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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人大换届选举中优化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

来源:开业致辞 时间:2020-01-18 07:53:27 点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础。在我国,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也对人大代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将在今冬明春选出。如何保证换届选举成功,使选出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适应这个要求,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的整体结构,使新选出的人大代表既能充分体现先进性,又能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下面就这方面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与大家一起讨论。(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社会的各方面,其广泛性集中体现了代表的人民性,代表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质和整体功能。换届选举的任务就是选出新的一届人大代表,由其组成新的一届国家权力机关,再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员。科学合理的代表结构,是国家权力机关高效运转的基础,如果代表的广泛性不够,整体素质不高,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的发挥肯定会大打折扣,也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一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为了保证选出的代表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广泛性,选出让选民或代表满意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代表群体。

对代表结构的比例和数量的要求,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都作了具体规定。1、《选举法》第9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规定:“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较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省选举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各方面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3、省、市《关于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还提出“新选出的代表中非中共党员比例达到35”,“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等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条文都对代表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把好优化代表结构这一重要关口,科学合理地安排代表的结构和人选的确定,使选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代表结构,这样才能体现出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使选出的代表能够反映广大选民的意见,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

(二)

在换届选举中,各级人大都能根据《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代表的结构上制定一个比较原则的比例。但是由于具体操作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和文件精神认识和理解不一,在代表结构方面,普遍存在着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男性代表多,女性代表少;党政领导干部多,一般群众少的“三多三少”的现象。此外,从实践中看,区级人大的代表结构中还存在着其它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是“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由于在选举工作中,把人大代表当做一种荣誉职务,与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同起来,对没有评上荣誉的人员作照顾性安排。致使有的代表当选后,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遇到开会和活动往往也只能是“举举手”、“点点头”,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二是区属单位的代表数与驻区系统、单位代表数比例失衡。据调查,从某区97年底换届选举选出的213名区人大代表构成中看,驻区系统、单位的代表110名,占代表总数51.6;区属单位的代表103名,占代表总数48.3。驻区单位的代表数占到一半以上。由于这部分代表平时工作与区里关系不密切,对区属职权范围的事务接触不多,提出的建议大多数不属于区属的职权范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给区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

三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担任的代表比例多。由于这部分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平时工作繁忙,很难抽出时间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务难以到位。有的政府官员既是代表也是部门负责人,其双重身份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等项职权的行使。

四是届中代表出缺时其名额往往用于组织的安排。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代表工作的调动、辞职等种种原因,总会出现一些出缺的代表名额。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本着缺什么样的代表就推荐什么样的代表候选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忽视了这样做,尤其是在非党员和群众代表出缺时,常常

推荐的是党员和干部代表候选人,其结果造成了对代表的合理性结构的破坏。

(三)

针对以上的问题,在区级人大换届选举中,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优化代表的结构:

1、要依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把握好三条标准:一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二是要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三是要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有一定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对于政治素质不高,以及受工作条件和能力限制,难以发挥代表作用的,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大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要有一定比例的本届代表推荐为新一届代表候选人。

2、要适当增加区属单位的代表名额。从实践来看,为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和参与区内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时要适当向区属单位倾斜,区属单位代表数应多于驻区系统、单位代表的人数,其比例至少控制在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

3、要克服“三多三少”现象。在换届选举中,除保证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在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外,一般不硬性规定代表比例结构。目的是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发动选民广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使选出的人大代表能兼顾各方,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形成合理的代表结构。对届中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由原选区再补选出代表,以保持代表数量的稳定。

4、要积极改进选区划分办法完善代表比例构成。既要执行好我国目前地域代表制为主、界别代表制为辅的选举制度,也要在这方面作一些有益尝试。因为,地域代表制很难保证各民族、党派和团体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选举中经常是按代表群体结构分解具体名额下达到各选区选举。这种做法看上去照顾了代表的广泛性,但实际是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而且也限制了选民的民主权。如果放手让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举,则很难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导致代表结构合理性受到影响。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在区级人大选区划分上可进行改进作一些探索,如实行按地域划分选区与按界别划分选区相结合的办法,将国家公务员、少数民族、党派团体、知识分子等按界别单独划分选区、单独进行选举,来确保代表结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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