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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有对严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1)论文|关于宪法的认识与思考

来源:政协 时间:2019-12-02 07:52:02 点击:

关于私有对严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1)论文

关于私有对严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1)论文 论文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对公私不同性质的财产 权的保护态度上实行区别,对公有财产权实行绝对保障模式,而对私有财产权实 行相对保障模式,这一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政治体制的 优势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对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应该实行公平合理的原则。要 让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更为有效,本文认为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发挥宪 法解释的作用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论 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公平补偿 宪法保护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乃世之经纬, 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把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置于宪法保护的荫蔽, 体现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程度。而我们注意到,宪法发端于近代欧洲人权运动的 兴起。早期的宪法可以比拟为权利的契约书,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不 可或缺的部分。在l8、l9世纪各国自由主义宪法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财产所有 权不可侵犯”,甚或“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十七条 就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宪法仅仅视为“一 张写满权利的纸”已不大妥切,但是对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宪法规定仍 然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2011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规定,学界普遍认为这 是我国法治社会所取得的一大进步。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与此同时宪法第l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新中国 宪法的发展进程来看,这一方面反映国家层面对财产权的目益重视程度,另一方 面也反映了对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的不同对待态度。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 必要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的强调,历 部宪法及修正案均侧重于对公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鲜有 明文规定。时至2011年宪法修正案才迈出重要的一步,这是适应当今时代潮流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基于下述理由:
第一,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实现公民 权利的坚实保障。尤其是在我国向有重视公益轻视私益的传统背景下,壮实公民 权利的基础对抑制一头独大的公权力更是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财产权开辟了公 民的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形成了抵制政府公权力扩张的坚 强盾牌,限制了政府意志的为所欲为。

第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 民法等私法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而且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奠定私 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这对侵害私有财产权的最后法律救济预留了制度空间,准 备了保护藩篱,尽管令人较为遗憾的是我国还没设置对私有财产权侵权行为的配 套救济法律机制。

第三,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培育全社会的诚实信用观念。宪法确认了私有财产的道德正当性和法律正当性,促进了不同财产权主 体在进行利益交换的时候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视私有财产为“原罪”,就谈 不上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诚实和信用观念的培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对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思考 (一)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 2011年宪法 修正案突破了对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空白,在法律位阶上把私有财产权提到前 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我们仍要注意到宪法在公有和私有不同性质的财产上所表达 的区别态度。在对待私有财产权上宪法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模式,宪法规定,“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 承权”;
而在对待公有财 产权上宪法采取的是绝对保障模式,宪法规定,“社会 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神圣不可侵犯”彰显了公有财产权的法律优势 地位。笔者认为,宪法之所以采取区别的表述,除了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也有根 据我国国情的现实考虑。宪法之所以保障财产权,并不是因为财产权的天赋性与 固有性,而是因为私有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要。为了保障社会 利益,在财产所有者一方应视财产权为一种社会职务,而在社会一方则应尊重财 产权。如因社会演进,社会利益对于执行这种职务的要求缩减,甚或无所要求, 法律自亦可以缩减财产权的范围,甚或使一切私产消灭。所以财产权原则上不是 所有者的一种含有绝对性或不受限制的权利,而只是所有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与可 限制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居基础地位”,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 护优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符合我国的宪法逻辑和政治逻辑。对私有财产权的保 护,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而是有制约的,这是一种内在的、先天的制约,是保 证社会主义制度存续、保障社会公平的必要前提。

这是为私有经济具有不可克 服的缺陷:可能与公共福利冲突,它只追求自身利润;
可能造成财产分配上的两 极分化。确保公有财产权的法律优势地位,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无限发展,可以防 止私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

此外,对公有和私有财产权采取的不同保 障模式,笔者有着这样的理解:在绝对保障模式下排除了国家对公有财产权的所 有形式的干涉,对公有财产权的干涉也只有在重大且急迫的公共利益所必需且在 事先得到公正的补偿之时,才具有正当性:而在相对保障模式下,并不否定国家 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与限制。宪法保护只是要求政府在征用或剥夺之时,必须遵 循正当程序原则,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某种程度的补偿。故此,对我国私有财 产权的补偿基准引发了下述的思考。

(二)对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基准 宪法对财产 权的征收或征用设置了唇齿条款。唇齿条款是指“有征收必有补偿”。2011年宪法 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表述涉及到一个公平补偿还是适当补偿的问题。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对私有财产权的相对 保障模式一般是适当补偿。

相对保障模式常常认为政府对财产的征收不一定负 有“全额补偿”的义务,具体到执行中就是“适当”,甚至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公益主义的倾向往往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被执行人多有 微词,间接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并且所谓的“适当”补偿给征收、征用提供 了滋生滥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的温床,一些政府主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谋取 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适当补偿并不是一个合适 的补偿基准。实行什么样的基准比较合适呢完全补偿不大具有可行性,主要因 为:其一,在紧急情况下的征用给予完全补偿不大可能;
其二,限于一些征用财 产价值的难以评估性,诸如知识产权之类的财产权,实现完全补偿也是不可能 的:第三,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实行完全补偿也不具备现实条件。

在适当补偿、完全补偿皆不可取的情况下,公平补偿就比较妥当。公平补偿主要 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征收、征用情况而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一方面保证了公 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状况。而且公平 补偿并不是一概排斥完全补偿,在征收、征用 财产量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是 非常必要实行完全补偿的,而这种情况同时也是公平补偿。现代西方一些国家的 宪 法一般这样规定:第一款:“财产不得侵犯”;
第二款:“财产根据公共利益得 依法受限制”;
第三款:“在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用于公益目的,国家可以征收、 征用”等。但是这里也存在如何让“公平合理”补偿均得到认可的问题。公平的标 准和执行程序有待具体化和具备实现的可能条件。因此,仅仅在宪法里表述“公 平补偿”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起与该宪法条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既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正义。这些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没得到根本解决,需要政府 和社会群众多点沟通,着眼于建立一个具备前瞻性的、公平正义的补偿机制。

(三)完善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不仅在宪法里 明确规定,而且应寻求以宪法为基础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途径,从而完善对私 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在制度结构和实践效果方面都存 在着严重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下述几方面进行重点制度建设:
第一,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宪法的根本权威,使 目前中国宪法的偏于形式走向实用。要想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落到实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否则目前的宪法徒具空文而已。至 于建立何种违宪审查模式,目前还没定论。放眼世界范围,违宪审查模式颇具典 型的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奥地利式的宪法法院制度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 会和宪政院式的宪法监督模式。笔者认为,基于我国业已确立的政权结构和政治 传统,在全国人大委员会下设立一级机构宪法委员会比较合适。这一方面解决人大权力边缘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制度载体。

公民可以在私有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时并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依 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力条款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诉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 是宪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二,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目前的宪法多具形式性,学界早已形成共识。如何活化宪法,让僵硬的宪法条款 在宪政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困境。这是因 为,宪法条文一般具有概括性,需要宪法解释进行阐释和细化,以便公众准备把 握宪法立旨,领会宪法精神;
宪法具有根本性,不能屡修屡改,以防破坏宪法的 权威性,这也需要宪法解释适时对宪法所不逮及的时代意义进行补充。宪法解释 很好地释放了宪法的弹性空间。如何对待“私有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尤为 重要,而不同时代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宪法解释可以在公共利益或者私有财产权 的概念界定以及范围上加以明确,这也有利于压缩对待私有财产权的自由裁量空 间。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宪法为基础的相关立法,在实行私有财产权 的法律保护时,应严格依据宪法的权利条款,融会贯通宪法精神,为私有财产权 的宪法保护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 部与私有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物权法》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这里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对“合理补偿”也没确却标准,可能会使征收、 拆迁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因此,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 要任务,尽快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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