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党委政府 > 国旗 >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法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法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国旗 时间:2019-12-03 07:53:50 点击: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 护 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 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 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 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 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 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 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 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 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 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 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 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 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 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 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 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 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 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 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 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 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 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 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 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 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 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 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 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 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 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 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 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 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 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 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 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 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 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 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 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 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 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 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 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
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 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 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 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