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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25 07:53:10 点击: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 媒体报道不仅有利于刑事司法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还可以监督刑事 司法活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然而不恰当的媒体报道也会影响司法独立, 妨碍司法公正,并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分析媒体报道对刑事 司法积极和消极作用的基础上,研究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协调策略:坚持犯罪嫌 疑人和被害人人权优先原则,通过加强媒体自律,避免司法人员受媒体影响,完 善刑事司法制度,协调二者的矛盾,充分发挥媒体报道对刑事司法的积极作用。

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积极参与报道司法审 判,有些电视节目还专门开设了普法栏目,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关注报道刑事司 法案件。然而媒体在报道中经常抢先对案件进行判断,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 其消极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一、媒体报道对刑事司法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刑事司法案件的事件层出 不穷,刑事司法与媒体报道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大多数情况下,媒体报道对刑事 司法产生了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报道有利于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外,法院在审理 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应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院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 [1]。就刑事司法而言,审判公开原则不仅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进行的有效制度, 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依据审判公开原则,任何成年公民都有权参与 旁听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第一,由于审判法庭可 容纳旁听人员的数量有限,并非所有希望参与旁听案件的公民都能如愿以偿。第 二,由于地域限制,公民无法参与旁听其它省市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三,法 院审理案件的时间一般是工作时间,部分公民难以抽出时间专门去旁听庭审过程。

媒体报道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如在“湄公河中国船 员遇害案”审理时[2],由于该案涉及国际犯罪,影响很大,众多市民欲前往旁听, 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仅能容纳300余人旁听,因此很多人无法 亲临开庭现场。“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正是通过媒体实时向公众报道了该案件 的每一次庭审过程,有效地解决了法庭设施局限性、审判地域性、庭审时间冲突 等限制与公众渴望详细知晓案件庭审进展情况的矛盾。在目前法庭审判条件、设施受限制的情况下,发展媒体监督以实现审判公开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思路,也是 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3]。

(二)媒体报道有利于监督刑事司法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监督权。然而,仅仅依靠 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往往不能达到实质性的效果。中国的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 关由于工作的需要,相互之间往来密切,在具体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 案侦查前往往会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一般也会与法院进 行沟通,在办案过程中三者往往会达成统一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报道对监督刑事司法活动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正如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所言,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 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 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4]。在侦查阶段,媒体报道可以有效督 促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侦破案件,并将案件的每一步进展公之于众,还 能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公诉和审判阶段,媒体报道不仅有利于公 众知晓法庭审判实际情况,还会使法庭更加注重诉讼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 各项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

(三)媒体报道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曾经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 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 失。”转引自简海燕.媒体报道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限制[J].河北法学,2008(1):
8186.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司法行为直接决定着公众 对国家司法的认可程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部门对一些重大案件特 别是涉及重要官员的违法犯罪案件讳莫如深,使公众对整个司法过程知之甚微, 司法审判的意义大打折扣。如何将司法活动全面、真实地反映给社会公众,使公 众对司法活动予以认可,增强司法公信力,媒体无疑是良好的助推剂。

近年来,随着媒体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司法机关开始借助媒体的力 量强化司法的公信力,逐步树立了司法的权威。从李春城被查处,到刘铁男落马, 再到倪发科被审判,这一个个重要官员因犯罪而落网的事件中,司法机关及其相 关部门通过微博、电视等媒体将违法案件通报于社会,向公众展现了中国依法治 国的基本立场。毋庸置疑,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真实报道,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进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二、媒体报道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媒体的客观报道对刑事司法固然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媒体报道 如果不能恰如其分,则会对刑事司法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报 道无异于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对刑事司法意义重大;用之欠妥,则会成为刑 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绊脚石。

(一)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只能依据 现有证据及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判决裁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进入媒体时 代后,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媒体报道的自由性决定其 对案件的报道不需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需受到法律程序 的限制。为了保证报道的及时性,媒体也不可能仔细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由此 便会造成媒体报道与司法机关查证不同的情况。同时,媒体在报道具体案件时经 常会超越一定的界限,进行相关评价和不真实的渲染。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一 般会先于法院判决,公众难免会相信媒体的片面之词,无形中早已使案件的性质 定型。主审法官也会对媒体的不真实报道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而难以完全坚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如贺卫方所言:“现场直播把庭审过 程这样赤裸裸地曝光于公众,会妨碍法官理性判断的形成,侵犯司法独立这一重 要原则,从而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5]这或许也是近来很多学者热议“舆论对司 法独立的影响”所产生的原因之一[37]。

(二)妨碍司法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 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3]。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往往会使司法人员考 虑到案件的重大影响而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因而可以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 案,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媒体的不当报道对司法公正 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三)侵犯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人权。第一,媒体报道可能侵害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判决书中, 法院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中一律使用 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杨某某等称呼。而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却直呼当事人的姓 名,被害人杨某某的照片在网上也可以搜索出来。这种未经当事人同意而随意将 其个人信息公开的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第二, 媒体报道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有罪推定的恶劣影响。由于媒体报道,一些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在公众心中形成了极坏的印象,这种“舆论判案” 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就被社会推及到犯罪人的行列。第三,媒体 报道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如在2013年10月份发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 诽谤中联重科事件中,陈永洲因收受他人钱财,捏造事实杜撰文章在《新快报》 公开诋毁中联重科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丑行,至使中联重科损失巨大。作为当 地极具影响力的官方媒体,《新快报》未经严格审查程序,便将无中生有诋毁中 联重科的评论公之于众,无疑将中联重科推上了犯罪人的位置。事后经过陈永洲 的供述才发现,原来中联重科才是该案最大的受害人。然而,《新快报》媒体的 报道已经给中联重科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6]。

三、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的协调 不可否认,媒体报道在很大程度上对刑事司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是司法公开化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催化剂。但无限制的媒体报道不仅不能达到 应有的效果,反而会腐蚀刑事司法的法律权威。因此,协调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 之间的矛盾,让媒体报道成为刑事司法的最佳信使显得尤为必要。

(一)坚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优先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优先,就是要求媒体在报道的自由权与犯罪 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后者。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案件 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时,除非媒体报道经过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许可,否则不得向 社会公开其真实的个人信息。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进行称呼时,应尽量使用 匿名。在公开审理时,是否允许媒体记者听审和报道的案件,是否允许进行庭审 实况直播,是否允许记者录音、录像、摄影,都应该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意见[7]。

当然,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众人物作为犯罪嫌疑人时,其个人信息 的公开程度应当比普通人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宽松。对于普通个人犯罪的,社会 公众一般无需知晓其个人情况,因此如果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媒体报道不应当牺 牲普通人的名誉和隐私。而对于公众人物涉嫌犯罪的案件,基于“官员无隐私” 的原则及其与公众利益的密切关联性,应当允许媒体拥有相对充分的报道权利,相对弱化对于官员的个人名誉和隐私权的保护,以便更好地发挥媒体制约权力滥 用、加强民主监督的作用[8]。

(二)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应当加强自律,在公众面前树立更好的形象,避免报道失实。笔 者认为,正是由于媒体报道具有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点,以及其自身原 因在报道上难以做到客观全面,才更应当加强媒体自律,避免因其自身的固有缺 陷而对被报道者造成损失,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就有力地说明了加强媒体自律的必要性。在媒体 报道被害人代理人张显对药家鑫及其家人的微博言论之后,公众对药家鑫产生 “富二代”“官二代”的仇视心理,但药家鑫真实的家庭背景并非真如媒体报道所言。

在药家鑫本人被执行死刑后,其父亲在微博上实名证实了这一点:“我现住单位 无产权证房,面积108平方米,并非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也不是他所说我 有4套房。我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兰和律师也指出,在“药家鑫 故意杀人案”中,其父母一直被媒体扣以“杀人犯家属”的侮辱性称谓。媒体的不 当报道确实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甚至其家人的个人权利,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难免 造成影响,媒体自律显得越发重要。媒体报道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不能为了吸引 眼球而置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真实情况于不顾,甚至为了提升关注度而恶意制 造新闻,严重侵犯人权[912]。

(三)避免司法人员受媒体影响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强调办案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中 社会效果主要通过案件是否符合民意体现出来,而媒体则是民意表达的重要途径。

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了解民众对案 件的态度,从而考虑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难想象,此种模式下的司法结 果必然无法全然遵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标准,其中必将掺杂 着媒体的影响因素。与中国的审判实践相比,在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中, 陪审员开庭前对案件一无所知,开庭过程中各种信息有序地向陪审团灌输。审理 结束后,法官依据刚刚获得的信息裁判案件[13]。英美国家这种审判模式,使得 陪审团在案件裁判前完全与外界对案件的评价相隔绝,法官仅仅依据庭审中获得 的证据依法判案,有效保障了司法独立,其判决结果当然更为公正。在笔者看来,加强媒体对案件侦查阶段的报道,能够实现侦查信息及 时广泛的传播,有利于引出和收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利用 媒体等主流渠道将侦查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但其目的应当是利用公众为侦查案件 提供更多线索,通过通报案情引出相关证人,获取更多证据,为侦破案件提供便 利。但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法院审理案件时的相关举 措,法官在审理案件前不应当了解媒体关于案件的相关报道,不应当关注民意的 导向;法官在案件审理之前应当做一个“陌生人”,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作出判断, 并严格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各级法 院院长和庭长也不应因舆论影响而干涉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承办法 官审判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于其承办的案 件实行终身责任制[14]。

(四)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媒体代表了人民的呼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也在 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 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从媒体角度而言,需要媒体有效介入到司法中。媒 体报道的自身缺陷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但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不 足也是造成这一不利后果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与媒体 沟通的欠缺。因此,健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司法与媒体的相 互交流,及时将真实的信息反馈给媒体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司法机关 应当建立更为透明的审判公开制度,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其他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结果, 应当无一例外地及时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制度纠正媒体的 错误报道,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公开化,也能更好地发挥媒体对于司法 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司法的人民性。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薄熙来案件”过程中,全程采用微博直播的方 式公开了整个庭审过程,突破了以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取的“有限公开”的惯例。

法庭将庭审记录完全公开,反映了一种法治的信念和充分的自信[15]。赵秉志对 公开审判此案评论道,法院促使本案庭审公开、透明的种种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 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认真探讨总结,应当学会充分利用新媒体促进我们的司法 文明[16]。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协调和沟通,是实现司法公开,弘扬司法公正 的关键所在。

四、结语 媒体的迅猛发展,对公众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刑事司法领域,媒体报道对刑事司法活动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媒体对具体刑事司法案 件的报道,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审判公开原则,而且可以监督刑事司法活动, 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是,不恰当的媒体报道也会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司法 公正,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能否处理好媒体报道与刑事 司法的关系,对于刑事司法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采用实证分 析的方法,通过引用具体案例,分析媒体报道对刑事司法审判的直接影响,从而 提出应当如何正确定位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不客观的媒体 报道对于刑事司法的负面影响,发挥好媒体的积极宣传作用。因此,本文对于如 何有效解决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关系,发挥好媒体对于刑事司法的积 极作用,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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