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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 [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论文]

来源:人事 时间:2019-12-01 07:45:47 点击:

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论文

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论文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 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 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 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第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 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 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 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 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1),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
怎样才 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
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 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最后本文还 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 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 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 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一 在传统国际 法中,战争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 主体之间,为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进行的持续的、大规模的 武装冲突以及由此武装冲突而形成的法律状态。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法律上的战争 状态既要有事实的要素,也要有意识的要素。事实上的要素是指武装冲突的实际 存在,意识上的要素是指交战双方或一方有明显的交战意向。所谓交战意向 (Animo Belligerendi),是指交战各方对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武装冲突,具 有明确的意识或认识,认为这是战争的一种表示。只要冲突中的一方有明确的交 战意向的表示,冲突就变为法律上的战争。比如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虽 决定抗战,但却尽力回避交战意向,也就是尽力避免因自己一方的行为而使事实 上的武装冲突变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规定,交战意向必须通过布告 宣战或附带开战条件的最后通牒来明确表示。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关于 战争开始的公约》 规定:“缔约国承认除非有明确的且事先的通告,彼此之间不 得开始战争。通告的形式可以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附有宣战条件的最后通 牒”,“战争状态的存在应该毫不延迟地通告各中立国,只有在中立国接到该通告 之后,才对它们发生效力”。[ ] 一旦冲突一方或双方有了交战意向的表示,冲突 双方便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而且一旦这种交战意向向第三国通告,第三国就 有义务保持中立,除非它决定帮助其中的一方。另外,只要一方表明交战意向,双方的关系就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即使对方不愿意使两者的 关系进入法律 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 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 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 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 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 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

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 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 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 宣战可 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 题的材料 ,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二 国际法所说的战争 的法律状态,包括战争的开始、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及战争结束的程序、基本方 式等。战争的开始是指冲突双方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 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当然不一定是绝对的布告宣战或宣战声明,只要有交战 意向的明确表示即可)。这样广义上的宣战实际上就成为国家关系由和平状态进 入战争状态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标志。宣战原本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古希 腊或古罗马时代,大多数国家之间都是通过宣战的方式表明双方敌对关系的开始 的。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起,许多学者都认为,宣战是战争开始的必要方式。

后来有些学者甚至把是否经过宣战作为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宣战作为一种 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这 种战争状态已经存在,从而有所准备,必要时可以撤退平民。广义上的宣战是指 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它可以是宣战声明(布告宣战),也可以是最后通牒。宣 战声明一般包含宣战的理由和战争的决心,表明交战意向的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 件的宣战书,这种最后通牒向对方提出最后的条件,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如对方 不按期接受全部条件,即采取战争手段。

一旦在法律上进入战争状态,交战双 方之间的关系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交战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也暂停适用 平时国际法,而改为适用战时中立法。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双方而言,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 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将自动断绝。交战双方将召回其驻在敌国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使领馆工作人员,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同时要求对方也关 闭其使领馆,召回其使领馆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使领馆人员正常 离境 之前仍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作为当初接受国的敌国,仍有义务协助对方的使 领馆人员安全离境并保护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作为派遣国,可以委托对方(敌国)认可的第三国来保管其在敌国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 并保护其滞留敌国的侨民。

(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后,有关战争 的法规和公约在交战国之间立即生效,而交战国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除极个别的 外)则立即失效(Invalidation)或停止施行(Suspension)。特别是有关政治、 经济及贸易的双边条约,如友好同盟条约、引渡条约、领事条约和商务条约、贸 易协定等,均因战争而终止(Termination),而多边条约则因战争状态的出现, 仅在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三)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战争开始以 后,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撤离,或被允许继续 居留。但一般情况下,交战国有权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施以各种限制,诸 如就地登记、集中居住,甚至予以拘留。国际法虽然有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规定, 但也有在必要时可以施加拘禁或安置于指定的居所的规定。而且还规定,军事当 局对占领区的平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可以对占领区包括第三 国在内的平民施加种种限制。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敌国财产可以根据不同性 质和不同类型加以没收、扣押、征 用。一般来说,财产可以分为国家财产和私 人财产;
动产和不动产;
还可以分为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凡自 己权利控制下的(包括本国境内和军事占领区)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领馆外, 均可以没收使 用。敌国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敌国的私人财产, 可以加以限制(包括冻结、禁止转移)和征用。敌国在公海上的商船(包括船上 的货物)亦可拘留、征用。[ ] (四)对交战国人民之间所签定的契约(合同) 的影响。关于开战对交战国双方人民之间所签定契约的影响,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和国际法学者的意见虽不一致,但英美法系的观点是,战争开始以后与敌国人民 所签定的契约一律失效。战争开始之前与敌国人民所签定的契约则依契约的种类, 或丧失其效力,或停止其效力。丧失效力的契约如合作契约、委任契约、赁船契 约、海上保险契约等。凡尔赛条约所采纳的思想是,凡敌国间的契约,除个别的 特殊契约外,不论缔结时的情况如何,作为原则,自当事人成为敌人起,该契约 便失去效力。(详情可参考凡尔赛条约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及附属议定书一般 规定二和关于特种契约的规定四、二十四)[ ] 三 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 国与一般第三国而言,主要是战时中立法(War Neutrality Law) 在交战国与一 般第三国之间生效。这里所谓的一般第三国,是指不愿参加到战争任何一方的第 三国。在战争开始或战争进行中,它们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中 立立场。明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宣言、声明,甚至条约的形式向交战各国通告自 己对交战双方采取不偏不倚、同等对待的立场;
暗示的方式则是通过事实上遵守 战时中立义务而向交战各国表明自己的态度。战时中立的一般第三国因自觉放弃 了自己在平时可以享受的一些权利,因此它们也可以从交战国那里得到一些保证,即最大限度地保护中立国的权益不再受到损害。具体来讲,战时中立国的义务(即 是交战国的权利)包括: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战时中立国不得 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战时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任何一方的战斗,而且 也不能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
不得向任何 一方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不得替任何一方承购公债;
不得用军舰或国家船舶为交 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
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等 地向交战双方提供上述援助,也是战时中立法所禁止的。

(二)防止的义务。

战时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了战争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战时中立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和阻止交战国利用自己的领陆、领水、领海、 领空进行作战,或捕获对方船只及其战斗人员,建立作战基地、通讯设备,或运 输军队和军需品。

(三)容忍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对于交战国因进行战争而依 据战争法所采取的行动,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对于交战国的战时封锁以及 有关战时禁制品的规定,战时中立国有义务严格执行。这里所谓的封锁是指交战 国为了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和持续作战的能力,运用军舰阻挡一 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一切国家”当然包括战时中立国。

而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禁止第三国运送给敌国的货物。禁制品的清单,可以在 事先由国家以条约形式确定,也可以由交战国在战争开始时,用法令或宣言公布。

作为抵偿,交战国所负的义务(战时中立国的权利)有:
(一)自我约束(不 作为)的义务。交战国必须尊重战时中立国的主权,不得侵犯战时中立国领土, 破坏中立。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土及其管辖区域内进行战斗行动,不得 在上述区域建立军事基地、设置通讯设备,交战国军队或其供给品运输不得通过 战时中立国领土。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领土、领水内改装商船为军舰或武装 商船,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水内捕获敌船。

(二)防止的义务。交战国有义 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虐待其占领区内的战时中立国的使节和侨民,防止其军队 和人民从事任何侵犯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容忍的义 务,交战国应该容忍战时中立国与其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 商务关系以及其他 不违背战时中立法的行为。

四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二课就 组织有关“专家”,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制 作了大量的报告书。这些报告书当时均属绝密文件,对了解当时日本政府对国际 法的认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战争开始宣言的考察》[ ]就详细分析了 “开战与非战公约的关系”、“开战与海牙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的关系”、“开战的 效果”等问题,这份报告书的制作者是日本当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立作太郎博士。

此人因谙熟国际法,长期受到日本政府和外务省的重视,从九一八事变时起,直 到太平洋战争,他一直作为日本外务省国际法方面的主要顾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他分析到:1928年8月签定的非战公约,斥责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纷争,而 且各缔约国庄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一条)。各缔约国 约定,它们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 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二条)。非战公约虽然对保留自卫权加以默认,但自卫权 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除非遭到他国的非法攻击,出于紧急而且必要的场合,方 得使用。为解决纷争或惩治对手自然不得使用自卫权,否则便是违反非战公约。

许多国家曾声称自己是基于自卫权而进行战争的,但被国际法学者承认的却非常 少。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权,只限于为免遭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的紧急而且必要的 行动。

对第二个问题,他认为,把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这个条约译为“关 于战争开始的条约”原本就是一个错误,按照他的意见,该条约的名称应译为“关 于敌对行为开始的条约”。[ ] 该条约规定,在没有预先通告的情况下,不得开始 敌对行为,通告的形式可以是附有理由的开战宣言,也可以是包含宣战条件的最 后通牒。当纷争当事国一方从事敌对行为,并以上述形式表示了战争状态开始的 意思后,在国际法上纷争双方就进入战争状态。国际法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有关 法律效果自然生效。根据他的解释,凡敌对行为,就须有事先的预告,而事先的 预告,又成为开战意思的表示,故敌对行为自然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第三 个问题,即关于开战的效果,他主要是从战时法规的适用,对条约的效果、对契 约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分析与我第二部分的相关介绍基本相同,这里 就不再重复。

总之,搞清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当时日本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 对我们分析日本当时选择“不宣而战”的“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师范大学·李 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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