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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来源:驻点 时间:2019-11-30 07:49:42 点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发展面 临着严峻的形势。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尽管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所包含的巨大知识产权利益,但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文化遗产资源掠夺的现 象仍频频发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关系。基 于此,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进行详细探究,以期为有 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 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 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 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 度障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 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 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 制定了关于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 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 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 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
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 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
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 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
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 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 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 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 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 体的自我意识;
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 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 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 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 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 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 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 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 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 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 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 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 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 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二)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 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 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 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三)利用网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 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 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 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 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 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作者: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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