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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想

来源:年终 时间:2019-11-26 07:56:33 点击:

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想

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想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可见, 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分析美国宪法知识产权 条款的内容,结合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宪法保护的必 要性,提出构建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路。

一、美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 美国宪法中主要是在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中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具 体来看,学术界公认的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是国会制定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依 据,即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版权与专利条款”,是版权和专利权的宪法来 源。

(一)美国宪法“版权、专利权条款”的内容解析 按照传统理论,美国宪法对公民对公民版权及专利权保护机制的创立 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第6条“最高权力条款”和第1条第8款第8项“版权与专利”条款, 即:“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国国会有权力……通过确保在有限时间内赋予作者和发明者的作品 和发明以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 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第一,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其目 的是促进科技发展及智力成果的产生;第二,保护作者的专有权;第三,从公共利 益上讲,公众也能使用作品;第四,国会既被授权也被限制,即被授予创造垄断 权,也被严格限制,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上。从利益平衡方面,既保护公众 利益、作者利益,又体现了权力制衡。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条款涉及到著作权法中 核心的利益平衡问题。例如最高法院在Twentieth Century Music Corp. v. Aiken 一 案中指出,著作权人保护的法定期限,与宪法中著作权保护期限一样,体现了对 公共利益的竞争性平衡。

1909 年,美国国会报告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宪法条款,国会制定的著作 权立法不是给予作者在其创作物中有自然的权利……而是将被服务的公共福利,以及通过确保作者对其创作物在有限时间内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 步。” 报告虽然强调对著作权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否认著作权的“自然权利”,并 不代表不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因为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才会产生作品,所 以法律需要对作者给予其作品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保护。可见,美国的著作权条款 旨在促进创造,从而增进公共福利,这点我国可以大为借鉴。

二、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因为缺乏普遍性,我国立法者在公民知识产权保障条款入宪问题上采 取了回避态度,以对相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间接确认和保障公民知识产权的方 式,做出了宪法规制。

(一)我国宪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纵观我国《宪法》,尚未有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具体的保护 条款,但是有三条相关的条款:第13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条款、第47条“保障 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文化活动”条款以及第42条“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条款。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 私有财产权”在知识产权层面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通过许可使用而 获得的收益等。处论财产权还有人身权,如著作人身权的保障。虽然它与民法意 义上的一般人格权有明显区别,但著作人身权是特属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人 身权利,它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性质相同,可以直接受到民法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也采用了这种立法观点。

2.《宪法》第四十七条表明宪法确认了公民通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科学研究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而保障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独占或许可实施。

同时也表明国家鼓励和促进公民艺术创作和科学发明或技术改进的肯定态度。

3.《宪法》第四十二条对公民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则可视为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公民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产权等 方面获得收益权的一种确认和保护。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未明确将保障公民知识产权列为一项基本 权利,而是被解读为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以往的、 特殊的智力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应当扩张到宪法领域。三、我国构建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宪法间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识产权,但未能明确列出,不 能不说是一种立法缺憾。考虑到我国外贸出口政策整体正在由劳动力密集型商品 为主向以技术密集型商品为主转变,从“中国制造”转变成“中国创作”,对知识产 权特别是工业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亟待最高效力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宪法对知识产权保障条款明确化的必要性有三点:
1.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生产力。要发展我国科技、文化事业, 要尽快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没有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的强有力保障难以实现。

而法律、法规对公民知识产权的保障性其效力来源于宪法的确认。

2.美、日等国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千年发展规划。而美国等发达 国家的宪法例都无一例外将对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涵盖在其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 利中。我国可借鉴将保障公民知识产权条款写入宪法中。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推进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否则会严重影 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3.我国宪法对公民专利权、 商标权保护,将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而对工业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备又会促 进我国专利技术的投入使用,促进我国商标权人努力提高产品国际知名度,今儿 将进一步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我国宪法保护知识产权途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我国通过宪法以保护知识产权有两种途径:
第一,将知识产权设定为人权, 以知识产权条款与言论自由一并纳入宪法中;
第二,将知识产权设定为财产权,前文提到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财产权 不可侵犯”,而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就毫无疑问的被保护在内。此两种途径 都是从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应当纳入根本大法 中。不过,这种解释过于简单,还需要论证补充。

另一方面,美国联邦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 其知识产权条款中体现了智力产权的形式和理性。

(三)我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的设计我国宪法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可以说都是宣示性条款,只表明了国家是 有意识去保护知识产权的。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其高度不应“高不可攀”,宪法条 款必须要落地,也就是必须在法律实践中能够引用并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称之为 “最高法”。

然而,我国的宪法在现如今的司法审判中很少能够直接引用,这是最实际 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借鉴美国知识产权条款模式, 对某个机构既授予授权功能,又对其限制以保护及平衡各方利益, 使宪法知识 产权条款活起来,明确其保护及立法目的,并引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定等。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那么,知识产权作为一项 人权,也应该写在这张纸上。知识产权发展是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紧密 相关,其最终的目标在于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知识产 权,不但能鼓励权利人的再创造,保护个人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从而 更有利于智力成果的使用和传播。

从宪法上明确规定对公民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障不仅有其现实经济 意义,更加能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实现民主与法治,推动人 权事业的发展。

作者:彭心怡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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