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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来源:仪式 时间:2020-01-06 07:49:39 点击: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落后的小煤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有存在;一些地方煤矿关闭工作不到位、煤矿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还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煤矿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全省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以及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数量减少,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340家左右;二是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全省煤矿采区回采率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回采率指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煤矿安全保障、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井下消灭板车运输,基本实现轨道矿车运输;三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程度以上。

  (二)工作任务

  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此阶段全省已关闭33家煤矿)。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乡镇煤矿过多、过散、生产能力低等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计划全省在本阶段关闭65家煤矿,2006年年底前全省关闭煤矿36家;2007年6月底前关闭29家。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10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清理纠正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煤矿整体水平。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2.非法挂靠井(硐)口、系统一律予以关闭;

  3.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4.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1)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矿井

  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年生产能力(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1)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6.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煤矿新建项目

  1.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整合后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

  2.全省停止核准(审批)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各产煤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健全制度,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工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项任务。

  1.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建立、制订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各项任务。建立整顿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对应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被列入关闭矿井对象实施关闭的,必须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负责落实各有关收缴部门对列入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工作。

  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关闭矿井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应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发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已经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时,必须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同时要做好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新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改、扩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9.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10.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依法吊销相关民爆物品许可证件;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

  11.财政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的矿井已交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1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配合制订煤矿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政策。

  1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各类煤矿,对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关闭的落实工作。

  15.供电单位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电监部门负责查处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6.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关闭所属煤矿各类矿办小井。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

  各产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煤炭资源整合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程序,及时完成报送工作,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简化审批环节,讲求实效,积极推行联合审查、审批。对审批同意的资源整合矿井,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设计方案的实施工作。决不允许假整合、边整合边生产和违反设计施工现象的出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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