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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司法_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述评

来源:规划方案 时间:2019-11-25 07:45:06 点击:

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述评

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述评 若欲了解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事先知道一些关于更广义的旨在 应对成年人犯罪的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原因很简单:自1908年以来,我们的少 年司法立法均是联邦政府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产物。因此,即便青少年法律并不总 是关于犯罪的,其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刑事立法。我认为,在我们转向加拿大历经 的不同少年司法模式之前,设定_个针对不同模式的评价标准是很重要的。因此, 我将扼要讨论已成为西方少年司法制度核心的少年司法目的。最后,在对不同时 期三种少年司法模式介绍之后,我将简要探讨目前因加拿大政府试图通过修改法 律的方式变革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理念所造成的紧张局势,这些价值理念曾在 2003年生效实施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的订立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如前所述,加拿大通过三部主要的法律规范少年司法制度,即:
1.1908年生效的《少年犯罪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介入身负大量 各种越轨行为的少年的生活,但或许正因其方法明确定位于增进儿童福利,其规 定年仅7周岁的儿童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1984年生效的《青少年犯罪法》。其不仅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2 周岁,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所定义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之范围不宽于成人犯罪 行为:只有刑事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如毒品犯罪)才能依据该法提起诉讼。总体 上看,其性质是儿童福利准则和刑法原则的混合体。

3.《青少年刑事司法法》是加拿大第一个明确优先考虑该法刑事功能 的少年司法立法。其虽同样规制《青少年犯罪法》中青少年的相关行为(即年满 12周岁不满18周岁青少年的刑事不法行为),但其途径却基本都是刑事性的。此 外,不同于以往立法,《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指导决策者(特别 是警察和法官)如何实施法律。

一、刑事司法背景下的少年司法 为了准确理解加拿大的晚近立法及早期立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加拿 大处理刑事司法问题的基本方法。在大约一个世纪前,加拿大政府便不时通过设 立一些团体(通常是独立委员会)学习刑事司法政策,以检视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这些团体已经做出许多报告,其中绝大多数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同样的一 个观点,即监狱虽被认为是必要的,但却远非减少犯罪的有效方法。换言之,截至目前为止,加拿大从来没有赞同通过监禁就能解决犯罪问题的主张。不仅如此, 许多报告也承认,加拿大存在过度滥用监禁刑的问题并且监狱改造罪犯的效果也 不理想,不少罪犯出狱时的情况比他们当初入狱时更为糟糕。

即便监狱作为_个必要的国家机构,但却总是使成年囚犯的情况恶化。

因此,早在2006年,慎用监禁刑已经成为加拿大"政策文化"的一部分。但这种理 念也仅仅停留在政策文化层面。加拿大从未在国家层面上成功减少适用监禁刑, 监禁仍是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主要方式。如图1所示,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加拿大 的监禁率反而一直相当稳定。

二、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之原因① 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实行二元制,在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又单独 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不过,即便这些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式建立之前,这些 国家也是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对待少年犯。然而,关于少年司法制度 价值目标无法达成必要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些少年司法制度的差异性。

可以将这些显著区别的价值目标作如下分类。在此之前,必须指出的是,某些少 年司法制度似乎试图同时实现多个价值目标,但实际上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可能是 互相冲突、难以协调的。

1.以道德和法律上恰当的方式回应犯罪。"重点是基于正义的报应”;
2."通过合适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方式〃与公众沟通。通常情况下,在 严重刑事犯罪的场合,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是不被容忍的;
3.抚慰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
4.回应"满足〃少年犯需求的时代潮流;
5.遏制青少年犯罪;
6.监控越轨青年;
7.改造少年犯,使其不会在脱离少年司法制度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

有趣的是,过去100多年间,伴随着政府对其价值目标理解的转变, 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也发生了显著变革。恰如我刚才指出,尽管加拿大是一个由 10个省和3个地区共同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但其少年司法的立法责任在于联邦,各省主要职责是执行其中的少年刑事法律并且关注儿童教育、儿童福利以及儿童 健康问题。因此,为出台_部能够处理全国各地少年犯罪的统_法律,只有将其定 性为刑事法律而由联邦统一立法,才能避免其沦为各省的立法事项。

三、加拿大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史 (一)加拿大首部刑事司法立法 禁法》,加拿大国会就已经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建立了—个少年法庭。

如果考虑到芝加哥和多伦多的少年司法改革者之间的广泛交流,那么多伦多所建 立的少年法庭与芝加哥的少年法庭非常相似便不足为奇了。最重要的是,少年法 庭的三个主要特征中的两个基本贯穿了整个加拿大的历史。这三个特征是:① 1.少年审判不公开且独立于成年人审判。换言之,尽管年仅7周岁的 少年便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但是对他们的处置是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最重要的 是,对少年的审判活动和少年的姓名都是不公开的。

2.少年的审前羁押也同成年人完全分开。我相信,其假设前提是,脱 离家庭的青少年将不可能在成人监狱得到正常的处理。

3.最后,矫正犯罪少年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法律的序言即已载明:
“……应该提供条件避免在逮捕和审判中少年犯与成年犯和惯犯相互接触。并且 提供比现在更大的投入来改善矫正设施,这些设施的目的在于矫正和教育少年犯 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而非监禁他们……” 加拿大最初的法律均仅关于法庭的组织和运作。这种情形直到1908 年第一部综合性少年司法法律——《少年犯罪法》的生效才得以改变。《少年犯 罪法》将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省法律或市法律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个犯罪。起初, 不能被父母有效管教的青少年可以依据该法被送上法庭。经过1924年修订之后, 那些被发现参与"淫乱或类似罪行〃的青少年(主要是女孩)也将被送上法庭并被 判定为"不良少年"。年满7周岁的儿童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们16到18周岁 后(具体年龄由各省自行规定)才会被移送到成人监狱。《少年犯罪法》第38条明 确规定了一个最高原则:本法应当从宽解释,以实现立法目的,即应当尽可能像 其父母一样照料、监护和约束少年犯,并且尽量以切实可行的方式把每一个少年 犯作为被误导和误入歧途并需要援助、鼓励、帮助和协助的儿童而非犯罪人对待。

"对这些少年犯的"处遇"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少年犯受少年法庭司法权 的规制将持续至其年满21周岁,且随时可能被重新带回少年法庭。

尽管大多数少年犯都是在少年法庭中审判,但是那些被指控犯了相对 严重罪行并且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则可能被"移送〃到成人法庭。但在司法实践 中,几乎没有少年犯真正被移送到成人法庭。是否移送少年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 决定,如果一个少年犯被移送到成人法庭,他将被视为"成年人”,进而适用几乎 所有的成年人处遇。

(二)1961-1984年的少年司法程序变革 直至1984年,认为少年法庭能够扮演"慈父〃角色的乐观主义思想在 加拿大的少年司法法律中一直得以存在。然而,20世纪60年代早期,《少年犯罪 法》的适用范围、对儿童权利保护不足及其他各种问题都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 这些问题,加拿大司法部于1961年组建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少年犯罪法》,该 委员会在1965年的报告中指出,该法不仅打击范围过于宽泛,而且应该进行重大 修改 1899年,北美最为知名的少年法庭在美国芝加哥的伊利诺伊州正式设 立。但在此之前的1894年,根据《关于少年犯的逮捕、审判和监的机制,专门过 滤被送往少年法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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