今后农村工作的展开。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法是国家制定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体现统治阶级 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提及法, 农民很难理解它程序和证据规则,认为法律冷若冰霜。如:
张三借给李四2000元,不写借条,后来李四不承认借钱,张 三没有借条。法律就判张三败诉。他们竟把此结果归结为法 律的不公正。农民不相信法院会秉公办案,特别是在行政机 关作为被告的时候。认为法律总是偏向国家。基层执法者人 为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问题,造成农民对法律的误解。加上 诉求法律的高成本,低效率,人情和金钱等关系,使他们误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因此,“法不关己,高高挂起”就是 他们对法律的普遍态度。

2、现代法律与苗族习惯法脱节 苗族习惯法是指由苗族风俗习惯流传演变下来,与原始 宗教信仰等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生产 方式相适应,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存在的行为规范模式。在 一定的村寨范围内有约束力。农民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 俗管理的约束。他们相信伦理常情,借助神的力量保证议定 的习惯法内容的实施。我县是苗族自治县,农民相信有鬼神 的存在,自己的一切行为尽在鬼神眼里。因此,通过攻击当 事人的心理防线而达到查清事实真相的神判方式是苗族的 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民的观念里,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盗 窃等行为都是家事“上法庭”、“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 而是很没面子的“行当”。可见农民的道德伦理观念与现代 法律意识之间有鸿沟。受过正式法律教育的人都认为,制定 法更为正义,更为合理。但正式的法律制度也有不足之处。

基层执法者把法律作为铁的标准,没有考虑苗乡的风土人情。

使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民间习惯法和社会背 景相脱节了。

3.传统社会组织、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冲突 “寨老制”是苗族重要的社会制度。“寨老”是苗族社 区的管理者。负责主持制定维护村寨的社会治安、公私财产 和伦理道德的乡规民约,制裁违背村规民约的人和事,调处村民内房族之间纠纷,代表本村寨调处与邻村寨之间的矛盾 和纠纷。“寨老”是有事理事,无事生产,没有奉禄,也没 有特权。“乡有乡老,寨有寨头”。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 的立足点与着眼点定位在如何加强管理,注重于法的政治统 治功能,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寨老的宗旨是造福百姓, 惩恶扬善,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农 民把辨别曲直是非寄托在寨老身上。从中国的社会发展趋势 和文明进程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但面对民间 传统法制社会功用我们要兼容并包,取其精华。市场经济的 迅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这部分人 成为愿意接受法律的先驱者。习惯法不能解决工资拖欠,人 身伤害赔偿等问题。长期在外的他们,既没有掌握现代法律, 又失去了习惯法的保护,权利的维护处于无保障状态。

二、农村法制教育改善对策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农村法制教 育的不断深入,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主动性、法律 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所增强。加强和改进我县农村法制教育, 首先,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依法治国的新型法治 观;其次,需要农村领导干部带头;再次,需要各级党政机关, 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最后,提高基层执法者的业务水平和 个人素养,确保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扎实深入。

1.树立法律权威性,关键在政府 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法制教育工作,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法制建设,把农村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乡村法制教 育组织和干部要发挥领导作用。分析本地本单位,本地区法 制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 制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把法制教育融人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中,纳入党委、政府的方方面面,形成法制教育的良性机制。

在乡、村两级建立法制宣传队伍,聘请一些退休老干部、老 教师、老党员担任普法教育宣传员,使工作深入基层。政府 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 责任,健全制度,注重实效,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 司法队伍素质的监管。禁止向农民违规摊牌,不得强行拆迁, 不能欺骗性的征收征用土地,不乱收费,不卖劣质高价的肥 料和种子。不让农民感到“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需要政府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发挥政府 的主观能动性。

2.优化法制下乡机制,责在基层执法者 3.学法用法守法,领头羊是村干部 村干部是地方的知识载体,公序良俗的传播者。长期生 活在这偏远的社区中,了解这里的风土人情。决定了他在国 家公权力下乡时扮演一个非常特殊的角色。要提高全民的法 律意识水平,必须让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村干部带头,进 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成立普法 小组,广泛普及各类法律法规常识。举办普法培训班,开法 制讲座,上法制课,出动宣传车,进行广播电视宣传,办宣传栏,展出图片,发放法制教材,印发宣传资料,拉横副, 挂标语。利用大家都回家过春节之际办培训班。利用“年年 四月八,户户挂犁耙,苗家去看看,心里乐开花”的“四月 八”,进行普法。围绕人们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让农民 知道法律不光是义务,更多的是权利。建立长效机制,推进 依法治乡,治村的目标。让“要我学法”发展到“我要学法”。

习惯法是松桃地区苗族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思想。它是苗 族地区社会特质所决定的,也是小农经济和人治的产物。“寨 老制”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同时也贯穿于 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践领域。其在法律原则方面体现为追求 内部调解而非诉讼,在于教化而非惩罚,在于预防而非歧视, 在于关心而非抛弃。传统法制在苗族地区是维系社会安定的 保障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法制的下乡,二者难免有冲 突之处,我们不能一刀切,应把二者有机结合,两权相利取 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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