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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做法和设想]

来源:讲座 时间:2020-01-18 07:48:20 点击: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及时改进的问题。

主要是,在工作方法和方式上,宣传形式比较单调,教育范围比较狭窄,应用价值大的检察建议较少,还远远没有形成具有检察特色的预防犯罪机制。在思想上,有不少检察干警对预防犯罪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孤立办案,忽视预防;有的脱离办案,超越检察权搞预防;有的“包打天下”,介入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各个领域搞预防;有的把预防当作检察机关内某个部门的事,缺乏预防犯罪的全局观念。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犯罪工作的定位、工作方法和工作体制都缺乏足够的探索和研究。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要从这种初级阶段上进一步提高,首先要提高对预防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预防犯罪同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原则和战略结合起来,把预防犯罪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联系起来,把预防犯罪同打击犯罪的目的联系起来,高度重视预防犯罪工作。

一、定位须准确,履职要依法

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是国家预防犯罪工作大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宏观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预防、司法预防和行政预防三大部分。司法预防又分为审判预防和检察预防。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国家三大预防分支之一的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由此有两个结论:一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只是国家预防体系中的一个小分支,要有整体意识、大局意识,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二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要严守司法的活动范围,坚持司法的保守性,即只有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才能行使权力,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

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核心。司法预防的基本途径就是严格执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能,不能超越检察职能讲预防。首先,要明确打击犯罪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正确认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自觉地把履行检察职能纳入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的大格局之中。不能片面强调打击而忽视了预防,片面强调特殊预防而忽视了一般预防,也不能脱离国家预防犯罪的工作大局而孤立地搞预防,更不能“包打天下”。其次,要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能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检察机关固然要积极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但不能脱离法定的职责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搞预防工作。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检察院同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搞“共建”,或者建立“联系点”,甚至干预这些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些做法超越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脱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实质上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预防工作要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诉讼监督,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大有可为。首先,要加强对诉讼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玩忽职守等犯罪。其次,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体现预防犯罪的精神,贯彻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正确地适用法,使违法犯罪分子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并使社会上的潜在的犯罪分子受到威慑。再次,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贯穿预防犯罪的精神,并根据各个诉讼环节的特点,研究相应的预防对策。

各项业务工作都要注重预防。首先,各项检察业务都同预防犯罪有一定的联系。在办案的过程中要贯穿预防犯罪的精神,在办案外的其他业务中也要有预防犯罪的意识,积极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而且,在预防犯罪工作上,办案与其他业务也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而不能彼此分离、相互冲突。其次,预防犯罪是检察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做好预防工作,除了在侦查职务犯罪、公诉、诉讼监督等业务工作中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之外,还要在其他业务工作,如受理举报、宣传、开展社会教育、纪检监察、刑事赔偿等工作中,也要探索预防犯罪的策略和方法。自觉地把业务工作同预防犯罪工作结合起来,抓业务促预防,抓预防促业务。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有预防犯罪的性质和任务,预防犯罪工作的范围相当广泛,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有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但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因而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重点。只有抓住职务犯罪的预防这一重点,才能凸现检察机关的特色,取得显著的成效;才能逐步形成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的特有机制,把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二、围绕检察业务核心,规范辅助性预防形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思路拓展了,工作也颇有起色。但

是,有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够规范,常出偏差;还有些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因此,当务之急是把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方面要把检察业务同预防工作结合起来,在业务活动中依法实现预防任务,这是核心;另一方面,要围绕检察业务这个核心,选择适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的预防工作形式,从而构成以检察业务为核心、以其他若干预防工作形式为辅的预防工作机制。

辅助性的预防工作形式是检察业务的延伸。它们同检察业务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属于检察业务;同检察权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属于检察权;法律允许,但又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出硬性要求。总之,它们属于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法定责任。这是选择辅助性预防工作方式的出发点。

目前看来,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又比较成熟的辅助性预防工作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有些工作形式,如建立常年联系点或廉政共建单位,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提前介入大型工程项目等,不符合当代中国国情,至少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或者容易产生种种违纪违法现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把辅助性预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这三个方面来,在这三个方面大做文章,进行创新和发展,慎重对待其他工作形式或者另创新形式。

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一要有检察特色,结合履行检察职能进行法制宣传。既要发挥职业优势,增强宣传效果,又不能舍本逐末,影响正常的检察业务。二要有针对性。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针对特定时期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法制宣传,弘扬正气,贬抑犯罪,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勇气和能力。三要生动活泼,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座谈会、电视采访、电视剧、广播节目等,走进群众之中,让群众喜闻乐见。

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一要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释法律,说明违法犯罪给社会、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教育公民增强抵御犯罪诱惑的能力。二要深入社会生活,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面对面地传达有关预防犯罪的信息,如到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免费开办法制课、讲座或研讨班等,争取更多的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犯罪工作,如积极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等,形成强大的预防犯罪的社会力量;三要着眼于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

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一要深入研究特定时期犯罪的规律,适时向决策部门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推动全局的预防工作。二要认真研究犯罪的行业特点及预防犯罪的对策,及时向行业的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减少发生违法犯罪的机会,避免不应有的损失。三要着眼于制度建设,通过个案分析和类案分析,查犯罪的源头,找制度上的漏洞,促进有关部门或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出检察建议一定要慎重。检察建议是一项严肃的职务行为,内容要准确,不能缺乏分析和论证;形式要严肃,要以书面方式为主;程序要严格,不能以个人名义或内设机构的名义提出,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并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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