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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来源:政府 时间:2020-01-19 07:55:41 点击:
法院系统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应当或已经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根据笔者的调研工作,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其中法院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当然也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来,法院的涉法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大量的涉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当的工作和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切实加强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观念,笔者在对大量涉法上访案件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实际,就涉法上访案件以及这一社会现象的现状、成因以及解决对策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涉法上访的现状

1、民商事涉法上访案件仍居高不下,近几年又出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涉法上访增多的新情况。

2、在上访人员中传、帮、带现象严重。上访人员彼此之间相互教唆帮助,交流上访心得经验,互相通达上访信息,成群结伙,形成一拉一大串,聚众相跟上访的现象。

3、上访人员越级上访和进省、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增多,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跨地区、跨行业串联,有的采取极端行为,有的到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聚众滋事,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4、突发性、对立性和带有暴力性的涉法上访案件增多。

5、上访人员采取的上访方式增多:有的围堵法院、党政机关大门,威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采取静坐、静卧、甚至拦截领导车辆等极端方式上访;还有极个别人杨言要采取自杀、搞爆炸、伤及他人人身安全等手段进行上访。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而正确处理好新时期的涉法上访案件,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涉法上访形成的原因

1、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素质存在问题,由此引发的涉法上访占有很大的比例。

①在立案中存在问题。有的案件该受理的不受理,不该受理的而受理,极少数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不当;不按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存在多收费或乱收费问题;有的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不当。

②在审判中存在问题。主要是裁判不公,即程序上的不合法、实体处理不当和适用法律不当;不认真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认真审查,既不采信也不否定;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偏听偏信,草率下判;不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存在叙述事实不清、说理不透彻,甚至出现错漏字等文书差错问题;裁判文书送达不合法或者漏送当事人;超审限办案,当事人催促未果。

③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问题。有的案件不严格按照执行程序执行;有的案件久拖不执,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有的案件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个别案件存在重复查封、重复冻结,甚至错误地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督促程序中出现违反程序性错误等。

④执法人员不注重自身的言谈举止,致使当事人怀疑偏袒对方;执法人员态度生硬,未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缺少人文关怀,使当事人深感冤枉。

⑤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现象,因腐败而枉法、因枉法而引发上访。

2、单位领导对涉法上访认识和重视不够。任何事情,只要领导重视,同志们认真负责,都是可以想出办法来解决的。涉法上访也一样,如果单位主要领导对之认识和重视不起来,在消化解决和预防涉法上访工作方面不积极,那只能是旧的未消化,新的已产生,导致涉法上访案件越积越多,恶性循环。

3、错案责任追究不到位。在执法中一旦发生错案,责任由国家承担,而具体责任人员很少得到应有的制裁,无形中增加了执法者轻易违法的侥幸心理,放纵了执法人员的违法。

4、涉法上访人员本身也存在问题。

①个别上访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还不学法,一有矛盾,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而是轻信道听途说,盲目随从,意气用事,受人唆恿,盲目上访。

②个别上访人员得理不让,信口开河,漫天要价,得不到满意的答

复就立即上访,甚至有的以上访相要胁执法人员,一不称心随意上访。

③还有极个别当事人目无国法,唯恐天下太平,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煸阴风点鬼火,任意捏造渲染事实,挑拨干群关系,乘机煸动、组织人员聚众上访,多次上访,反复上访,甚至制造事端,有目的地捣乱。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制度还存在弊端。社会普法教育不够,法盲仍占社会人口的一定比例;人民调解在源头上消化解决矛盾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信访接待、矛盾调处以及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等部门在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工作中各自为阵,缺乏协调统一。

三、涉法上访解决的对策

坚持积极消化解决现有的上访案件,防止发生新的上访案件,笔者以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从执法人员队伍上下功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①严格执法队伍的进人关,坚持凡进必考,公开选拔聘用一批业务水平高、执业道德好的法律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同时淘汰不合格、不能胜任、执法犯法、业务水平低下、执业道德低劣的东郭先生和害群之马出执法队伍。

②加强人才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分明。通过奖励、择优提拔等手段鼓励多办案、办好案;严厉惩处工作马虎大意、极端不负责任、执法犯法的执法人员,使之永远不敢为或不愿为。

③坚持注重再学习。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不断更新的法律政策,执法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进则退、通过组织外出培训、集体学习和鼓励支持个人自学等手段,用全新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武装执法人员。

④全面提高对执法人员的物质待遇,切实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执法人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实行“高薪养廉”。

2、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质量是衡量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也是提升法官良好素质、铸造法院整体形象的根本要求。消化和预防涉法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

①严把案件质量关,对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裁判以及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实行全方位监督,切实加强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

②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坚决杜绝错别字及漏字、掉字的现象。避免授人以柄,让当事人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失误上访,对外产生较坏的影响。

③对于案件的调解一定要尊循自愿、合法的原则,避免为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

④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件,坚持依程序办案,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程序到位显得特别重要。

3、在案件的执行上下功夫。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极易引发上访。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行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上访的案件较多,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同时,单位在执行工作上的态度要相对傾斜,必须保证法院执行工作上的人员配制,物质装备以及执行经费等。

4、在信访接待工作上下功夫。信访接待是法院的一个重要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信访无小事”,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调卷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再审,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于个别确实无理而长期申诉、缠诉缠访经做工作仍不息诉,甚至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当事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方案。对于极少数社会弱体的申诉上访人,其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必要时还可请领导出面做协调工作。

5、单位领导要切实重视涉法上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在消化和预防方面下功夫。这里,切实坚持和完善单位领导接待日制度显得尤为有效和重要。实行单位领导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工作制度,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一步了解涉法上访案件的情况,增加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情感联系,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实践证明法院自从实行院长接待日工作制度以来,确实解决了一大批长期申诉上访的疑难案件,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单位领导的接待日制度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并且,任何事情,只要领导重视,同志信认真负责想办法,都是可以解决的,涉法上访问题也是如此。

6、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普法工作,切实提高全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让全体公民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依法解决发生的矛盾。

7、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机构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从源头上消化和防止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各自为阵、条块分割、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具体诸如建立信访投诉接待大厅或市民投诉中心,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也可以在街道、乡镇建立“司法信访窗口”,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授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并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巡视员制度,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解决这个问题也决非一朝一夕。它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造成涉法上访数量激增的情况并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中长期沉积的一些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就涉法上访来说,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不是单靠政法部门就能解决的,司法改革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与社会整体改革相协调,才有生命力。

我们可喜地看到,涉法上访这一影响社会稳定、关系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问题,早已经被党政、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所关注,以至于对之深入研究探讨,寻原因、找对策、出方案、建机制,以实际行动正确地对待和切实解决这一社会顽症,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随着我国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依国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它终将被有效地揭制并彻底地消除。而我以我心亦对之进行一番探讨,提出一点拙见,以请教于各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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