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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 《刑法》

来源:政府 时间:2019-12-02 07:55:57 点击:

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

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其特殊性,与相关部门法如何界分以及衔接、协 调一直是刑事法理论和实践探讨的热点问题。

关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界分问题,有论者基于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的一般标准,认为对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区分应当确立实质标准和形式标 准,划分的实质标准是其法律调整对象,划分的形式标准是其法律调整方法。界 分并不抹煞相互的衔接、协调问题。有论者指出,目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 存在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三 个缺陷;
还有论者则认为,刑法在部门法协调上存在过于强调国家本位、忽视规 制手段的综合性以及立法过度与立法不足并存三个问题。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有 论者从刑法的谦抑性、经济性和动态开放性出发,认为未来的刑法改革应当调整 经济犯罪的构成、建构复合性刑事责任体系以及明确部门法界限,实现法律规范 独立性和互动性的统一。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公法的衔接、协调问题,多位论者发表 了见解。有论者认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基于尚未确定的特定犯罪的推定、基于已经认定的已然不法的推定两方面,但这 些推定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出于对刑事诉讼立法严肃性以及当前减 少审前羁押的双重考量,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废弃社会危险性概念。关于刑法与行 政法的关系,有论者认为我国法律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 规定没有确定的刑法指向,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与刑法典之间不协调、 不衔接。对此,有论者认为,在规范内容上,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 认定犯罪的前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可以相互转化。还有论者从行政刑法的角 度提出了“实用主义的行政刑法”的概念,主张通过制定与刑法相衔接的“行政性 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标准来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的有效衔接。

关于刑法与民法(私法)的衔接、协调问题,论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是主张明确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例如,有论者从宏观层面入手,对 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作出分析,认为刑法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 的是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对于民事违法行为同时危害了社会的 情况,首选的公法调整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从而否定“刑法民法化”这一提法。

第二种则是主张将民事与刑事责任相融合,如有论者认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在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立法上都有所体现;
完善我国的非 刑罚性处置措施、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刑民责任关系新发展的必 然要求。

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研究 与会代表对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刑事政策、罪刑规范的司法 适用、立法规定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

关于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有论者认为,主要有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 善、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公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
而也有 论者则认为民主监督不力是我国腐败犯罪严重化的根本原因。根据这些原因,与 会代表进一步讨论了预防的对策。

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本届年会研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 关于对腐败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的问题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论。部分学者们指 出,职务犯罪现象猖獗、查处力度非常有限与法律的宽容态度有关。“零容忍” 是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应正确领会“老虎苍蝇一起打”策略,对“特别重大贿 赂犯罪案件”进行适当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但有论者则认为,中国尚未形成“零容 忍”的社会氛围,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支持“零容忍”,中国特色的多元规制体系可 以应对轻微腐败,“零容忍”在我国缺乏现实可能性。折中观点则认为,对腐败犯 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是一个良好的态度而非理性的认识,可以持“有限容忍”的 刑事政策,容忍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对轻微的腐败行为不适用刑罚处 罚措施。

与会代表还讨论了对腐败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新型司法疑难问题。第一, 关于贪污罪,讨论的重点问题是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有论者指出,贪污罪的数额 界定只能包括数额而不能包括数量,在共犯责任的认定中,定罪时参考总则的相 关规定,量刑时考虑已分赃数额、拟分赃数额或其他情节。第二,关于受贿犯罪, 有论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共犯行为之前,在具有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场合,可以例外地成立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还有论 者认为,被动型渎职受贿罪是复行为犯,对于行为人既成立渎职犯罪,又成立受 贿罪的情况下,应当是想象竞合形态,要坚持从一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三,关于 徇私枉法罪,有论者认为,“徇私枉法”、“殉情枉法”可以解释为该罪的“犯罪目 的”,同时,无身份者参与徇私枉法行为,不以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内外 勾结型的案件,无论司法人员的表现方式如何,都应当视为起主要作用。关于当代中国防制腐败犯罪的立法问题,与会代表对防制腐败犯罪之刑事 立法存在的问题、具体腐败犯罪之刑罚种类的完善、性贿赂的入罪化等问题进行 了广泛的讨论。有论者主张,我国在贿赂犯罪上应当采用对称性的刑事政策,改 变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现实,实行同罪同罚。有论者认为,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 罪所采用的二元制罪名体系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摈弃主体身份和财产 性质的差异,仅以犯罪行为本身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将二元制罪名体系修改为 一元制罪名体系。还有论者建议将“公务论”作为认定犯罪主体本质特征的指导理 论,并将其表述方式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对于腐败犯罪的刑罚 制度完善,有论者认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我国应当建构以“犯 罪情节”为中心的刑罚配置模式,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并增设罚金刑,扩大资格 刑的适用,逐步废止死刑。

年会上,与会代表对上述两大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讨与分析,在刑法与相 关部门法的界分与衔接基础、反腐败犯罪的成因与防治对策、腐败犯罪的刑法立 法完善等方面形成了诸多共识,在刑事法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良好的反响,势必 对促进我国刑事法理论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社会的进步发挥 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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