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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合同纠纷法学审视】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县域 时间:2019-11-23 07:53:11 点击:

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合同纠纷法学审视

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合同纠纷法学审视 刘健案”在中国体坛造成的影响已经远非一般球员与俱乐部的简单劳资合 同纠纷可比,其中牵扯到的“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球员契约精神缺失”、“俱 乐部维权无门”、“行业仲裁合法地位”等直戳中国职业足球的阴暗面,更直观反映 了中国足球法制建设的滞后、职业合同管理的混乱及俱乐部维权的无奈。本文围 绕“刘健案”庭审、鉴定、裁定等环节存在的明显瑕疵进行法学分析,以期为中国 职业体育法制建设和我国体育法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 问题提出 2014年8月14日中国足协公布处罚决定: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投诉和在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中仲裁字第017号案中发现的线索,中国足协纪律检查委员 会经多方调查取证,按程序进行了有关各方多人参加的听证会。依照查明的证据 和事实,认定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在与球员刘健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 虚作假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6条、 第45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扣除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2014年中国足球 协会甲级联赛积分7分。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中国足坛围绕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合同纠纷引发持续热 议,尤其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暴露出的中国足球制度缺失、程序混乱、办事不严、 依据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在仲裁结果公布后,引发极大争议。

公众关注的合同事实如何认定,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得当等问题并 没有明确答案。青岛中能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表示:“中国足协处罚依据何在处 罚程序是否合理到底有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我们肯定上诉,中能誓要维权到底。” 刘健本人表示就合同纠纷要依法追究到底。双方都宣称自己有理,而且表示出了 不怕足协和司法介入。但处罚与规则如何具体对应,违规具体事实是什么,违法 者会否受到法律制裁,中国足协似乎还欠国人一个明白的交代。

二、案件疑点分析 1.没有相关备案合同。

按照中国足协的合同管理,每个球员都有备案合同。事情很简单,一 看备案合同,便知谁造假。足协应该坚持以“备案合同”进行仲裁,一旦有事情发 生桌底合同既不保护俱乐部,更不保护球员。但是,中国足协在刘健转会纠纷案受理过程中,一直强调备案合同的概念。可是处罚的依据却是,中国足协提供的 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的合同,这份合同没有在足协备案,这份合同不能构成认 定弄虚作假的依据。

2.处罚决定没有依据。

中国足协的判决没有依据直接认定青岛中能造假。中国足协依据什么 扣青岛中能俱乐部7分,罚款40万元。罚单内容显示,处罚是依据《中国足协纪 律准则与处罚办法》第66条、45条内容作出的。而罚则第66条虽然明确规定,弄 虚作假行为必受追罚。但规定仅指出,组织(比如俱乐部)参与弄虚作假,将受到 “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及其他处罚,各项处罚可独立 或合并使用”,对不同情节的弄虚作假行为,而如何“量刑”,罚则中没有明确。

3.仲裁委员会和合法性遭到质疑。

青岛中能俱乐部在刘健案处理过程中,曾就仲裁程序、仲裁依据提出 异议,并就此向中国足协提出若干法律意见,但时至今天,也未得到回馈。首先,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选择应该采取相应选定措施,但是剥夺了青岛中 能的选择仲裁员的权力。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样本的选定是如何确定的, 是否科学合理,青岛中能一无所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单方剥夺了青岛中能的 知情权。再次,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对中能俱乐部的反仲裁申请未予裁定。

4.官司打到国际足联处都没有用。

足协相关人员说:“国际足联在受理个案前,首先也按照案例的属地 处理原则,尊重会员协会的处理结果,如果属地协会未能处理或不作为,FIFA 才能受理,并向属地会员协会了解情况。我们认为中国足协对刘健案审结完毕后, 国际足联不会受理本案。”本研究认为这是推辞,实际上即使FIFA不受理青岛中 能俱乐部的申述,也有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一国际最高体育仲裁机构可以上诉。

5.中国足协既是球员又是裁判。

在“刘健案”的处理过程中,中国足协又当球员、又当裁判,青岛中能 这样的小俱乐部无处说理。尽管中国足协通过媒体就刘健仲裁案及中能被罚案作 出了官方回应,但对青岛中能提出的疑问并无具体回应,这使得公众对刘健案“是 非曲直”的细节依然模糊不清。青岛中能集团也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称足协判 罚有“猫腻”,要求足协公布处罚依据,并责令俱乐部就“相关严重问题”诉诸纪检和司法机关。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管理机制,杜绝“阴阳合同”和灰色地带。

首先,要引入律师或者经纪人参与签约制度。为了杜绝合同纠纷的发 生,要求各个俱乐部引入专职律师或经纪人参与签约制度,这样可以避免此类事 件发生。其次,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再次,要引入公证环节。

2.改革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是纠纷裁决机构,主要处理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 的行业内部纠纷,如球员转会、合同纠纷及对纪律委员会处罚不服符合受理范围 的仲裁申请等。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球员转会合同纠纷和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处理不公,要改革改革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建议以后所有纠纷到专门的体 育仲裁机构解决。

3.建立我国体育仲裁机构。

“刘健案”如今造成的影响已经远非一般的足球纠纷可比,其中牵扯到 的“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球员契约精神缺失”、“俱乐部维权无门”、“行业仲 裁合法地位”等已经直戳中国足球的阴暗面,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行业自律和法 制建设成为中国足球发展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明确规 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 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我国没有体育法专门的机构,当务之急是呼唤我国体育法律机构 的诞生,也就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

4.建议到上海国际体育仲裁院维权。

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2年11月就已在浦东揭牌。2013年8 月12日,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举行首次听证会,这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 在全球4个听证中心举行的首次听证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总部在瑞士洛桑。青 岛中能俱乐部完全可以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上诉。

5.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等部门启动法制规范建设。

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对中国足协违法越权 进行仲裁劳动争议活动予以关注。其次,建议国家体育总局责令中国足协立即将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交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三,建议中国足球协会立即着手规范球员劳动合同备案 管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最后,建议国务院尽快推进与《体育法》配套的体育 仲裁立法和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工作。

由“刘健案”引发的关于球员职业道德、俱乐部行业自律、足协法制建 设和体制改革等话题使其必然成为中国职业足球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刘健案”是中国足协树立威信的绝佳机会,同时是我国职业体育依据法律解决问 题的转折点。无论“刘健案”结果如何,都有利于中国体育法律制度完善。我们希 望各部门以法治体,拨乱反正、客观公正地处置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合同纠 纷,并以完成这一任务为重要契机,建立法制足球,共创我国职业体育法治环境。

作者:高建新 张蕾 来源:考试周刊 2015年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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