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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纬 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来源:会议 时间:2019-11-04 08:01:23 点击:

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1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起火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9日15时59分,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69号经纬360在建建 筑工程发生火灾,经核定直接财产损失为215.59万元。起火建筑为A、B两栋,均 为地下1层,地上28层,1层至4层裙房为商服,5至28层为住宅,A栋与B栋之间5 层至20层是连结体,楼高99.8m。起火时建筑主体已完工,有106名工人正在楼内 装修,在A栋裙房1层天棚装饰及外墙保温中使用了聚氨酯泡沫。A栋裙房先起火, 沿外墙迅速蔓延至20层以上,并伴有大量黑色浓烟,有人在互联网上录像播放,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原因认定 2.1起火部位认定起火部位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A栋建筑南侧1层裙房 第四轴至第五轴之间。

认定起火部位依据:(1)勘验发现,A栋南侧邻经纬街1层裙房第四轴 至第五轴间天花板和悬挑被烧毁炭化严重,裸露钢龙骨和墙面呈深灰色,由深灰 色渐变为四周的黑色,说明此处被烧最重。(2)A栋南侧邻经纬街外墙面铝塑板 烧毁,1层至4层全部被烧炭化。1层天棚挑檐正下方为工程施工吊板,木质吊板 火烧炭化,西侧炭化深度重于东侧。第五轴东侧邻地下车库,车库上方1层至4 层外墙面未过火,5层至28层外墙面的铝塑板被烧毁,呈大扇型。当天风力为西 风3级,火由此向东侧、向上蔓延。(3)A栋1层南侧经纬街边的绿化树木和电线 杆,靠建筑侧被火烤烟熏呈黑色,靠经纬街侧为原来颜色,向邻街方向蔓延。(4) 邻经纬街地面有8具已使用过的4kgABC干粉灭火器,表面漆过火,说明初起火灾 有人扑救。(5)经询问证实,哈尔滨温馨鸟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徐某发现街 对面建筑工地起火,用手机对现场进行了录像。调取录像显示,A栋1层裙房第 四轴至第五轴间最先起火,有几人在扑救。起火时其他部位尚未形成燃烧。2.2 起火点认定 起火点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A栋建筑南侧1层裙房第四轴至第五 轴之间天拥顶部悬挑以40mmX40mm方通钢管断头处为中心,直径为1m的范围内。

认定起火点依据:(1)经细项勘验,A栋1层第四轴至第五轴间天花板 和悬挑被烧致,五轴梁处表层为残存的聚氨酯泡沫火烧呈深灰色颜色,发亮、起层酥脆,用手触动松动脱落,火烧龟裂纹宽度最大2.7mm;由此处向四周的聚氨脂 泡沫火烧龟裂纹渐小,火烧颜色由深灰色渐变为黑色。(2)A栋1层第四轴至第五 轴地面火烧塌落凸起堆积物为木炭灰、铝塑板火烧残骸,厚56mm。在此处逐层 扒掘,有一个40mmX40mm方通钢管(见图1所示),钢管长45mm,-侧断面呈不 规则锯齿状;距东侧第五轴南北方向的梁50mm,距北侧梁250mm,贴邻天棚顶部悬 挑处,有40mmX40mm方通钢管(见图2所示)熔断面,断面开口向东,呈不规 则锯齿状,与地面堆积物中发现方通钢管断面锯齿相对应,方通钢管为电焊切割 留下痕迹。(3)距垂直第五轴梁2’095mm处发现ZX7250型电焊机一台;
电源线连 着电焊枪残骸一个,焊枪夹焊条一段,长60mm;在第五轴梁正下方 450mmX890mm范围内发现电焊熔珠6个,呈椭圆体深灰色,直径为5.48.1mm不 等。以上物证依据法定程序提取。(4)电焊工人林某、钟某供述在第五轴附近天 棚顶部悬挑处电焊切割时起火。

2.3分析火源 2.3.1在起火点处用排除法分析 (1)通过调査,施工现场多人在工.作,无可疑人员,无放火因素,可 以排除人为放火。(2)在起火部位未发现生活用具,多人证实起火部位周围无其 他明火作业,可以排除生活用火造成的火灾。(3)起火当天为晴转多云,气温 416X:,西风3级,没有发生雷击现象,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的火灾。(4)通过现场 勘验和询问,在起火部位没有可以自燃的物质,可以排除自燃造成的火灾。

2.3.2电焊切割引燃聚氨脂泡沫起火的依据 电焊机至电焊枪供电线为防水软线,部分供电线路绝缘包皮烧毁、裸 露铜芯,供电线路无故障熔痕;
第三轴至第四轴处配电箱电气线路及配电盘无故 障熔痕,因此排除其他电气故障火灾。电焊切割引起火灾依据:(1)在起火点下 方地面处现场提取ZX7250型电焊机一台,电焊机电源线连着电焊枪一个,枪口夹 电焊条一段;
经工人林1256、某、钟某证实为其所用的电焊工具。起火点下方还 提取了一个40mmX40mm方通钢管,电焊溶珠6个。这些物证证实曾进行电焊作 业,为庭审提供重要证据。(2)工人林某、钟某供述,在起火点处用电焊切割方 通钢管引燃聚氨酯泡沫起火。询问施工现场其他工人均证实,林某和钟某在起火 点处施工导致火灾发生。(3)将工人林某、钟某分别带到火灾现场指认,他们供述了电焊切割作业的地点、过程,指着地面散落的8具使用过的4kgABC干粉灭火 器,讲述发现起火后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蔓延扩大,与现场勘验和讯问、询 问的结论一致。(4)现场提取的聚氨酯泡沫用打火机点燃,立即发生燃烧,移开 打火机后不发生持续燃烧,初步判断该聚氨酯泡沫属于可燃材料。手工电焊切割 方通钢管,切割使用电流较大,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电弧中心温度可达 6000700CTC,高温持续作用一定能够引燃周围保温层聚氨酯泡沫。

综上,依据现场勘验和询问,认定起火部位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 A栋建筑南侧1层第四轴至第五轴之间。起火点在第四轴至第五轴间天棚顶部悬 挑以40mmX40mm方通钢管断头处为中心,直径为1m的范围内。起火原因是工人 林某电焊切割方通钢管时,髙温电弧引燃起火点处聚氨酯泡沫蔓延成灾。

3关于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体会 3.1立案及时、强制措施得当 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査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火灾事故肇事嫌 疑人,对A栋1层的31名工人全部进行了询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立即依法 提取了火场的电焊机等重要物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失火 案立案追诉标准,初步判断该起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已 超50万元以上,经当地公安分局局长批准,分局消防机构将此火灾事故立为失火 案。连夜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人林某、钟某如实供述电焊切割的时间、地点、操 作过程、发生火灾经过以及当时心理态度,对林某、钟某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 拘留;
第二天清晨进行细项勘验,通过现场痕迹初步判定起火部位,与现场勘验 和讯问、询问的结论相吻合,并得到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査明了火灾原因。该 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消防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3.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罪名的确认3.2.1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根据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 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如下:林某作为广东某工程有限公 司工人,无证违章电焊作业,致使火灾发生,负直接责任;
钟某作为林某的助手, 对施工保护不力,负间接责任。李某作为公司项目部驻地总代表,对施工中存在 的火灾隐患失察,负领导责任;
沈某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对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 患失察,负领导责任;
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系私人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工人无证电焊违章作业致使火灾发生,负直接责任;
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系私人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间接责任,黑龙江某建 筑有限责任公司系股份制企业,作为总承包商,未履行其职责,负间接责任。针 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做了大量询问笔录,查实建筑工程 中违反消防法规、具体操作规程及制度的情节,依消防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施行后,责任认定要依据起火原因,还要 分析灾害成因。电焊操作工人林某在有可燃物地方无证违章施工,应负直接责任, 对起火蔓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对造成严重后果无法 预知,这也是林某被判刑期较短的原因。还应分析为什么火灾扩大蔓延并造成重 大损失。工人林某、钟某等发现起火后,进行了积极扑救,火势未控制住,沿一 层天棚顶部悬挑向上蔓延,由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聚氨酯泡沫,该材料与建筑 外墙有100mm缝隙,外层是铝塑板,聚氨酯泡沫和铝塑板都被引燃,这就导致烟 囱效应的发生,大火沿建筑外墙从4层蔓延至20层以上,只用了10min的时间。因 此,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在建建筑工地消防设施缺乏,以及高层 建筑火灾扑救作业面高度等问题亟待解决。

3.2.2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 此案以失火罪立案,经与检察机关商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主 要是两种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都是造成人 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甚至两种罪立案追诉标准及刑罚 都相似。但两种犯罪有严格的区别:(1)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 安全中的生产、作业等安全;
失火罪还可能侵犯公共安全中的其他方面。(2)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等过程中,并与生产、服务等活动直接相联;
失火罪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其违章行为与生产、作业 等活动并无直接联系。(3)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失火罪违反 的只是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履行的义务。此案是在建建筑工程正在内部装修,在违 章电焊切割作业中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另外,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可加重对构成本罪的生产、作业中管理人员的处 罚;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更加概括,使得法条调控范围扩展,犯罪圈扩大。根 据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法院依法量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 个月。工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3.3《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影响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刑事证据种类,并明确在行政执法和査办案件过程中收集 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 于火灾证据具有的破坏性大、直接证据不足、鉴定检材一次性、证据固定提取难 等特点,一般为间接证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不能完全达到 刑事诉讼要求。因此,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 件”,有目的地收集相关的证据,针对火灾痕迹物证,做好向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的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观念、方 式、手段均带来很大的影响,火灾调查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K可聘请 法律专家、司法人员,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可旁听安全事故类刑事案件的审 判,了解庭审过程及侦査人员质证的有关要求,增强刑事侦查素质和参加庭审质 证能力。同时,要结合火灾调查工作实际,完善火灾事故证据理论,修订火灾事 故调查制度,探索火灾事故和解制度等,更好地办理消防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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